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5 黑格尔讨论“经验”概念的主要文本是《精神现象学》,而“精神现象学”在成熟的黑格尔体系中则被划归为主观精神阶段。或许正是由此之故,人们倾向于把意识经验及其辩证法的意义限定在“精神现象学”阶段(作为体系的“导论”),而没有更深入地将意识经验的根本特征——“意识的翻转”辨明为否定性的自身关系,从而错失了意识经验及其辩证法对整个理念运动的体系性意义。只有重新阐明意识经验的运动方式及其核心意义,我们才能真正理解黑格尔的理念历史。 一、《精神现象学》中的“经验”概念 黑格尔对经验概念的思考至晚在耶拿时期就已经开始。在1802年发表的《论自然法权的科学研究方式》中,黑格尔在批评基于经验(Empirie)和现实(Wirklichkeit)的旧实定法和国家理论时说道:“哲学能够在经验中指明自己的观念,这一点的根源直接在于被称为经验的那种东西的双重意义的本性之中。”①借此,黑格尔明确预示了一个不同于一般理解的经验概念,黑格尔随后在《耶拿体系规划Ⅱ》(1804/1805)中对其根本规定性作了说明:“经验当然就是概念与显现的联结[……]”(GW 7,50)②因此,黑格尔的经验概念从一开始就不同于日常理解。作为概念与显现之统一,经验概念在《精神现象学》中得到了具体的演绎。 就标题而言,《精神现象学》有关“意识”的讨论到第四章“自身意识”便结束了。但“绝对知识(das absolute Wissen)”也不过是知识对自身的一种意识,即自身意识。因而就广义的“意识”而言,作为“精神现象之科学”的“精神现象学”就是“意识经验之科学”(GW 9,61)。众所周知,《精神现象学》描述的是精神也即广义的意识不断自我检验、自我纠错的辩证运动。在《精神现象学》的“导论”中,黑格尔给出了一个简短的经验定义:“意识在自己身上(既是对它的知识也是对它的对象)所实施的这种辩证运动,就一个新的真正对象从这运动中对意识产生出来而言,就是所谓的经验。”(GW 9,60)这个定义简明地指出了意识经验生成的一个关键处——新的“真正”对象的产生。新的对象实际上指向的是“意识的翻转(Umkehrung des Bewusstseins)”,而“意识的翻转”则诠释了意识辩证运动的核心内涵,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意识的经验的基本特征就是这种翻转”③。在意识不断地自我怀疑、检验和自我否定的辩证过程中,翻转是关于意识与对象、同时也是关于意识与自身之间关系的一种必然经验。 尽管意识并不知道自己的翻转④,但从意识运动的一开始,这种翻转即已发生。“感性确定性”深信不疑,其所知觉到的“这一个”是真实而客观的独立存在(独立于认知主体的自在存在)。但这种确信并非出于对对象的各种性状、属性或者对象与其他事物之间关系的了解(GW 9,63),也就是说,就“这一个”的规定性而言,就“这一个”是什么而言,感性确定性一无所知。感性确定性所达到的真理“仅仅在于事物的存在”(GW 9,63)。这种毫无规定性的存在就是《逻辑学》里的纯存在,它直接等同于无。如果意识就此止步而永久地停留在感性确定性这里,新的对象和意识的翻转就不会发生。但对黑格尔来说,没有规定性的东西带来的后果是不可认知性和非必然性,毫无规定性的东西就是抽象物(比如抽象的本质、上帝或康德的物自体)。如果意识停留于这种确信,其所确信的对象不仅对他人(“我们”或“哲学家”)来说是一个“物自体”,同时对感性确定性自身而言也是一个“物自体”。新对象的产生及意识的翻转,其必然性恰恰在于意识或认知(Wissen)对真理的诉求。意识必然会问自己,“我”的认知是否与对象相符,即“这一个是什么”(GW 9,64)。正是意识对自身的这种质疑,才推动了意识运动的发展。⑤ 但当意识进一步去认清其所确信的对象时,其所指、所说已非当初那种直接的“这一个”了——在黑格尔看来,这种直接的感性东西既是无法指明的,也是“语言无法抵达的”(GW 9,70)——而是某种普遍的“这一个”;意识本身也不是当初那种直接的、无反思的感性确定性,而是某种反思性的意识。至此所发生的对象和意识形态的改变只表述了“意识的翻转”的一种含义,其更为重要的另一层含义乃是意识的返回。也就是说,意识开始要去“指明”或“说明”其意谓时,意识实际上已经开始从对象那里返回自身,并开始留意、反思自己的认知方式。⑥意识在此得出的经验或真相在于:感性确定性所感觉到的“这一个”并非其所确信的客观独立的“这一个”(个别物),而是对“我”也即对意识(für Bewusstsein)而言的;“我”所确信但又无法证明的、作为个别物的“这一个”(此时此地者)实际上是一个普遍者,是普遍的“这一个”或普遍的“此时此地”,“我”的确信不过是“我”习常性的、毫无反思的空洞“意谓(Meinen)”。 带有上述经验的知觉(Wahrnehmung)开始从普遍者出发而将对象视为诸属性的普遍载体。但一方面,普遍者相对于其他的普遍者来说是一个自为的⑦、单纯的、与他者无涉的“单一者(das Eine)”,其自身的独特属性表明它恰恰是“这一个”特定的普遍者,而不是什么“全然的普遍者(das Allgemeine schlechthin)”。也就是说,知觉所把握到的东西实质上无异于感性确定性那里的“这一个”。于是,在知觉这里,意识重新陷入了它在感性确定性那里所经历的个别与普遍之矛盾。另一方面,某个确定的属性并非只是自为的,诸属性之间亦非只是漠不相关的,诸属性只有在相互关联(相互区分、排斥)中才是特定的(bestimmt)。因而同理,知觉所把握的普遍者也只是在它是“为他者”(即处于与他者的关联中)的时候,才是自为的。知觉陷入的矛盾与错觉是:对象既是单一者,又不是单一者;换句话说,当对象不是一的时候,它才是一,反之亦然。具有自我纠错功能的意识“意识到了错觉的可能性”(GW 9,74),于是意识将错觉的可能性归咎于自身,试图以“视角(Rücksichten)”来解决对象身上的悖反,把对象视为各种视角、各种属性轮替中的自持的真者或本质者(GW 9,79)。这样,“曾经在感性确定性那里发生的事情也在知觉活动这里发生了,也即,意识被逼回自身之中”(GW 9,75)。当意识试图挽救知觉的错误、错觉时,意识实际上已经过渡为知性(Verstand)了,知觉的对象即普遍者也变成了一个本质者。知性正是以本质与现象来理解对象的。知觉完全是在各种感性属性之下来把握普遍者的,因而被其视为本质的普遍者只是一个“感性的普遍者”(GW 9,79)。《精神现象学》里的知性所理解的本质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康德“第一批判”里的先验范畴,其所要把握的乃是对象(现象)的纲要(Grundriβ)或统治法则⑧,因而黑格尔以“力(Kraft)”来阐释知性对对象的理解⑨。作为本质,力是力本身或自为的普遍者;作为力无所不在的发挥或现实的力,力则是自身的外化,即力体现在诸对象身上的作用。认识到这一点的知性本可以通向对本质与现象的思辨理解,真正解决知觉在对象那里曾经验到的悖反。但知性作为“健全的人类知性”,走上了一条截然二分的歧途:它把力本质视为现象(力的施展)背后的超感性统治者——永恒的或无限的法则;把现象视为非本质的、有限的流变者和多样者。当意识发现彼岸不过是自己对此岸的一种颠倒(Verkehrung)时,意识将再次返回自身并首次承认,无论是感性的“这一个”、知觉的普遍者,还是自己误以为的超感性者,都不过是自己产生的东西;真正的、作为现象之基础的那个真无限者,乃是一切差别的设立与取消。由此,意识也就从知性过渡为自身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