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9)03-0013-11 真理概念是西方哲学传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它也是海德格尔用来解构西方思想的主要概念之一①。作为海德格尔众多论述真理概念的著作中的一篇,《论真理的本质》有一个独特的地位,它是作于1930-1932年间的一篇演讲稿,其间经过多次修订②,单行本初版于1943年。这篇文章之所以特殊,是因为海德格尔说“这个演讲对那个从‘存在与时间’到‘时间与存在’的转向之思想作了某种洞察”③。如果承认海德格尔的思想存在某种意义上的转向的话,那么,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这篇文章一般就被公认为“这一转折的关键标志”④,也就是说,这篇文章开启了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的先河。但既然是转折,就意味着它的作用是承上启下,即同时它必然包含着对以前思想的继承:在1930年之前,海德格尔最为重要的著作是《存在与时间》,后者在第44节“此在、展开状态和真理”中同样详尽地探讨了真理问题。那么,这两者之间究竟具有怎样的联系?此前与该论题相关的数篇文章并未给出足够清晰的解答:它们或存而不论⑤,或混为一谈⑥,或语焉不详⑦,都未能给予这个问题以一个清晰且全面的解答。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该问题,并认为《论真理的本质》更多的是对《存在与时间》中真理理论的继承。 一、《存在与时间》中的真理概念 1.命题真理与符合 海德格尔认为传统对真理本质的看法可以被表述为三个命题:(1)真理的“所在地”是命题(判断);(2)真理的本质在于判断和它的对象之间的符合;(3)逻辑学之父亚里士多德不仅仅是第一个把判断视为真理的原初所在地的人,他还将真理定义为符合。⑧从这三个命题来看:首先,传统真理观是命题意义上的真理,这意味着真理是语言层面的现象。正如黑格尔所言,“那些号称不可言说的东西,无非是某种不真实的、违背理性的、单纯意谓中的东西”⑨。在知识论者眼中,对于仅仅停留在感觉层面的东西是无法去判断真假的。比如说,我看到了某物,但没有用语言表达出来,那么,它就没有接受评判的可能。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在语言的众多表述方式中,只有陈述句(即命题)才有真假的可能性。⑩因此,这一节中所讨论的真理将限定在“命题真理”这一层面。其次,这种命题真理的本质被认为是一种“符合”关系,而且这种符合是“判断”和“对象”之间的符合。最后,这两个观点最先都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他曾经说过:“灵魂的‘体验’‘表象’,是物的相似。”(11)表象是一种心理层面的概念,因此,这里的相似关系后来就被改变为“认识同它的对象的符合”:“什么是真理?对真理这个名词的解释是:真理是知识和它的对象的一致”(12),亦即“知(思维)与物”的符合。后来很多学者都把这种真理观称为“符合论”,并认为海德格尔的态度很明确,就是反对符合论。下面将着重探讨命题真理中的符合这种关系究竟意味着什么,以检验这种论断的合理性。 符合是一种关系,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种相异的关系,例如指示关系、相对关系等等。而符合作为一种独特的关系,它意味着两个事物之间在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例如,数字6等于16减去10,或者说,两个五毛钱的硬币在形状、大小、颜色上都一模一样,这也是一种符合。但显然地,知与物之间的符合不属于这些符合的类别。“知”作为一种心理过程,与“物”这种外在的实在对象明显不是一种类型的存在物。或许以海德格尔举过的一个例子来看会清晰一些,即:“这个锤子是重的”。这个命题涉及三个方面:(1)判断行为本身,即认识;(2)判断的内容,即这个句子表达的意义;(3)外在的对象——客观的锤子本身。相应地,符合关系也有三种:(1)判断的行为和判断的内容之间的符合;(2)判断的行为和外在的对象之间的符合,即知与物的符合,这一条是传统符合论所支持的观点;(3)判断的内容和外在的对象之间的符合。传统的真理观试图论证我们的认识与外物之间的符合,就意味着这两个不同性质的双方总有一方要屈从于另一方。这里的思路大致如下:判断涉及两个事物的符合,其中的一方是思维,这是一种心理上的能力或过程;而按照现实世界的因果律,既然有“思维”这种能力或过程的存在,它的背后一定有一个实施这种行为的事物或支撑者,这一支撑者就被称为“主体”;而若要真正理解真理概念中的符合关系,就要弄清楚“主体”,起码也要弄清楚“内在的真理意识”(13),从而停留在主体的范围之内。于是问题就被转换为内在于意识的东西如何与外在的事物相关这一类问题,而这一问题在海德格尔看来,“两千多年来不曾有任何进展”(14),这一问题的提法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海德格尔进一步认为,任何命题中的符合关系必然要通过证明活动才能够保证自己的真理性。以刚才那个命题为例,“这个锤子是重的”,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它可以向两个方向发展:一种是日常表达方式,“这个锤子好重”,言下之意是我拿着会很费劲;另一种是理论化的表达,“这个锤子是有重量的”,生活中(除了某些特殊的学术场合)几乎不会这么说话。以日常命题为例,当两人在对话时,甲说“这个锤子很重”,乙若要证实这句话,就可以拎起锤子来试一试,然后命题就能够得到证实。因此,这一证明行动指向的是实在的锤子,也就是说,任何命题所指向的都是外在的、实在的物,“说出命题就是向着存在着的物自身的一种存在”(15)。海德格尔在多处文本中强调了这一点。例如,“如果教室中的某个人说了一个命题‘这个木板是黑的’,它将指向何处?……它只会使得我们朝向墙上的这个木板本身!”(16)亦即,一个命题的证明涉及的“不是知识和对象的符合,更不是心理事物和物理事物之间的符合,而且也不是意识内容相互之间的符合。证明涉及的仅仅是存在者本身的被揭示的存在,只是那个如何被揭示的存在者”(17)。海德格尔试图突破传统知识论主客二分的企图非常明显,他认为命题被证明为真,仅仅指向外在的存在者,这种指向会导向一种实用的目的,即命题的正确与否会指导我们生活中的具体的实践:画挂歪了,我们知道后,就可以将其摆正;而锤子太重了,影响工作,就可以换一个轻一点的。这一点是真理的实用主义维度。(18)在这一意义上,命题与外物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一种“指示性的关系”,海德格尔认为日常命题是“上手性的事物”(19),这意味着该命题具有类似于工具的性质,作为工具,它自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被用来做某事的手段:我们总是用(mit)某种工具来做(bei)某种事情,海德格尔将这一结构称为“适事”(Bewandtnis)(20)。这也就是说,日常命题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它被我们用来揭示具体存在者的某一方面的性质,以便指导我们的日常实践。就此而言,它显然不是符合论的。海德格尔对命题真理的这种解释极大程度地消解了主客二分:思维和事物之间的对立被简化为一种行动上的指引,这样就无法区分什么是主、什么是客,而只剩下此在与工具世界的互动,互动如何顺畅地通达才是最重要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这里海德格尔对于命题的论证是超越于命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