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昌耀逝世后的十余年间,他已经被追认为新诗史上的“大诗人”——和其他没有在生前得到充分肯定的诗人一样①。不过,关于其诗歌节奏或者“声音”,却一直存在争议。早在1985年,刘湛秋就在《昌耀抒情诗集》的“序言”中提出:“我们也可以说昌耀的诗偏于散文化,太不讲究形式上的韵律,或者在内容和角度上有些什么……”②若我们以有关“韵律”的一般认知来丈量昌耀作品,确实很容易得到昌耀诗歌缺少“音乐性”和“形式感”的印象:其诗作往往长短不齐,诗行经常长到难以卒读,也很少押韵,很难看出与散文有什么区别。无怪乎有研究者认为:“他的诗歌与散文的边界往往是模糊的,其音乐性是不太和谐的。”“昌耀诗歌的语调往往是单调的,结构形式也往往是呆板的排比式……艾青所说的‘平庸的叙述、芜杂、过分的散文化’在昌耀诗歌中并不少见。”③如果这个判断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昌耀作为一个“大诗人”的地位就颇为可疑了。很难想象一个“大诗人”居然在诗歌的核心质地——声音或者节奏——有很大的缺陷。如果在节奏上如此可疑的诗人被尊为典范,这岂不意味着作为一个整体的新诗之节奏与形式也相当可疑?有论者认为“中国的新诗没有形式,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而他举出的“典型的例证”便是昌耀④。因此,这不仅是昌耀个人成就的评价问题,而且是如何看待整个新诗节奏的本质问题。因为不独昌耀,新诗作为整体也经常被视作“散文化”且缺乏“形式”。 遗憾的是,即便那些高度赞赏昌耀诗歌的诗人与评论家,也或直接或委婉地承认昌耀诗歌在声音层面存在“缺陷”。燎原在《昌耀评传》中认为:“他在这里(青藏高原——引者注)读出了一种沉重的、滞涩的、古奥的、诘屈聱牙、块垒峥嵘的语言和文体……它们叙事的不流畅,以及语言的滞涩感,犹如矿石群在山体内的憋闷崛动。”⑤而敬文东则把昌耀的诗歌声音与其作为“口吃者”的个人习惯联系起来,认为其诗歌“结结巴巴地,说出一个朴素而拗口的真理”⑥。尽管这些说法都是赞誉,但问题在于,昌耀从未否定过诗歌音乐的重要性,他曾这样述说自己的诗观:“诗,不是可厌可鄙的说教,而是催人泪下的音乐,让人在这种乐音的浸润中悄然感化,悄然超脱、再超脱。”⑦难道昌耀所呈现的“音乐”,就只是口吃者的“结结巴巴”与“诘屈聱牙”?诗人陈东东也认为昌耀诗歌“时而聱牙,硬语盘空”,但他的观察却值得注意:“而昌耀善将古语汇羼入,造就疙瘩滞涩扭结的诗章,则也有着认同新诗语言并不追求(实为否决)相对于散文的、需要严守某些他律规则的韵文,从而独创其诗歌音乐之自律。”⑧虽然陈东东没有对昌耀“诗歌音乐”做具体分析,但他的观察体现出难得的敏感与同情;而且,他关于诗歌音乐之“自律”的判断也超越了过去那种将韵律与“散文化”狭隘地对立的视角,而触及昌耀乃至新诗形式的本质问题。本文的问题在于,昌耀诗歌究竟是如何“自律”的?还有,他创作“疙瘩滞涩”之作的内在动机何在,如何评价?概言之,昌耀诗歌的声音特质与新诗节奏之整体特质和走向有何关联? 一、昌耀的“韵语” 若我们全面审视昌耀的诗作,不难发现,尽管其作品确实有不少所谓“滞涩”之作,但较有韵律感和“音乐性”的作品却不在少数。那些长短不齐、很少押韵的昌耀诗作,有何韵律可言呢?因此,在我们适当地评价昌耀诗歌的“韵语”之前,需要重新审视新诗评论中关于“韵律”以及“散文化”的一些流行见解。至今依然流行的一种见解是,韵律的形成需要整齐的诗行和押韵,否则便是所谓的“散文化”。前述关于昌耀诗歌“散文化”的观点就是以这种标准来评判的。但是,这种标准本身就是新诗史上传播最广泛的偏见之一。这种偏见既与人们对古典诗歌形式的体认有关,也与近百年来关于新诗格律的讨论有关。包括闻一多、朱光潜、罗念生、孙大雨、卞之琳以及何其芳等一大批学者和诗人推动的新诗“格律”或“音节”讨论,虽然理论线索和方案各有区别,却在总体上将新诗韵律建设的方案局限在如何以数量相同的节奏单位——“音尺”“音组”或“顿”——来构建“格律”,而最后落到实处的方案不外乎整齐或大体整齐的建行方式,忽略了现代汉语的语句长度有着顽固的拒绝整齐砍削的本性,所以真正有效的典范并不多。而且这些讨论大多忽略了“齐整”只是韵文与韵律的片面视觉特征,而非必要前提。另外,还有很多诗人与学者习惯于将“节奏”“格律”以及“韵律”混为一谈。 我无意在此一一反驳、辨析这些论点⑨,而只想说一点事实,即过去旧诗中齐整的形式也是在历史中逐渐凝成的,在汉语诗歌发展初期乃至格律兴盛之期,都有不“齐整”的韵文形式,早期的《诗经》《楚辞》,唐宋以来的词、曲,其语句都未必如五、七言那样齐整,甚至未必有“分行”这一概念。而其韵律构建的核心手段,乃是重复与对称。实际上,在各语种诗歌发展的早期阶段,尤其是在格律定型之前,诗歌形式的核心都是重复与排比,可以说都是“自由诗”。《普林斯顿诗歌与诗学百科全书》中的“自由诗”词条这样说:“自由诗的历史其实可以追溯到规则的格律体系形成之前的口传诗歌时期,苏美尔(Summerian)、阿卡得人(Akkadian)、埃及、梵文、希伯来诗歌的文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在各自不同类型的格律还未被用于约束诗歌之前,就都使用重复和排比来实现韵律之规律性。”⑩进一步说,我们不妨以一种“大韵律观”或“大韵文观”来看古典文学中的韵律普遍存在的问题:除了诗、词、曲等通常放入“韵文”的体裁外,在那些句式长短不一,也不“分行”的体裁中,比如赋、骈文乃至八股文,韵律感也相当明显,比如《洛神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