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1月,抗战期间蒙受重大损失的上海民营轮船业合组民营船舶战时损失要求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船要求赔偿委员会”),办理一应索赔事宜,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国民政府战时征用而损毁船舶的索赔。此次索赔自1945年11月起至1948年6月复兴航业公司成立止,历时近3年。学界已有诸多针对国民政府抗战期间征用物资问题的研究,但对于征用后的补偿问题则并不多见。就现有研究而言,最具代表性的是郑会欣的《国家赔偿与民间合作:复兴航业公司成立的背景及其经过》一文,主要围绕复兴航业公司创立的背景及经过进行探讨,认为复兴航业公司是得到国家赔偿与扶植,并由民间航商合作组织成立的一家轮船公司,具有与以往民营公司全然不同的特点。①但如果更深入地探析相关案例,即可发现受制于国内外局势变动等诸多因素,战后国民政府与民营轮船业间围绕赔偿协议的拟定与落实,产生过诸多纠葛。而复兴航业公司的创立亦非政府有意扶植的结果,从其最初的构想来看,更多的则是上海民营轮船业为求得政府赔偿而诞生的特殊产物。本文拟从上海民营轮船业的角度出发,从索偿问题的由来、赔偿方案的拟定与出台、赔偿的落实等方面人手,对战后上海民营轮船业向国民政府索赔问题作一深入探讨。 一、索赔问题的由来与民船要求赔偿委员会的成立 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国轮船业或应政府征召沉塞封锁航道,或从事军公运输,或避敌海外、内地,期间被敌炸沉、炸毁、掠获而损失者甚多。据交通部统计,战前中国共有各类轮船3457艘,合计57.6万吨,其中海轮124艘、江轮3333艘。战时政府征用沉塞航道损毁船只163艘,其中江轮86艘、海轮77艘,合计吨位145801吨;被敌炸毁及虏捕船只2837艘,其中江轮2790艘(包括内河小轮及20吨以下小轮)、海轮47艘,合计吨位349518吨。战后仅存江轮457艘,计80681吨,海轮全无。②据1946年2月上海市轮船业同业公会整理委员会统计,战时上海各民营轮船公司损失船舶共计206艘,296330吨,船舶损失率达92%,损失极为惨重。对于以上损毁船只的善后,特别是因征用而损失的,国民政府曾明确保证“一俟战事孜平即行汇案赔偿”。③为此在战争进程日益明朗之际,各民营轮船公司即筹划在抗战胜利后,向政府索取赔偿。如1944年10月3日,迁至内地的上海各轮船公司于重庆千厮行街10号航业大楼成立上海市轮船业同业公会驻渝办事处④,其目的即在于探讨胜利后如何恢复水上交通运输,如何向政府要求赔偿战时征用船只以及向日本进行索赔等。⑤ 1945年8月10日晚,日本请降的消息传遍重庆⑥,14日,上海市轮船业同业公会驻渝办事处召开会议,商讨接收敌伪航业财产事宜。会议认为对于战后敌伪财产接收,政府必在“积极筹划进行中”,但鉴于“本会各会员公司过去均在各内河、沿海、近海等航线经营航业有年,且敌伪航业财产不免尚有一部分为本会会员公司之原有财产”,会议决议推派代表协助政府进行接收“以期迅赴事功”。⑦另一方面,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亟须大量运输工具承载人员、物资东运。但由于战时铁路破坏严重,空运运量有限,水运成为运输的主力⑧,然而此时水运却又因战时轮船损失过巨,运力严重不足。为此,8月中旬,中央设计局专门召开会议,讨论水上运输问题。此次会议上除各部门首脑出席外,卢作孚、刘鸿生、董浩云等航业代表也应邀出席。会议就诸多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就“迅速派遣得力人员前往上海,接收日伪船只,并寻求盟军援助,尽快恢复经济”一事达成共识。⑨可以说,战后不论民营轮船业还是政府方面,对于迅速接收敌伪航业财产一事,认识是一致的。 1945年8月中旬,上海市轮船业同业公会驻渝办事处以公会名义呈书交通部部长俞飞鹏,表示公会“极愿本其人力经验,略尽绵薄,参加各项任务协助进行,俾得迅赴事功”。对此俞飞鹏表示赞同,批示可与交通部特派员陈伯庄商洽办理。8月25日,公会驻渝办事处派员与陈伯庄商洽,陈伯庄当即表示可推派代表参加。8月28日,上海市轮船业同业公会驻渝办事处召开会议,决议推举三北轮船公司虞顺德、天津轮船公司董浩云、大陆轮船公司李志一、大达轮船公司徐挹和、达兴轮船公司钟山道五人为代表参加接收敌伪财产事宜。同日,该办事处再次呈书俞飞鹏请求交通部配给交通工具,出具身份证明文件及致京沪区交通特派员代电等文件。对此俞飞鹏表示认可,但对于配给交通工具一事,表示因运输困难,应由公会自行解决。⑩后几经协调,8月底,董浩云等人搭乘飞机由重庆飞往上海,参加接收事宜。(11) 至于民营轮船业为何如此急于参与接收敌伪船只,恰如战后上海市轮船业同业整理委员会委员沈琪所言:“八年中航业之损害最重大,他人有国难财可发,而我航业界中人惟有国难祸。”(12)战时除去民生轮船公司享受政府津贴稍有发展外(13),其余公司经营艰难,不仅“业务全停”,且须“维持员工生活,抚恤员工死亡,艰难情状非言可喻”。(14)为此战后民营轮船业极希望快速获得各类船只,以弥补战时损失,从而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上海市轮船业同业公会驻渝办事处希望通过参与政府接收,在确保“接管敌伪航业财产中,其原来属于本国各轮船公司所有者应尽先发还”外,另希望政府能够将其余财产“尽速分配,补偿给予本国各损失航业财产之各轮船公司”。(15)然而出乎民营轮船业意料的是,政府对于敌伪航业财产的处理早有安排。1945年8月25日,国营招商局拟定《接管敌伪船只办法》上呈交通部,其中对于交通部接收敌伪船只的处理,规定暂交由招商局负责营运(16),9月12日交通部复函批准。(17)嗣后不久成立的行政院敌伪产业处理局与招商局商定,凡是与敌伪有关的水运产业、船舶,先由招商局统一接收,然后再由招商局与其协商分配办法。(18)由此,民营轮船业接收敌伪船舶已属无望,关注的重点遂转移到索取赔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