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宅基地自改革开放以来就承担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社会居住保障功能。从允许城镇居民买卖宅基地到禁止宅基地流转,以及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无偿申请”等规定,都是在牢固坚守对农民居住权的保护。就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限定性规定而言,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保护实则形成了“宅基地+农房”的住房保障模式,宅基地的禁止流转就是在保护农民的居住安全。但是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日益演化为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并行的双路径,且人口城镇化明显落后于土地城镇化。在此过程中,农民阶层高度分化,“宅基地+农房”的传统住房保障模式之于农民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价值正在被重新诠释,农民与宅基地、农房之间的纽带关系正在逐渐松解;土地问题日益凸显,诸如宅基地资源闲置浪费与宅基地“乡—城”市场隐形流转,农民住房财产收入增加困难与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元实现乏力等问题愈发突出。 因此,在当前农民阶层高度分化的背景下,为实现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农民住房保障正当其时。但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农民住房保障创新并不是两个割裂的问题,一方面,宅基地资源的有序流转可以为分化后农民的多元住房保障需求提供财力支持,形成人口城镇化的推动力量;另一方面,农民住房得到保障后可以助推宅基地资源的有序流转,提升宅基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土地城镇化的发展。由此可见,加强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机制构建不仅具有内在统一性,还是一项在实践上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当前学界对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研究成果颇丰。关于宅基地流转的研究:刘双良从法理视角上设计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三权”的权能构造并提出了实现路径①;胡振红、叶桦针对宅基地的“双重功能”及其变化趋势,提出了宅基地转让制度改革的总体设计方案,构建了农村新型居住权保障制度②;吴郁玲、石汇、王梅等提出应根据农村资源禀赋的差异执行差别化的宅基地的确权和流转管理政策③;崔江红提出应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限市场化流转改革,同时建立农村保障房制度④;许恒周提出应增强农户退出宅基地转向城镇非农就业的能力与机会,制定科学合理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提高农民退出宅基地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水平⑤。关于农民住房保障的研究:陶然、董昕等人对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的外部制度与内部消费等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⑥;吕萍、甄辉探讨了建立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的设想与可能途径⑦;崔永亮对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缺失提出了完善建议⑧。从既有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对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研究多聚焦于权能结构体系、具体制度设计、改革影响因素、运行机制缺陷、优化策略推进等方面,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性的建议,但对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机制的研究却着墨不足。基于此,本文就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逻辑问题进行解读,并扫视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总体实践现状,在对典型试点案例模式进行对比分析与适配性检验的基础上,构建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机制,以期为宅基地改革和农民住房保障创新提供理论参考。 二、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协同逻辑 1.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协同要义 一方面,新型城镇化建设亟须解决“人—地”失衡问题。城镇化进程中的宅基地资源闲置荒废、流转不畅与农民住房保障失配等问题,事关“人—地”关系平衡,破除其瓶颈障碍需要满足分化后的不同农民阶层对宅基地与住房选择的多元化需求,这离不开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另一方面,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政策协同有助于城乡融合发展。宅基地合理有序流转的重要价值在于促进城乡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土地利用转型,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收入,促使城乡经济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土地权利平等。这一过程实质上也是农民住房保障模式的重构和再实现过程。因此,无论是从“人—地”失衡的问题化解来看,还是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实现来看,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明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联动逻辑 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之间存在着深刻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宅基地流转是否顺畅,直接影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进而影响农民选择其他非“宅基地+农房”类型住房的能力。当前宅基地流转主要有政府主导与农民自发流转两种形式,政府主导下的宅基地流转通常能够保证宅基地流转路径合法有序、程序规范,进而使农民的宅基地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保障,并增强其选择其他类型住房的经济实力;而农民在自发的宅基地流转过程中通常由于缺少法律意识,或受经济利益驱使,宅基地的流转范围易于突破法律限定,从而面临产权纠纷风险。同时,农民在宅基地无序流转过程中造成的产权纠纷与经济纠纷反过来也阻碍农民选择其他类型住房的能力。另一方面,农民受自身职业与收入水平的影响,对其他非“宅基地+农房”类型住房的选择意愿与支付能力存在较大差异,不同阶层农民对宅基地的价值认知与流转意愿进而也会出现较大分化。农民的职业选择与经济收入水平紧密相关,其经济收入水平对其他非“宅基地+农房”类型住房选择能力而言是一个硬约束条件。因此,在农民有意愿有能力选择其他非“宅基地+农房”类型住房时,其宅基地流转意愿更强。而对于有意愿却没有经济支付能力的农民而言,其对宅基地与农房的依赖程度较高,流转意愿也相对较弱。因此,在促进宅基地流转与加强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目标上,需要将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联动结合起来,构建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机制,在农民主体之外形成强效的推动力,助推二者良性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