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已经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但在如何适用的问题上还面临着诸多的挑战。这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空间所独特的技术属性,另一方面,国家间的权力博弈日益渗透网络空间,从而使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同时面临着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中国是“网络主权”理念的提出者和倡导者,既要对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适用所面临的挑战有客观的认知,也要在实践中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更好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 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主权原则就成为国家间互动的基本准则。在国内政治中,主权的基本涵义所体现的是国家权威与其他行为体之间的等级关系,当其应用到国际关系领域,主权的概念得到了横向拓展,反映出国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权力划分,即主权概念具有一体两面:“内部主权”与“外部主权”。①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传统的国家主权在国内层面面临着新的政治参与者的挑战,在国际层面则体现为国家经济主权、政治主权和文化主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蚀与削弱。②以此为背景,网络空间的出现对主权原则的行使构成了更大的挑战。 网络空间与物理的现实空间有着截然不同的特性。作为一个人造的技术空间,互联网的治理架构可以划分为三层:一是处于最底层的是物理层,主要包括计算机、服务器、移动设备、路由器、网络线路和光纤等网络基础设施,相当于人体的“骨骼”;二是负责传输信息和数据的逻辑层,主要包括各种传输协议和标准,例如TCP/IP协议,相当于人体的“神经系统”;三是内容层,例如经由互联网传输的文字、图片、音频、影像等信息和资料,以及移动互联网中的各种应用及其所构建的人际交流网络,相当于人体的“肌肉”。③基于上述定义,人类使用互联网的活动空间就构成了网络空间。 从物理结构来看,网络空间是一个分布式的网状结构,在内容层表现为一个开放的全球系统,没有物理的国界和地域限制,用户可以以匿名的方式将信息在瞬时从一个终端发送至另一个终端,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互联互通。网络空间的虚拟属性在创造出一个新疆域的同时,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地理边界,动摇了基于领土的民族国家合法性,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的主权行使方式在网络空间很难作为国家间主权范围划界的手段。 网络空间主权边界包括了三个层次(物理层、逻辑层、内容层)和一个维度——互联网用户。在物理层,国家对网络空间物理层的主权权利是与现实空间主权权利最为接近的。作为网络空间的“骨骼”,基础设施是现实空间有形存在的,其管辖权划分也相对明确。海底光缆和根服务器这些全球性基础设施大多由境外的私营企业或部门掌控,不属于国家的主权管辖范畴,而计算机、服务器和光纤等各种网络基础设施通常位于特定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哈佛大学教授杰克·戈德史密斯(Jack L.Goldsmith)认为,鉴于构成互联网的硬件和软件都位于一国领土之内,基于领土的主权,使国家对其网络使用者的规制正当化了。④因此,各国可以对本国境内的网络基础设施行使完全和排他的管辖权,包括有权采取措施保护本国境内的网络基础设施不受攻击和威胁。如果一国境内的网络基础设施遭到外来的攻击或损害,就意味着该国的领土主权遭到侵犯。这已经得到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承认。⑤ 与有形的物理层不同,网络空间的逻辑层则是无形的、不可见的。互联网的域名系统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掌管在私营部门手中的通用顶级域名,例如.com、.org等,另一类是归属各国政府管辖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例如.cn,.us等(后者属于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不再讨论)。出于历史原因,当前全球13个域名根服务器大多分布在欧美国家,而负责域名管理的机构ICANN(互联网域名与地址分配机构)是注册于美国加州的一家公司,政府在该机构中可以通过政府咨询委员会(GAC)表达意见,但并不拥有决策权。⑥目前来看,逻辑层的技术标准和域名地址分配(国家或地区域名除外)由全球技术社群和互联网社群负责制定,然后在全球统一实施,这个层面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这也在逻辑层面保证了全球互联网的互联互通。 在内容层,网络空间的信息或数据则兼具了虚拟与现实的双重属性。一方面,网站内容是可见的,网站也是在境内注册的公司实体;另一方面,信息的传递则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的,它可以在瞬间跨越地理距离和国界对世界上众多国家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而后果往往是很难控制的。目前,国际社会均承认数据主权的存在,即各国在尊重公民信息自由权的同时,有权依据本国国情,对有关信息传播系统、信息、数据内容进行保护、管理和共享,⑦争议较大的是互联网内容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被管控。以数据管辖为例,由于数据的产生地与公司实体的注册地常常不在一个国家,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的权利与义务应归属于哪一个国家的主权范围内就成为一个有待解决的新问题,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则采取了数据本地化的做法,将数据主权的行使基于领土管辖。 在互联网用户这个维度,网络空间主权基本上沿用了现实空间的主权权利,或者说是现实空间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每个国家都享有对本国公民的管辖权,确保其依法享有自由和权利。国家有权制定各项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保护其个人隐私和信息的安全;同时,国家也有权对本国公民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采取惩罚措施,以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但考虑到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互联网用户的网络活动常常是全球性的,例如A国公民在B国实施网络犯罪危害到C国公民的权益,其活动发生及产生的效果均是在境外,其个人数据和信息的所有权很可能会归属注册地在D国的企业管理,国家之间进行协调并制定相互对接的国际规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