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问题是在两次鸦片战争和列强瓜分势力范围的背景下形成的。1841年1月25日,英军强行在香港岛登陆。1842年8月2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南京条约》,正式割占香港岛。1860年3月,英国政府派军队在九龙半岛岬角——尖沙咀登陆,并强迫两广总督劳崇光将九龙(即九龙半岛南部和昂船洲)租借给英国。同年10月英法联军攻入北京,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北京条约》,割占九龙。1898年6月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并通过次年的定界谈判,租借了深圳河以南、九龙半岛今界限街以北的大片中国领土,及其附近235个岛屿,即后来所谓的“新界”,从而侵占了整个香港地区。 从1841年英国侵占香港岛起,150多年来,中国人民一直渴望收复香港地区。旧中国历届政府也都做过收复香港的尝试,但皆未能取得成功。本文依次着重介绍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收复香港的尝试,以及列强(特别是英国政府)的反应,并对收复香港的尝试未能取得成功的原因,提出一些见解。 一、清政府收复香港的愿望 早在鸦片战争时期,英军强占香港岛之后,中国的爱国群众和官员就强烈主张收复香港。 英军强行侵占香港岛以后,英国驻华全权代表义律(Charles Elliot)和远东舰队支队司令伯麦(G.Bremer)于1841年2月1日联名发出布告,谎称已与清朝钦差大臣琦善“成立协定,将香港全岛地方让给英国统治”。香港居民看到布告后,立即表示反对英军的侵略行径。据记载:“香港绅民以不愿为夷,联名控诸抚院。”[①a]内地爱国官员、乡绅也行动起来。当时林则徐被革职尚留在广东,他对英军侵占香港岛“闻而发指,劝怡良(广东巡抚)实奏”。在林则徐的鼓励下,2月11日,怡良向道光皇帝报告了英国强占香港岛并出伪示的情况。21日,东莞籍士绅邓淳在郡学召集会议,拟定呈文说:“伪示横悖已甚,宜加痛剿。”他们结队前往督府请愿。琦善竟恐吓说:“款夷出自上意,而诸君未识情形,争执如是,早晚祸及……”请愿绅士未被压服,驻防进士朱朝玠等与琦善一直辩论到太阳偏西[①b]。邓淳等还联名上书怡良,指出丢失香港的严重后患:“倘或聚徒蚁穴,窥近虎门,将水陆大费张罗,斯省会岂能安枕。”他们表达了“白叟黄童,群思敌忾,耕氓贩竖,共切同仇”的心情,要求怡良“为国宣猷,为民除害”,“顺舆情以挞伐”。怡良等见到呈文后表示“愿与该绅士同听凯歌”[②b]。这场斗争造成了反对割让香港、要求收复香港的强大舆论,是琦善始终不敢与英方签署割让香港岛的条约的重要原因。 鸦片战争期间,中国社会各阶层都有收复香港的呼声。爱国官员裕谦主张招募广东水勇“攻剿香港”。广西巡抚梁章钜也主张,“认真团练乡勇,以收复香港为首务”。双目失明的爱国知识分子张杓在《陈善后事宜》的呈文中说:“又闻有乡人愿先收复香港,功成后补给口粮者。特无人号召之,匿不肯出。”[③b]1841年秋冬,英军北上进犯闽浙期间,参加三元里抗英斗争的水勇头人林福祥上书两广总督祁
,义正词严地宣称:“夷不可信,和不足恃,香港不可不复”。他主张趁英军北上“由香港后路,潜师袭取”,并自告奋勇说:“祥愿自率本队,以当前锋,少有畏缩,即正军法,亦无悔焉。”[④b]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清朝政府还是主张收复香港的。可以说当时是举国上下,同仇敌忾。 1840年8月,英军打到天津白河口,道光皇帝派琦善到广东议和,并将林则徐革职。12月19日,琦善奏报英国强索香港岛。他指出:“香港亦宽至七八十里,环处众山之中,可避风涛,如或给予,必致屯兵聚粮,建台设炮,久之必觊觎广东,流弊不可胜言。”他建议准许英国在厦门、福州通商。道光皇帝批示说:“愤恨之外,无可再谕。”[⑤b] 为了迫使琦善就范,1841年1月6日,英军突然发动进攻。7日,夺取了大角、沙角炮台。义律趁势提出五项条件,要求三天之内答复。条件之一是将沙角割让,“给为贸易寄寓之所”。沙角在虎门口外,是广州的第一重门户,琦善不敢轻易允许,但表示可将义律来文中予给外洋寄居一所的要求,“代为奏恳”。义律接着提出“以尖沙咀洋面所滨之尖沙咀、红坎即香港等处,代换沙角予给”。15日,琦善在照会中指出:“尖沙咀与香港,系属两处”,要求英方“止择一处地方寄寓泊船”。次日,义律复照提出可只割占香港,但照会中将“香港一处”写为“香港一岛”。面对强敌咄咄逼人的压力,琦善对英方的说法不敢加以驳斥,也不敢马上应允。20日,他上奏道光皇帝说,英方愿将定海缴还,沙角献出,他欲代英方恳求,“仿照西洋夷人在澳门寄居之例,准其就粤东外洋之香港地方泊舟寄居”[①c]。 英方一面向清政府进行外交勒索,一面派兵于1月26日正式占领了香港岛。30日,伯麦照会清军大鹏协副将赖恩爵,横蛮地宣称:“照得本国公使大臣义,与钦差大臣爵阁部堂琦,说定诸事,议将香港等处全岛地方,让给英国主掌,已有文据在案。是该岛现已归属大英国主治下地方,应请贵官速将该岛各处所有贵国官兵撤回,四向洋面,不准兵役稍行阻止难为往来商渔人民。”[②c]2月1日,义律和伯麦联名在香港发布告示说:“照得本公使大臣奉命为英国善定事宜,现经与钦差大臣爵阁部堂琦议定诸事,将香港等处全岛地方,让给英国寄居主掌,已有文据在案,是尔香港等处居民,现系归属大英国主之子民,故自应恭顺乐服国主派来之官……倘嗣后有应示事,即有派来官宪,随时晓谕,责成乡里长老,转辖小民,使其从顺。毋违。特示。”[③c]“有文据在案”即签订过条约的意思,但实际上当时并未签署过任何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