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思想的形成过程,以1770年的《论可感世界与理知世界的形式及其原则》为界限,被划分为前批判期和批判期。该文完成之后,1781年《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面世之前,康德没有公开发表任何作品,这一时期在康德的学术生涯中被称为“沉默期”。本文所指的“前期”就是“前批判期”和“沉默期”。在这一时期,康德伦理学的一些关键词,如“善意志”“道德律令”“敬重感”“德福一致”等或未出现或未系统化。这个时期康德对人的行为标准来自自身还是外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个问题很难回答,是所谓的“游叙弗伦困境”问题。康德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哲学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我们今天的行为规范研究来说也是如此。 柏拉图的《游叙弗伦》围绕“虔敬”主题展开,其副标题就是“论虔敬”。游叙弗伦的父亲涉嫌杀人,他准备去法庭状告父亲,并认为这一行为是虔敬之举。他在王宫前廊碰见了苏格拉底,两人展开了一段著名的对话。对话所要探寻的是,“虔敬是否因其为虔敬而见喜于神,或者因其见喜于神而为虔敬”。①游叙弗伦开始认为,虔敬之举因神所喜欢而为虔敬,在苏格拉底的追问之下,他又认为虔敬之举因本身虔敬而受神喜欢,在苏格拉底的再次诱导之下,他又回到了原来的主张。游叙弗伦无论如何选择都不可能给出完满的答案,这一问题因而被后世学者称作“游叙弗伦困境”。这表面上是在讨论何为虔敬,而虔敬不过是一种德性,其实质是要探究行为标准到底为何的问题,是内在于行为本身,还是由外加于行为之上。在康德之前,思想史上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无外乎两种方式:一是将行为的标准诉诸某种超验的目的,比如理念或者上帝;一是将其诉诸于某种经验的目的,比如幸福、快乐或者德性。这些回答或合乎人情,或合乎道理,但都不能适用于所有行为,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 若欲使行为具有普遍必然性,就必须从行为本身中寻求行为正当的依据,康德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他在寻求知识的普遍必然性时说:“尽管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以经验开始的,它们却并不因此就都是从经验中发源的。”②正是那些在经验之先但又运用于经验的东西使得知识客观有效。同样,在实践理性中,正是那些在道德行为之先但又运用于道德行为的东西使得这一行为客观有效,即具有道德价值。道德上先验的东西无外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产生的动因,一是行为所预设的目的,一是行为目的之实现所要求的途径。前期康德虽然没有明确将自己探究行为之为正当的方式界定为先验的,但已经体现出了这种趋势。就这三个方面来说,他认为,行为一定是基于理性的要求;行为目的就是行动本身之外显;这一目的之实现必须依靠与客观法则保持一致,因而要求一种客观的完善,而非主观的完善。 康德的伦理学要回答“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③这一问题必然会伴随另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即是什么触发我去思考应该做什么,是人还是事件。虽然事件必然是有人参与的事件,但康德认为在思考如何行为时必须排除人的因素,行为必须因事而起,这是理性的要求。再进一步,面对某一事件,所欲外显的行为由理性决定还是由爱好决定?康德认为行为必须由理性决定,由爱好决定的行为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因为不是所有人的爱好都一样。 伦理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决定人生的目的,一是指出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前者属于善论,后者属于德性论或者义务论。④不同研究者的侧重有所不同,但注重善论的研究亦必须指出实现至善的手段,注重德性论或者义务论的研究亦必须有其善论承诺,这两个方面实际上不可分离。因此,当我们从义务论的角度去思考应该做什么之时,也必须考虑行为要实现何种善。而对通向何种善的考虑,必然伴随另一相关性的问题,即为什么去行为。因为对为什么去行为的回答影响着所欲实现的善的性质。对为什么行为的回答无外乎两种:一是行为因人而起,一是行为因事而起。 在“游叙弗伦困境”中我们看到,游叙弗伦之所以状告父亲是因为他父亲涉嫌杀人这件事情,而不是因为他父亲这个人。这个思路是对的,但他还是没有办法回答苏格拉底的问题,因为他无法判断状告父亲这件事情本身是对的,还是因为神喜欢才是对的。在这篇对话中苏格拉底将自己的立场隐藏了起来,但我们从雅典人给苏格拉底的罪名可以看出,他不会选择行为因神喜欢而正当这条道路,行为之所以正当一定是基于某种不同于神的理由。苏格拉底的这一理由实际上是某种“精神性的事物”或者“一般本质”,就是后来被柏拉图称作“理念”的东西。这篇对话虽然只有苏格拉底和游叙弗伦两个人,但我们知道其立场却是对话的作者柏拉图的。从《美诺篇》里苏格拉底和美诺关于美德的对话也可以发现这种思路。 在柏拉图看来,对的行为通向某种理念。当然,我们在对话中看到的是对德性而不是行为的讨论,比如“虔敬”,比如《美诺篇》中所讨论的正义、节制等。这些对话虽然以对德性的讨论切入,但其落脚点却在于行为。因为对的行为一定是符合某种德性的行为。一种不节制、不正义的行为一定不是对的行为。更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德性之所以为善,是因为这种德性通向作为至善的“理念”。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对的行为是通向善的理念的。 由此可以看出,德性具有桥梁的作用,是对的行为通向理念的唯一环节。这也意味着德性对于行为的正当与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德性一定是人的德性。因此,在柏拉图这里,触发我去行为的动因就是我个人的德性。也就是说行为是因我这个人而起,不是因为某种事情。只要我德性良善,在任何事情中或面对任何人我都会如此行为。因此,行为是由我个人的德性保障的。到了亚里士多德,德性的这种桥梁作用并没有什么改变。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他把至善界定为幸福。只要德性足够良善,就可以通达幸福。行为依旧是由行为者的德性而发生的。因此,“在这两种伦理学中,目的(善理念或幸福)叙述着我们的好生活,是生活向我们展开的这个‘叙述的整体’”,而“德性是我们追寻善目的或幸福的活动或实践的不可须臾分离的东西”。⑤德性保证着行为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