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中国农村改造运动(包括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当代中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近十年来国内已有很多论著对合作化和公社化运动中的缺憾和问题做出了研究和说明。但是,笔者认为目前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在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尚存在几个缺陷:一是对问题和结论的表述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对个案的具体细致的分析研究;二是在某种理论模式的框架下,引用的某些论据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够全面和客观;三是受视角的限制,对运动存在问题的考察和论证大多就事论事,而没有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产业结构调整的层面来做进一步的探讨。 本文力图针对上述的几个缺陷,做一些具体考察性的工作。文中如有错误,恳请专家同仁批评指正。 一、农村改造运动前提的分析 50年代初合作化运动发起的直接动因,源于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一些高层领导干部,对土改以后中国农村形势变化的模糊认识。刘少奇在《对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批语》中对此有很好的说明:“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和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尽管刘少奇认为上述这种意见“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1],但是山西省委的报告得到了肯定。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因而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农村改造运动。 现在回顾起来,对中国社会变革发生巨大影响的50年代农村改造运动的某些失误,首先表现在对当时农村现实状况的不很客观的考量上。山西省委在报告中提出的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看法,在当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种看法过分夸大了农村两级分化的程度,认为“农村资本主义倾向严重滋长,已经是当前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的主要障碍”,如不加以改变,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笔者在查阅了当时的许多史料后认为,土改以后农村中出现的少量的土地兼并、土地租赁、雇佣劳动和民间借贷等现象,并不单纯地体现“资本主义剥削”的生产关系,还是对土改政策中某些潜在失当因素所造成后果的一种自然纠偏,是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根据现实需要对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结果。 1.土地兼并:1952年出版的、由中央农业部计划司选编的《两年来的中国农村经济调查汇编》一书中多处提到,土地买卖数量约占土地总数的2%—6%左右,占买入户土地总量的10%[2]。 典型材料:东北吉林舒兰天德地区,1950年农民卖出土地14.67垧,其中雇农出卖土地占73.2%,贫农占12.3%,中农占15.5%。农民卖地的原因:有回关内的;缺少生产资料无力耕种的;卖坏地买好地的;弃农转营其他的。 河北沧县地区肃宁、河间、任丘、建国等县,1949—1950年有138户农民出卖土地,占总户数的10.7%,出卖土地数量占土地总量的2.19%。出卖土地的原因:据河间、任丘两个典型县调查,62户农民出卖土地,用于建房5户,远地换近地12户,买牲口6户,共23户,这些均属于调整生产的正常现象。因生产生活困难及丧失劳动力而出卖土地者39户,占总户数的5.4%。 据山西武乡地区6个村调查,1948—1949年农民出卖土地410亩,占土地总数的2.28%。出卖土地的原因:139户中调整生产者(即坏地换好地,远地换近地,卖地买牲口等)64户,转业迁移者15户。因疾病、死亡、灾难等原因被迫出卖土地者50户,占总户数的4.32%,出卖土地151.9亩,占出卖土地数量的37.1%。 据平原新乡专区59个村调查,1949—1950年间,5个村有76户卖地144.55亩(原地主与旧富农8户,老中农18户,新中农46户,贫农4户),卖地原因中属于调整生产性质的41户;生产生活困难的35户,占总农户数的2.9%。卖地的具体原因:医病6户,婚姻4户,丧葬2户,没吃的15户,犯法1户,懒惰好吃6户,作生意赔本1户;35户原有土地共319亩,卖掉62亩,占原有土地的19%。5个村有87户买入土地,原有土地908亩,买进160.85亩,占其土地的18%(其中22户靠工资收入买地,52户靠农副积蓄买地,13户靠卖东西买地)。 据平原清丰地区4个村调查,1949—1950年间有57户卖地,占该4个村总户数的9%,出卖土地133.7亩,占卖地户拥有地土数量的13.9%。卖地户构成:新中农33户,老中农18户,贫农3户,富农3户。卖地原因:换地10户,买牲口4户,买大车、农具2户,搞副业生产者9户,修建房屋者2户,死人过周年者7户,因病者2户,因生活困难或不会过者13户,其他(搬家、娶媳、帮别人)等8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