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4X(2019)05-0133-23 在全球范围内,核能的和平利用有赖于国家间核材料与技术的转让,但核扩散风险也随之而来。核供应国因而将对核材料与技术的出口控制作为抑制核扩散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为增进防扩散的有效性,核供应国之间在出口控制标准上的协调必不可少。这正是1974年成立的核供应国集团(Nuclear Suppliers Group,NSG)的核心任务。自该机制创立以来,美国致力于对多边核出口控制规则的制定施加影响,使之向本国的出口控制政策与标准靠拢。 美国推动核供应国集团准则制定的方式与结果,①与大国左右国际规则制定的一般认知存在一定差异。在多边机制中,美国发起的准则修订提议引发多边谈判。在谈判方式上,即便是在核不扩散这一安全领域中,美国也较少选择将物质实力优势直接转化为对于多边规则制定进程的影响力,而倾向于更为“软性”的参与方式——为规则主张的正当性提供辩护,现有理论称之为“论辩”(arguing)。在结果上,美国既曾借助“软性”的方式实现规则变更,也不乏放弃提议或做出让步的经验。美国因何在面临失败风险的情况下仍有此选择倾向?期望与结果之间为何可能存在落差?本文认为,降低谈判成本、避免对多边机制的稳定运行造成冲击的意愿,有助于解释美国对于“论辩”的偏好。核供应国集团的其他成员国根据利益分配关系,对美国在正当性辩护背后的真实意图做出判断,从而影响“论辩”的结果。对此,本文将在回顾现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解释美国参与多边谈判的方式及其结果的框架,并聚焦美国历届政府提议修改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的四次案例,通过历史梳理予以验证。 一、多边谈判的两种参与方式:理论回顾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由德国的国际关系学界发端,一些学者认为,国家行为体有可能通过论证和探讨规则主张的正当性的方式,参与到多边谈判之中。这种方式与国家通过利益诱惑或威胁的方式参与多边谈判存在明显区别。由此区分了多边谈判中的“论辩”模式与“议价”(bargaining)模式。尽管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难以出现纯粹的“论辩”或“议价”,但在由两者构成的坐标轴上,国家对于参与多边谈判的策略选择往往处于两者之间而向其中一端靠近。②现有理论将国家的选择视作制度设计与收益衡量的结果,并认为决定“论辩”结果的是与国际规范相关的因素。这有助于理解国际政治中的一些现象,但对于核供应国集团的案例解释力有限。 (一)“议价”与“论辩” 在多边谈判中,国家可以通过利益诱惑与威胁,争取期望的谈判结果。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谈判中,以美国为核心的大国利用其市场规模优势和整体性的国家实力,向中小国家许诺市场机会,帮助这些国家内部支持自由贸易的势力在政局中增加政治影响力;或向中小国家威胁实施制裁,迫使其放弃抵制自由贸易的强硬立场。③新现实主义认为,一国的议价能力与其在物质实力上的地位相匹配,物质实力的优势可以被转化为议价能力。④与此同时,在实力上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则可通过形成相互间的联盟,增加与强国议价的能力。⑤在特定的多边制度环境下,这些国家可以向大国传递具有可信度的阻止多边合作的威胁信号,向谈判施加更多的政治影响力。⑥ 但“议价”并非参与多边谈判的唯一方式。以“论辩”的方式参与多边谈判的国家,聚焦于论证其规则主张的正当性,并试图说服其他参与方接受其正当性。以现有研究关注的案例而言,在创建国际刑事法庭的过程中,部分大国与中小国家之间就该机制的形态与性质等问题存在争议。后者组成意愿联盟,将议题引向道德原则的层面,从而成功签订满足其期望的《罗马规约》。⑦再如在核裁军的问题上,部分无核武器国家及非政府组织极力主张,迟缓的核裁军进程将导致人道主义灾难,促使联合国大会于2017年通过《禁止核武器条约》。⑧在这些案例中,“论辩”方式的运用,既有可能使其他参与方认同和接受规则主张的正当性,从而主动转变立场,⑨也有可能使反对方面临违背正当的国际规范的指控,从而不得不转变立场。⑩ 在对这两种参与多边谈判的行为方式做出区分的基础上,现有研究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因素解释国家在这两种行为方式之间做出的选择。其一,制度因素。多边机制的制度设计方式决定了成员国之间决策权的分布状况以及规则的制定流程。一般而言,相较于根据成员国的实力状况分配投票权重的机制,决策权重平均分布、以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作为决策前提的多边机制,更有利于“论辩”的展开。(11)制度因素还涉及规范层面。一些多边机制以特定的规范为旗帜,聚合了认可该规范的国家。在此类机制中,规范背景为成员国提供了丰富的辩护资源。(12)其二,理性选择。现有研究大多关注小国基于收益衡量的理性选择,利用“论辩”的方式赢取多边谈判的案例,(13)这是因为小国难以拥有足够的在“议价”模式中取胜的物质资源,却可以利用国际社会中的规范资源,提出令大国信服或无法辩驳的规则主张。因此中小国家被认为较大国更有动力通过“论辩”的方式参与多边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