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权利都是时代的棱镜。它吸收所在时代的精神及诉求,被制宪者和立法者认识到,表达在宪法和法律中,得到发展或进一步强化,又反过来成为该时代的象征。从20世纪初开始,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逐渐侧重于社会权;及至1950年代,社会学家T.H.马歇尔即断言“20世纪是社会(公民)权的世纪,至少在北半球是这样的。”[1](P.180)不仅如此,到21世纪的今天,社会权作为各国公民权利发展主流的趋势依旧在延续,且日益强化。这样的趋势反映出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以社会权为枢纽的国家与社会成员的结构性关系正变得越来越紧密。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发展最快的也是社会权。2001年,我国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基本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法已经成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可以说,当下意义的公民社会权乃改革开放之子。公民社会权的发展,不仅顺应了社会权兴起、演进的世界趋势,具有时代共性;更为重要的,它是中国自身关于社会权的认识理解与制度实践的产物,体现了鲜明的“中国性”,成为识别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属性的“标志”之一。 而这一切,根本上是由社会权问题的宪法规定性所决定的。宪法如同一个源头,首先决定了我国公民社会权的理念及价值,再顺流而下,衍生出社会权保障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由是,我们有必要回顾公民社会权保障的历程、总结现有的社会权研讨成果,厘清社会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价值定位、表达形式及制度展开,以及其所归属的更为宏大的社会历史进程。这些才是决定我国公民社会权得以实现以及实现程度的真实逻辑;而惟有抓住了这一理论与实践支点,方能撬动推进公民社会权充分实现的事业。 一、重思内外:社会权的成长及主流化 权利只有“在语境中”,才值得一提[2](P.29),也才是可理解的;否则,抽象地谈权利,不过“纸上做戏”。从基本权利演进的链条来看,社会权较之自由权、政治权,更为晚出;并且,在权利哲学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主导的西方学界,社会权经历了很长一段不受重视、甚至被“误解”的时期,这从其曾被称为自由权、政治权的“远亲”、“继姊妹”即可见一斑。然而,事实上,随着早期工业化国家发展到中后期,积极介入经济社会生活,社会权逐渐由理念到思潮、进而写入实在法并发展成为国际人权标准,经历了从权利谱系边缘日益走到中心的过程。① (一)社会权入宪的源流 在18世纪古典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形成了为争取、保护个人自由平等而建立的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理论,公民的自由权和政治权成为最早写进宪法的内容[3](P.77)。尤其19世纪末叶,主要工业化国家崇尚自由放任的经济竞争,在此“气候”下,市场中的胜者与败者、巨富与赤贫,皆被认为肇因于个人智力与努力的差异。人们在经济实力、市场机会、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分化日益拉大,愈来愈多的人沦为无产者,受到失业、贫穷、疾病等威胁,社会出现新的贫富不均和等级分化;而且,这种经济上的贫富不均和等级分化又反过来渗透进政治中,进一步固化了这一格局。民众生存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引爆社会矛盾,甚至走到要发生社会革命的地步。②认可国家干预、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理论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发展起来。受此理论影响的工业化国家开始实行纠正自由放任竞争的国家干预,以及纠正“夜警国家”的“社会国家”“福利国家”政策等[4]。政府积极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通过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缓和贫富分化、保障平民的生存。这些国家的宪法上不光写着“自由”“平等”,还增加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内容。③社会权由社会思潮凝结为实定权利,出现在宪法法律中。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最早对国民的社会权作出详细规定,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著作发明权等,还明确规定国家为保障“劳动阶级的最低限度之社会权利者”应尽的积极义务,被视为开“社会权入宪”的先河。继之其后,许多国家——如意大利、日本、墨西哥等——均在立宪中加以仿效。 二战后,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其中列举的八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即社会保障权,劳动权,自由选择职业权,获得公正优惠的报酬权、获得平等的工资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休息和休假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等,被学者们视为社会权[5](P.226)。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更将宣言中的社会权规定转化为专门化公约,位列两大基本权利国际公约之首。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颁布,使社会权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人权。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制定、修改本国宪法时,将社会权规定在基本权利中。比如:1975年《希腊共和国宪法》、④1982年《葡萄牙共和国宪法》、⑤1992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⑥等对社会权作出专章规定,更多国家的宪法则采用了条文规定的方式。随着社会权的宪法化,这一历史进程一方面大大扩展了公民权利范畴的半径,另一方面,社会权的出现也使得传统的公民身份本身发生了变化,“将社会权利纳入公民身份的含义之中改变了后者的性质。”传统的公民身份主要是一种法律-政治概念,而现代国家对社会成员负有的提供基本就业、福利和教育的义务,保障了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实现了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得社会共同体中“人人平等”从一种“神奇的谎言”有可能变为现实。阿尔弗莱德·马歇尔曾经讲,“工人阶级的状况可以经由经济和教育的改善而逐步得到改观,从而达到其所谓的’绅士’生活水平。”T.H.马歇尔进一步引申出,“一个社会中所有人要求享有这些条件的权利也就是要求成为社会的完全成员的权利,即成为公民的权利。⑦公民身份研究专家德里克·希特因此作出了这样的论断:社会权利“是进入公民身份地位的入场券,而不是获得公民身份之后的一系列权利。”[6](P.163)由是,不管其概念如何模糊、范围如何不确定,正是基于社会权的出现和存在,公民身份才得以成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在现代世界,如果公民身份没有与社会权利结合在一起,那么它将无法自立;而这恰恰是社会权利存在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