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9)03-0065-11 一、问题的提出 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是大学法研究的基本命题。受监管型治理(regulatory governance)、大学治理法人化或“公司化”以及学术资本主义等多重因素的交叠影响,高校教师的“权利危机”问题备受关注。[1]当前,如何更好地回应高校教师权利状况日益恶化的现实局面,如何更为有效地实现高校教师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已经成为两大法系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法律规制所面临的共同难题。在此背景下,如何重新审视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行使中高校与政府、高校与教师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已经成为以德国与英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大学法研究的重要范畴。 二、“教授会自治”的保障与规范:大陆法系高校教师人事自治的公法规制 (一)以学术自由保障为旨归的“教授会自治”:高校教师人事自治的经典内涵 传统上,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高校教师的人事自治,通常被视为大学自治的核心内容,且往往被特殊的界定为“教授会自治”。诚如许育典教授所言,“人事自治(Personalautonomie),是最基本的大学自治事项,例如:大学要聘任校长、院长、系主任、教师、职员等,基本上都由大学自己决定”[2]20。在这一传统中,教授组群在教师人事自治中扮演着关键乃至主导的角色。教师招聘、升等与评估等一系列有关教师人事的重大事项,均由教授组群决定。对于这些事项,以校长为代表的大学“中央行政系统”难以发挥影响。 在德国,高校教师人事自治的经典议题是教授升等资格的许可。通常而言,有关德国大学的教授升等资格规定,是被包含在教授升等资格规则(Habilitationsordnungen)中,通常这些规定是由专业领域所公布,极少通过大学的中央机关(评议会)公布。当然,此教授升等资格规则在通过前,必须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在教授升等资格规则中,规定了升等前提、主管机关、审查程序,还有具备大学讲课资格者的部分义务。此外,要取消教授升等资格中产生的权利,也常常被规定于照此规则。教授升等资格是法规范(Rechtsnormen),因此,对于大学院校的章程(die Satzungen der Hochschulen)而言,教授升等资格规则一般是以符合法律的方式被公布。值得指出的是,当前德国各州颁行的大学法,均未致力于教授升等资格的立法。虽然,教授升等资格对大学教授职位的任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但是,不论是联邦的《高等学校总纲法》,还是在各州的大学法规定中,均将教授升等资格规则视为专属于大学自治行为的范畴。因此,教授升等资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渐渐不被纳入法律规定中。[2]183-184 即便是法律对教授的任命程序做出规定,也仅仅是框架性规定,且往往强调的是对学术自治传统的保障。例如,“依据《下萨克森州高等学校法》第26条第2项的规定,教授任命须经过如下程序:首先由各院务会议(Fakultatsrat)提出建议名单,并交给‘教授任命委员会’(Berufungskommission)进行讨论,提出具体的任命建议,再交回给各院务会议决定,该会议决定后交给校务会议(Senat)通过。而该法第26条第5项则规定,教授任命委员会形成的任命建议书(Berufungsvorschlag),应推荐三个以上的候选人,且需充分阐释其能力与专业表现,尤其需针对候选人之间的排名做详尽说明。”[3] 据此,可以发现德国大学教师人事自治,历来被视为大学自治的核心事项,且由专业领域支配。具体而言,在德国的大学中,教授升等资格审查是通过相关学院,也就是通过学院的教授共同体(Gemeinschaft)进行的,而目前是由专业领域会议(Fachbereichsrate)主导。但是,专业领域会议中委员会在决定相关事务时,只有其中部分的人可以执行。因为,只有亲自做过相关审查的人士,才有权对审查资格做出评价。这种情形也适用于对教授升等资格程序的学术能力评估。因此,一般而言,在专业领域会议中的委员会,只有教授与编制外教师有权做出决定。具有审查资格的审查者(Gutachter)在委员会关于教授升等资格的决定过程中所提出的审查意见(Gutachten),具有对教授升等资格审查程序的核心意义(Zentrale Bedeutung)。应该认识到,只有具备专业权威的教授,亲自、直接且彻底地投入了解升等资格论文著作,才有权利对教授升等论文的通过与否做出裁决。申言之,如果这些审查意见的看法,没有被有投票权的委员会成员提出反对意见加以反驳,在此根据专业上正确的判断,这些审查意见应该具有拘束效力(Bindungswirkung)。[2]186-187 当然,除了教授升等资格的许可以外,其他与高校教师相关的人事自治事项,也基本被视为具有学术自治权限的合议机构的职责范畴。例如,根据2006年6月1日生效的《柏林洪堡大学章程》的规定,柏林洪堡大学的学术评议会享有建议权、决定权以及发表意见权三类权限。其中,学术评议会享有决定权的教师人事自治事项,包括:“根据结构计划公布教授招聘职位和确定教授岗位的要求”以及“决定绩效资金分配的原则”。对于学院的教授聘任名单,学术评议会也可通过特定渠道发表意见。此外,根据《柏林洪堡大学章程》的规定,“在进行教授聘任提名的专门委员会中,教授占多数”;“在大学执教资格评定的专门委员会中,除教授外只有获得高校执教资格的成员由表决权。无相应资格的学术助理人员和大学生应具有参与讨论的机会;参与方式根据相关条例而定”。[4]显然,学术评议会作为全校性的学术合议性机构,其在高校教师人事自治权的行使中具有重要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德国高校教师人事自治权受到学校学术评议会与学院专业领域会议的共同支配,其本质上具有浓厚的学术自治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