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问题是中英两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香港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9世纪下半叶,英国不断发动侵略中国的战争,胁迫清朝政府签订了《南京条约》(1842年)、《北京条约》(1860年)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1898年),强割、强租了香港岛、南九龙和“新界”。由于这三个不平等条约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损害了中华民族的利益和尊严,是中国近代以来蒙受的最惨痛的殖民主义耻辱之一,因此,辛亥革命以后的历届中国政府包括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军阀政权和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政权,都未敢违背中国人民的意志公开或秘密地“继承”这份丧权辱国的外交“遗产”。从本世纪第二个十年开始,历20年代、30年代、40年代,中国政府曾经多次与英国政府交涉,企图在倾斜的谈判桌上实现“香港回归”,尤其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政府几度幻想以“战胜国”的身份分享“和平红利”,向西方列强倡言“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以“平等待我”,结果均告失败。“穷国、弱国无外交”,在中华民族积贫、积弱的地位未根本改变之前,统一之梦难圆!旧中国政府早期“收回香港”的外交活动的失败就是证明。 一 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洗刷国耻”,争取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和自主自强,是实现“香港回归”的“大前提”。但是,在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这一反对帝国主义的“彻底革命”的口号并没有为推翻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政治势力所奉行。首先,革命党人的武汉中华民国军政府和南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一方面出于防止西方列强干涉中国革命的策略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帝国主义的幻想,相继宣布“所有清国前此与各国缔结之条约,皆继续有效”〔1〕, “凡革命以前所有满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至于条约期满而止”〔2〕。其后,以西方列强为“后台”的北京北洋军阀政府, 为了维护自己的封建专制统治,更是不惜一切代价谋求与帝国主义的“妥协”。袁世凯云:“本大总统声明:所有前清政府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各外国政府所订条约协约公约,必应恪守”〔3〕; 徐世昌称:“本大总统自必恪守前规,竭力维护”〔4〕。若此, “香港回归”亦无从谈起。 中国政府最早向国际社会提出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收回包括香港“新界”在内的一切西方列强在华租借地的要求,是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由于受美国总统威尔逊所谓“和平十四条”的迷惑,善良的中国人民一度普遍地把第一次世界大战协约国的胜利看成是“公理战胜强权”,认为中国以“战胜国”身份参加的事实上是西方列强“分赃”的巴黎和会可使中国“挽百十年国际上之失败”,“与英法美并驾齐驱”,天真地幻想:“兹值战局告终,和会开幕,强权失败,公理昌明。正我国人仰首伸眉,理直气壮,求公判于世界各国之会”〔5〕。因此, 中国代表团在巴黎和会揭幕之际提出了七项“希望条件”:一、废弃势力范围;二、撤退外国军队、巡警;三、裁撤外国邮局及有线无线电报机关;四、撤销领事裁判权;五、归还租借地;六、归还租界;七、关税自主权。其中关于“归还租借地”的要求,中国代表团阐释的具体理由是: “中国境内之有租借地,实危及领土完整。……此种租借地,系从条约发生,自事实上、法律上言之,皆与割让不同。且不能谓与割让相似。此等租借地即作如是看法,亦无继续存在之充分理由。不特中国之准予租借出于迫胁,且他国之要求租借无非为造成均势起见。……中国政府以为租借地之存在,大伤中国之利益。此等地方俱在形势扼要之处,不特为国防之障碍,且不啻在一国之中另立多国,有危及领土之完整。况受租各国利益,每不能相容,往往自起纷争,累及中国,而于彼此战争时为尤甚。且此等租借地,往往用以为垄断附近地方经济权之张本,而为势力范围之起点,于在华各国工商业门户开放之原则殊有损害。租借地一日在他国掌握,则中国之困难一日不去,而其流弊,且日增一日。中国政府实有不得不请各国概行舍弃者。”〔6〕 中国代表团“归还租借地”之要求不可谓不合理,理由不可谓不充分。然而,这一提案在提交大会讨论时却遭到以英法为首的西方列强的排斥。巴黎和会议长、法国总理克里孟梭复中国代表团函称:“联盟共事领袖各国最高会议,充量承认此项问题之重要,但不能认为在和平会议权限以内”〔7〕。 事实上宣告了中国政府希望借以“平等”身份登上国际舞台的有利时机收回包括香港“新界”在内的一切西方列强在华租借地的第一次外交努力的失败。 由于1919年的巴黎和会并没有真正解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帝国主义国家间在远东尤其是在中国的“利益平衡”问题,分赃不均,因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1921~1922年间又发起召集了旨在依据各自的实力重新划分其在远东尤其是在中国的“势力范围”的第二次分赃会议——华盛顿会议。中国代表团应邀出席,并再次向国际社会郑重申明了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收回包括香港“新界”在内的一切西方列强在华租借地的严正立场。中国代表团向大会提出“各国约定尊重并遵守中华民国领土完全及政治上、行政上独立之原则”应为“决定关于中国之各问题”适用之“一般的原则”。与此同时,“中国自愿声明,不以本国领土或沿海地方之无论何处,割让或租借与无论何国”〔8〕。 中国代表团向大会提出“租借地之退还”的问题应“列邦赞许,并列议程”〔9〕。提出“拟请各国早日撤废租约, 且将租借地以内之军备先行卸除,并请各国担承以后不作陆海军事上之用”〔10〕。据参加华盛顿会议的中国代表顾维钧回忆:“为了考虑中国问题,曾成立过一个远东委员会。在委员会会议上,中国代表曾提出过自己的愿望。其中之一就是将所有的租借地归还中国。……中国曾指出,这些租借地不仅是对中国领土完整的侵犯,而且也是列强所主张的在中国的势力范围的中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