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I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9)06-0168-11 20世纪末,汤一介先生倡言创建“中国的解释学”,随即引起了国内学界的关注与讨论。近年来,由于张江先生的一力主张和推动,阐释问题以及由之而来的构建中国解释学的探讨再度活跃起来。然而,时下关于解释学的各种议论还是颇为纷乱的,缺乏一个汇聚问题所在的稳定枢轴。解释学的性质若何并且为什么须诉诸解释学?解释学究竟是一种专门而独特的学术(类似于训诂学、文献学或语文学等),还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方法(例如哲学—社会科学方法论)?很明显,对此类问题的澄清与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规定了探讨问题的基本取向以及构建“中国解释学”的基本架构;同样明显的是,为了对此类问题作出真正的估量,我们根本不可能局限于对“解释”或“解释学”仅仅开展出某种望文生义或细枝末节的表面发挥,而必须首先把握当代解释学的主旨以及其所面临的思想任务。唯在解释学的主旨与思想任务被明确起来的地方,解释学的必要性以及各种阐释问题的解释学应答才可能具有实际的效准,“中国解释学”的建构才可能获得其基本的目标和意义规定,从而解释学的积极介入才可能对我们的整个哲学—社会科学产生深刻而持久的积极推动。 解释学(Hermeneutik)的近代起源即表明它具有某种普遍的意义或方法论的意义。这种普遍意义对施莱尔马赫来说,体现为“理解的艺术”或“避免误解的艺术”,它作为形式上的方法乃是“一般解释学”(allgemeine Hermeneutik),亦即理解任何陌生话语的理论和艺术论,因而它也主要地并且特殊地包括神学解释学和语文解释学。①狄尔泰大体接受了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概念,将其规定为“理解的规则”或“书写文献的解释艺术”;由于他特别地考察“理解”本身并使之贯彻在“精神科学”的整体研究中,因而解释学的普遍性乃表现为精神科学(一般所谓人文学术和社会科学,新康德主义称之为“历史科学”,英国人则称之为“道德科学”)的方法论。狄尔泰“始终只是将解释学作为这样一个主题来加以探讨,即总表现为他自认为是对其本质把握的——解释性的精神科学的方法论”②。由此可见,近代以来的解释学首先是具有普遍性质的:它不是某种独特且专门的学术,而是作为一般解释学、作为形式方法——关于解释的条件、对象、方法和传达等——来得到理解和运用的。 这样的理解和运用毫无疑问是与近代哲学以及由之而来的主导的知识定向相一致、相吻合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就理所当然地把解释学一般地把握为哲学—社会科学方法论,并在这种方法论的意义上来领会其普遍意义。然而,正是在对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解释学立场的考究中,海德格尔表现出高度的不满并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而这种不满和批评恰恰意味着解释学在当代的一个决定性的转折。这个转折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海德格尔声言自己所谈论的解释学“不是在现代意义上被使用的,而且它也决不是迄今为止一般使用的解释学说的含义”③。姑且撇开具体内容不谈,这一声言至少立即就表明:由海德格尔重新启用并制订的“解释学”,根本不是什么一般而言的方法论,它的普遍意义也根本不可能通过所谓“方法论”——无论是一般哲学方法论还是精神科学方法论——而得到恰当的把握。 尽管这样的解释学概念及其普遍性会使人们或多或少感到困惑,但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却再度坚拒将解释学当做形式方法或一般方法论来理解的各种企图。在同贝蒂(E.Betti)的争论中,伽达默尔声称,哲学解释学理论根本不是一种“方法学理论”,不管这种方法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甚或是“危险的”);如果仅仅把解释学问题当做一种方法问题来思考,便意味着“深深地陷于本该克服掉的主观主义之中”④。因此,“从根本说来我并未提出任何方法,相反,我只是描述了实际情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才试图超越现代科学的方法概念(它自有其有限的权利)进行思考,并在根本的一般性中考虑一直发生的事情”⑤。同样,在与阿佩尔、哈贝马斯等人的论战中,伽达默尔批评他们是深陷于仅注意规则及规则之运用的“方法论主义”之中了;他们没有意识到:对实践的反思不是技术,而方法论主义实际上是用规则形式的技术概念取代了实践概念。⑥毫无疑问,这里的问题决不是术语学上的争论,而是最关本质地牵扯到哲学上的基本主张和基本立场。且让我们最为简要地先行给出一个概括:对于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来说,解释学之所以不是形式方法或一般方法论性质的,乃因为它——大略说之——是“基础存在论”性质的。 为了使围绕当代解释学性质和主旨的疑难得以清除,我们可以来思考一下此间与一般方法或方法论相对待的东西。这东西涉及的是什么呢?一种颇为流行的见解认为,后狄尔泰的解释学是从方法论转入到本体论(ontology,即存在论)上去了,或者,是从精神科学的方法论转变为一种哲学了。这种见解固然“不错”,但却太过表面、太疏阔于根本了。如果事情仅仅是这样的话,那么,问题看来只是关乎不同的“学科领域”罢了。且不说一般的方法论早已被列入“哲学”的名下,举凡普遍的方法,总也是或者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具有其特定的“本体论”基础的。这将使我们意识到:此间与一般方法或方法论形成对待的东西,是某种更为根本且尤须得到澄清和把握的东西。事实上,伽达默尔大作的书名《真理与方法》已经十分明确地指证了那种东西,它被唤作“真理”。如果说“方法”已经不再致力于真理并且总是试图规避真理,那么,解释学的主旨恰恰是真理,并且正是为了维护“真理”的缘故而使自身批判地脱离一般所谓的“方法”。所以伽达默尔说:“真理和方法之间对立的尖锐化在我的研究中具有一种论战的意义。”⑦尽管这一说法目前看来还比较抽象,但当代解释学的性质却借此被清晰地表达出来了:它的主旨不是成为方法,而是探入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