撤销学位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实体合法固然重要,而程序合法因其能够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则更为重要。有鉴于当前《学位条例》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本文从学理层面对学位撤销中的同行评审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议之关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投票与表决、当事人参与和学位撤销权的行使时限等程序制度予以探讨,以期对填补当前立 一、程序何以重要 传统观念仅将程序正义视为促进实体正义的工具。随着法治观念的进步,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也逐渐得到认可,典型的如程序的效率价值和彰显人格尊严的价值。在学位撤销领域,程序正义的工具价值、效率价值和彰显尊严的价值均能得到体现。 在学位撤销领域,缺乏正当程序的实体决定会被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事实错误而否定其正确性。例如,在李涛诉华南理工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中,二审法院则认为,在高校依法查处学术造假行为并作出撤销学位决定时,没有正当合理的程序就难以保证真正查清事实,并撤销了华南理工大学撤销李涛博士学位的决定。 在学位撤销领域,合理的程序可以通过减少法院对学术判断的否定性评价而提高学位撤销决定的执行效率。专业问题被认为属于学术自治的领地,故而实践中,法院对涉及学术判断的实体问题通常保持谦抑,转而对程序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即便是在法定程序缺位时,法院也会主动引入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护。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一案则是典型例证。 在学位撤销领域,程序正义之所以具有彰显个体尊严的价值,主要是因为它使被撤销学位的当事人在决定程序中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是被学位撤销权主体随意支配的、附属的客体。 二、撤销学位应采同行评审制 基于学术不端而撤销学位因涉及学术评价而毫无疑问地属于“高度专业性、技术性判断”,其决定应当采同行评审制,即对于当事人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该学术不端行为对其获得学位的关联程度、以及是否应当撤销已授予的学位等应当由同行专家作出判断。当前《学位条例》对于学位撤销采取学位评定委员会一级复议制,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处理学术问题时可能面临实质审查能力不足并导致外行判断,因此建议引入同行专家评审机制作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前置程序。即先由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学术不端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议,然后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就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查过程及决议结果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学术不端的实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是否存在学术不端;②是何学术不端,即识别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实验数据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者学位论文等不同性质的学术不端;③涉嫌论文剽窃、造假的,区分学位论文的剽窃、造假和一般学术论文的剽窃、造假;④学术不端是否达到了应当撤销学位的严重程度。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过程及结果进行形式审查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①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是否遵守了评议的程序规定,如人员组成和表决方式是否合法;②是否对具体事实有误认,如将其他论文的学术瑕疵等同于学位论文的学术瑕疵;③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评判标准;④是否参考了与学术无关的因素,如存在私人恩怨等主观好恶或者偏见;⑤投票结果的计算是否存在错误;⑥是否有违公平原则,如性别歧视等。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形式审查后,若认为不存在应当撤销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决议的事由,则根据该决议作出是否撤销学位的最终决定。如果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了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决议,则应告知同行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议。 三、撤销学位实行民主多数决 学位撤销过程中,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都需采民主多数决原则,以尽可能地防止在学术评价问题上出现个人专断。一般而言,除了特别重要的事项(如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采用特别多数决以外,其他事项通常采用过半数决或者比较多数决。笔者认为,学位撤销决定应采取过半数决标准,而不宜采用比较多数决标准。理由在于相对于比较多数决,“过半数决”对决策结论的一致性要求更高,在是否应当撤销学位的问题上就更能有效地防止少数偏见。 此外,撤销学位比不授予学位的后果更严重,因而对表决规则的要求不应低于学位授予。从实定法角度看,《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撤销和学位授予皆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评决,亦即学位撤销和学位授予共同适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和表决规则,而《学位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了学位授予决定的过半数决标准,故而学位撤销决定亦应适用过半数决标准。 就投票结果及其计算而言,“刘燕文案”给我们两点启示::其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需以赞成撤销学位的票数过全体委员半数为条件,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撤销学位的决定也应以反对撤销学位的票数过全体委员半数为条件;其二,弃权票的存在有可能导致赞成票与反对票都不过半数的情形,学位评定委员会需要重新表决才能作出决定,而重新表决也可能再次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都未过半数,如此循环往复的重新表决浪费学术资源的同时也会产生“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问题。为避免这一问题,可行的方法就是禁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投弃权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