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是人类诸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一种聚落方式。中华文明早期以来即形成的农耕传统,意味着农业的技术和制度、家族和村庄的聚落方式等,是其基本的文明要素。而且,传统上的诗词文学和绘画艺术对田园生活之扬、对城市生活之抑或忽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市叙事缺失的局面(刘创楚、杨庆堃,2001)。但实际上,城市或相当的聚落形式很早就在中国出现了,在历史文献中可以看到,早在西周时期就存在着“国”与“野”、“都”与“鄙”的观念分类与制度并立(赵世超,1991);数十年以来的考古发现更是将中国城市研究推进到文明的更早阶段,并阐明了不同层次和阶段的城市面貌,例如,早在公元前3500-前3000年时期,甘肃秦安大地湾、河南郑州大河东、山东泰安大汶口、江苏新沂花厅村、湖北京山屈家岭等均出现了一些中心聚落方式或称原始宗邑,其社会分层、整合社会差异等特征,表明其已具有政治、经济和宗教中心的意义(王震中,2013:113-184);进而,与阶级分化属于同一过程的,是都邑或城市的出现,对于农业民族而言,城邑往往是重要的御敌设施和政治、宗教、文化的中心,最初的国家每每是由一个都城及其周围的田野和众多的村落构成,可称为“都邑国家”或“城邑国家”,其诞生意味着“‘文明’的体系化、强制性权力的制度化、神灵的人身化”(王震中,2013:411)。 从世界诸文明的比较视角来看,中国早期都邑的特点是,政治功能强而商业和贸易特征不突出。张光直在其有关中国早期城市的重要论文中,引用了史前学家戈登·柴尔德有关城市革命(urban revolution)的十项标准,指出城市革命的核心在于生产技术的发展、贸易的发达而造成的经济起飞,并推动了人口的阶层分化,构成了城市革命的基本动力;依此而论,中国城市的军事、政治等意义更为突出。简言之,上自考古可见中国最早的城市形态,下至傅筑夫、费孝通等研究所揭示的近代中国的城邑,其特征都是政治权力的工具与象征(张光直,1990)。 诚然,更多的历史学研究表明,中国城市的经济功能在不断增加。例如,研究者指出,在西周时期,随着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城市的经济功能增加,完整意义上的城市最终形成(张喜庆、王立华,2017),春秋战国时期以来城市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张鸿雁,1988),《史记》、《汉书》所载长安、洛阳、邯郸、蓟、临淄、宛、陶、睢阳、江陵、吴、寿春、合肥、番禺等13个城市表明,经济城市已成为一种城市类型(郭天祥,2003;马正林,1998)。但是,城市的政治因素和功能,始终是中国古代城市的首要的和关键的特征,将城市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才是理解中国城市发展特色的关键(许宏,2000)。 由此可见,在研究中国城市的起源与发展过程中,一个难以避开的困境是,西方的社会科学家利用其历史材料所得出的城市发展特征与动力等理论①,与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城市,在基本性质上有所不同;中国城市的多样形态,如国、都、邑等,也无法直接套用西方术语而不损失其丰富的内涵,依照城市的标准概念或指标来比对,有置之于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的嫌疑。 因此,对于中国的城市研究,有必要在借鉴西方城市研究理论的基础之上,接近中国城市生活的实际样貌。基于此,本文认为,既然中国城市的政治特性(即作为政治权力的象征与工具)一以贯之,那么,不妨此为立足点,依托社会科学路向的城市理论而持一批判和分析的立场,以理解中国城市生活的运行及其机制。西方学者对中国城市的研究,例如施坚雅的中国城市史、罗威廉对汉口的论著、韩书瑞对北京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等,无不以马克斯·韦伯有关中国城市的理论命题为起点。基于此,本文将韦伯对中国城市的论述放置回其整体的城市社会学理论框架之中,首先,通过对韦伯的经典城市理论的整体梳理,建立城市与文明发展的基本要素或框架,揭示其观察中国城市时的不足之处;其次,以《洛阳伽蓝记》的记录为基础,选取了北魏洛阳这样一个都城,将之作为典型的政治城市进行个案分析,理解其城市生活的内容与作用机制,特别是,勾勒出佛教在构建社会团结、促进社会融合方面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传统城市的特征、运行等问题。 一、韦伯论城市:文明、现代性与城市的类型学 马克斯·韦伯成长于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的背景之下,在李斯特、希尔德布兰德、施穆勒、毕歇等人有关经济发展阶段的划分中,城市经济是介乎部落的、村庄的经济,与地域的、国家的经济之间的阶段,自然而然地,城市的经济功能的相关论述是韦伯城市研究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韦伯有关城市的专门论述被辑录为《经济与社会》中的一个单独部分,其标题《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表明,韦伯在其支配社会学的框架下来理解城市发展的机制与动力,在现代性的发生、发展之论述中,城市生活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层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郑戈,2006;王小章,2007)。此外,韦伯有关城市的论述还可见于他学术生涯早期对古代文明的研究;在《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当中,他对中国城市也发表了一些论断。 对韦伯而言,下定义或命名本应是研究最后才能做的工作,既需要决断、又要关照到丰富的现实、从而避免武断。因此,他对城市的限定综合了多种因素,有“市场聚落”的经济本质、有自律权的(autonom)团体、有其特殊的政治与行政制度的“共同体”(Gemeinde)、特殊的要塞或镇戍等多方面的内容(韦伯,2005:1-22)。整体来看,韦伯的城市研究有纵、横两条脉络,纵向的脉络是从城市角度对西方文明发展、现代性的产生的阐述,城市被置于文明的层次来加以考察;横向的脉络则以西方城市的特征与东方城市进行类型学的总结与比较。试一一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