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中东路事件发生、发展及其影响的研究,深入地探讨了中东路事件影响下的中苏、中日关系,全面地探讨了中东路事件与九·一八事变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 中东路事件 九·一八事变 中苏日关系 内在联系 长期以来,研究中国现代史,特别是研究九·一八事变和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历史的时候,涉及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的大的国际背景,往往忽视一些表面与日本发动事变无关而实际相关紧密的因素,使得研究的深入受到很大影响。如九·一八事变前中国东北地区的国际关系中的中、苏、日三角关系,特别是苏、日关系对事变的影响。本文拟通过对1929年7月中东路事件的发生、发展及其影响的深入研究,对这一不仅涉及中苏关系,而且由于中国东北特殊的国际地位而涉及中国与日本等国家关系的问题进行剖析,探索其和1931年9月发生在同一地区的九·一八事变的内在联系,并进而加深对九·一八事变史的研究。 一 近代以来,中俄之间积累了大量的问题。在中国东北,中东路问题是最具代表性的。早在1924年3月14日,中国北洋政府代表王正廷与新的苏联政府代表加拉罕在北京订立了《解决中俄悬案大纲协定草案》、《暂行管理中东路协定草案》和《七项附件》,对中东路问题多有涉及。苏联政府重申,“中东路纯系商业性质”,“中东路除本身营业事务直属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苏联政府“允诺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移回中国”,并准备办理“解决偿路之款额及条件暨移交中东路之手续”。“两国政府承认对于中东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苏联方面还强调,“在未将中东路各项事宜解决以前,两国政府根据……1896年9月所订《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合同》所有之权利与本协定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暨中国主权不相抵触者仍为有效”[①a]。由于两国议定:“在新条约协定等项,未经订定以前,所有以前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合同等,概不施行。”[②a]所以直到5月31日,双方才以上述条约为基础重新订约。9月20日,苏联代表又与中国东北地方代表签订《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协定》(即《奉俄协定》),苏方重申,中东路“纯系商业性的机关”,“除该路营业事务直辖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华民国国家及地方政府权利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该路本身必需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处置”。苏方还同意,中东路合同期限“由八十年减至六十年”,“此项期满后,该路之一切附属产业为中国政府所有,无须给价”,“中国有权赎回该路”[①b]。 此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中苏双方是相互谅解和相与为安的。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和1928年12月张学良“东北易帜”前后,苏联和日本等皆因各自在中国东北的权益问题,对张学良施加压力,“以压迫三省当局使不受国民政府之拘束”[②b]。特别是苏联方面,在中东路的活动甚为频繁,中苏双方在中东路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才开始尖锐起来。 1929年开始,在国民政府对外废除不平等条约、改订新约要求影响下,中国东北当局依据中苏有关条约的精神和原则,相继收回中东铁路的电务、机务、会计等权利。5月27日,东北地方当局以“俄人宣传赤化,显违奉俄协定”[③b]为由,搜查了苏联驻哈尔滨领事馆,成为“中东路事件”的导火线。 7月7日,南京国民政府力促东北地方当局“收回中东路主权”,7月10日,张学良派军队占领中东铁路,并将苏联在沿线地区的一些机构查封,中东路及周围一些地区的局势骤然紧张起来,中苏两国的对立更加尖锐化。13日,苏联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最后通牒,18日又宣布与南京政府断绝外交关系。19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对外宣言,称“此次中东路事件之发生乃由苏俄政府违反中东路协定之精神全部,及指使苏俄驻哈尔滨领事馆,与利用中东铁路机关及其人员之名义,为其宣传共产主义,图谋颠覆中国政府”、“扰乱东省治安”[④b]。23日,中苏正式断交。 8月6日,苏联政府成立了远东特别军,准备与中国方面开战,这一切完全出乎南京国民政府和东北地方当局的预料,18日,张学良仓促宣布总动员,准备对付苏联方面的军事进攻。从8月下旬开始,苏中两国在中国东北境内展开正式武装冲突。苏联强大的远东特别军从中苏边境的满洲里、绥芬河等地攻入中国东北地区,由于中国军队缺乏思想上和军事上的准备,结果被准备充分、装备精良的苏联军队打得一败涂地。10月25日,南京政府就解决中东路事件发表对苏宣言,要求“中俄各以全权代表会议,按照中俄及东路协定,解决悬案,变更现状,互释被拘侨民,停止边境军事行动,折衷双方意见,拟定共同宣言”[⑤b]。这一要求被苏联方面拒绝。直到11月,战争才基本结束。在军事失败前面,为避免更大的损失,东北地方当局派交涉员蔡运升与苏联政府代表直接进行谈判。 12月3日起,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不断照会非战公约各国,详细说明中苏关于中东路纷争发生的原因、经过,并宣布:“随时与苏联政府谈判解决此项争端”[⑥b]。同日,蔡运升与苏联代表曼诺夫斯基签订《奉天政府与苏联政府间议定书》,双方表示“尽力协助排解中苏冲突并消除继续复杂化之一切原因”[⑦b]。12月22日,中苏两国政府代表在伯力签订《伯力会议议定书》,双方协定,中东路问题应“按于最近之中苏会议解决之”[⑧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