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注释出版1981年版《鲁迅全集》,1977年11月“根据出版局给中央的请示报告,中央决定由胡乔木、林默涵同志来领导并主持这项工作”①。胡乔木负责“掌握方针和对注释中的重大问题加以指导审定”,林默涵则“负责主持具体工作”。“根据胡乔木意见,经国家出版局同意,成立了‘《鲁迅全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秦牧等组成,林默涵任组长,具体领导鲁编室工作。”②具体到批校清样,胡乔木对《呐喊》《彷徨》等最初几本集子的注释,看得很仔细,亲自修改。以后各册,则均由林默涵审稿,遇到重大问题才向胡乔木请示。③然而或许是受限于材料,相比于胡乔木,学界对于林默涵之于1981年版《鲁迅全集》的贡献研究较为薄弱。④上海鲁迅纪念馆藏有林默涵批校过的1981年版《鲁迅全集》第六卷清样,借助于这份珍稀⑤的清样⑥,我们可以更为深入地了解林默涵对于1981年版《鲁迅全集》文本施加的具体影响,从中管窥林默涵作为专业的意识形态官员是如何履行其职能的。 一、从两封信说起 上海鲁迅纪念馆藏林默涵批校1981年版《鲁迅全集》第六卷清样,系朱正先生捐赠,按书名分为三部分,每页编码,《且介亭杂文集》计297页,《且介亭杂文二集》334页,《且介亭杂文末编》225页。在两书之间,还保存了当年装清样的两个信封以及林默涵的两封短札。第一个信封上面写道: 急要件(波浪线为原件所加——引者注)林默涵同志 (内《且介亭杂文二集》请审,请于下周内(6.14前)退还,急等发稿。) 信封背面有“王仰晨”字样,其余模糊不清,应该是人文社鲁编室王仰晨亲自发的稿件。第二个信封反面正中三行字: 鲁编室第六卷 王仰晨同志 《且介亭》三本 正面贴有裁好的纸条,上写“北京:中央文化部林默涵”,为收件人及地址,因林默涵时任文化部副部长。信封右下方则是印刷体“《外国文学研究》编辑部地址:武昌桂子山华中师范学院内”。此处本来应该写寄件人及地址,但估计这是旧信封的二次利用,所以寄件人信息改写在信封背面。由王仰晨发出,利用旧信封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王仰晨一直有节约用纸的习惯⑦。 以上两个信封应该是大信封套小信封,第二个信封在外,第一个信封在内。根据朱正的讲述,大信封内装的第六卷的复审清样,由朱正用钢笔手抄注释;有些条目为省事,直接剪贴前一稿(打印稿)注释,并用红笔将要删去的文字涂盖,用钢笔进行修改增补。⑧信封上没有标注年份,但从《且介亭杂文二集》急等发稿来推断,时间应是1980年⑨。 林默涵的短札之一涉及《且介亭杂文》与《且介亭杂文末编》: 仰晨、文兵同志: 因黄镇同志忙,身体又不大好,刘出国,部里的许多事弄到我头上。稿子看得很匆忙,有一些改动,未必妥当,请你们酌定。 我不明白,为什么《集外集序》收入这一集中,“集外集”中是否还收?如收,不是重复了吗? 末编要下星期二、三才能奉上。杂事太多,真没有办法。匆祝好。 六月十三日⑩ 信件抬头为“仰晨、文兵同志”,即王仰晨、李文兵,当时两人是人文社鲁编室正副主任,也是“《鲁迅全集》领导小组”成员。信件提到了三件事情:一是谦辞。黄镇是当时的文化部部长,“刘”应是副部长刘复之。“刘出国”是指1980年6月9日至7月19日,刘复之“奉命率领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葡萄牙、西班牙和美国,出席中墨文教混合委员会首次会议并正式访问墨西哥”(11)。由于部里公务繁忙,林默涵自称“稿子看得很匆忙”,有些改动,未必妥当,意见不必完全遵循,人文社可自行酌定。后来人文社也确实是这样执行的。二是提出关于《〈集外集〉序》的疑问。《且介亭杂文》的清样中收入了《〈集外集〉序》,这里面临重复收文的问题,因第七卷中《集外集》也收入此文。定稿最终采取的方法是将此篇存目。三是交稿时间。《且介亭杂文末编》的清样林默涵称要到1980年6月17、18日交,正是端午时节。 林默涵的另一封短札则涉及《且介亭杂文二集》: 仰晨、文兵同志: 先送上“二集”注释稿233页,其余的要明天才能看出来了,真是焦头烂额。 6月19日 从这封信来看,林默涵并未能按照鲁编室所要求的6月14日前退还《且介亭杂文二集》注释稿,因为直到19号,也只审读到233页。结合两封信的时间可知林默涵是在繁忙的公务间隙连续作战,要在短时间内批校三本清样,也确实够“焦头烂额”的。据李文兵回忆,林默涵当时加班加点看稿,因为两人住的很近,常常由李文兵去林默涵家取稿。(12)可见林默涵的敬业。 二、林默涵的政治把关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文学出版社才强调编辑人员对于采用的外稿要‘把关’,把政治关、把思想关、把学术、艺术质量关……逐渐明确了这才是编辑人员的主业。”(13)编辑把关之外,“一般还需要请党组织在政治上进行把关,并以他们的意见作为作品编辑加工的依据。”(14)人文社将1981年版《鲁迅全集》第六卷清样送林默涵审校,最主要的诉求就是请林默涵在政治上帮忙把关,如胡乔木所说:“稿件到了我们手上,要使它能够出版,要看稿子,‘编’底下还有一个‘审’字,政治上去考究它,这是第一。”(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