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4X(2019)04-0030-21 恐怖主义与反恐治理是当代国际安全的重要议题。对于国际社会来说,恐怖主义威胁所造成的冲击与挑战、动荡与失序不仅表现为其在物理层面所输出的袭击与暴力,更来自其在心理层面所进行的侵蚀和消解。作为国际体系的边缘性力量,恐怖主义活动反映出其反体系行为的极端面向。无论是刻意还是无意,恐怖主义都通过自身的话语叙事和行为实践而对当前主流社会的价值基础和意义体系①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解构。因此,本文主要以“伊斯兰国”组织(Islamic State,Daesh)为案例,尝试去梳理和讨论以此为代表的恐怖主义力量通过哪些行为策略而对哪些社会意义进行消解和侵蚀。 一、恐怖主义的重释再造 任何国际秩序都建立在一定的观念共识和行为规范的基础之上。进而,持续稳定的意义建构和价值安排共同形塑了主流国际社会的认识框架与实践内容。当然,这一秩序框架往往也会遭到体系内不同类型行为体的削弱和破坏。②对于作为国际体系边缘性力量的恐怖主义来说,其对主流国际价值最为直接的冲击方式和挑战手段就是对国际社会既有的意义价值进行重新阐释和再次塑造。 重释再造是一种典型的价值竞争策略,它将已经被习得和内化的观念推翻重构,从而将既有的意义联结进行去合法化,寻求树立自身意义联结的合理性。以“伊斯兰国”组织为例,它对社会意义进行重释再造的行为策略主要分为动摇当代边界政治、颠覆主流生命伦理、创设替代政治秩序三个方面。 (一)动摇当代边界政治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重新划定了欧洲各国的边界,标志着现代民族国家体系的肇始。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重要特征是确立了领土主权原则。这一原则延续至今,基本得到了主权国家的遵守,并随着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兴起而根深蒂固。但这一原则却毫不为以“伊斯兰国”组织为代表的恐怖主义力量所认可和依循。在其看来,所谓的边界概念只是地域上对已经征服与还未征服地域的临时性划分(因而可以延伸拓展),而非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就领土范围达成的永久性条约(因而具有约束效力)。恐怖组织对当代边界政治的重释再造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否定既有边界安排。国境和领土是当代边界政治的重要构成要素。其中,现代中东地缘版图的确立始于英国和法国于1916年秘密达成的《赛克斯-皮科协定》。但是,诸如“伊斯兰国”组织等恐怖主义力量却不仅对这一边界划分置若罔闻、视若无睹,甚至还大肆鼓吹要彻底终结这种边界政治。③例如,“伊斯兰国”组织在其官方杂志《达比克》(Dabiq)中,就公开宣扬和积极号召重建“哈里发”,④并夸下海口要进一步扩张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哈里发”帝国。⑤通过鼓动全球吉哈德运动,以“伊斯兰国”组织为代表的恐怖主义力量意欲颠覆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进而妄图摧毁建立在这种边界政治基础之上的国际秩序。“伊斯兰国”组织不同于那些在主权国家体系下寻求改变现状而实现权势增长的修正主义国家,它寻求的绝非是在既有国际体系中权力的重新分配,而是要去颠覆和重释国家间边界的政治概念。⑥正是因为这种意识形态如此根深蒂固,即使“伊斯兰国”组织面临连丢城池节节败退、实控领土日益萎缩的覆灭之势,这种观念主张也仍然能够通过某种政治说辞以实现自我安慰和想象满足。⑦因此,这种价值观念只会随着恐怖组织实体力量的式微而在其政治选择中暂时退居内隐,而并非就势倾颓匿迹。 第二,进行对外渗透扩张。为实现对于既有领土安排和边界政治的重释再造从而汲取权力并扩大影响,以“伊斯兰国”组织为代表的恐怖主义力量进行了相应的领土渗透和对外扩张。它们立足于自身的武装据点,寻求进行对外攻伐征略与辐射扩张,特别是将主要对象目标锁定在那些国家控制力量薄弱和社会治理失败低效的混乱地区;同时,它们还积极发展国际渗透网络,进行跨区域的战略动员和组织流动,意图通过建立和支持各种海外“行省”或“辖区”(wilayah)、“飞地”和分支力量,从而拓展自身的政治版图。⑧国家行为体的认同建构主要是面向本国国民,与此不同的是,恐怖主义与极端组织的认同建构是超国家和跨区域的,例如“基地”组织建立的三层体系⑨与“伊斯兰国”组织制订的三环战略。⑩特别是随着“内环”战事的节节失利,“伊斯兰国”组织更是加大了西至北非、东至中南亚的双向转移和外线扩张。(11)借此,这些恐怖组织的战略动员不只局限于特定的国界范围之内,而从不同的节点辐射至周边、延伸至区域,甚至是扩展到全球。 (二)颠覆主流生命伦理 任何社会的发展都必然建立在特定的伦理和道德基础之上,而一个社会公序良俗的确立也必然依托于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的行为界限。对于主流社会来说,其赖以维系的观念基石就是尊重人的意义与存在价值。因此,一个健康成熟的主流社会定然不会弘扬自杀与杀他行为。但是,恐怖组织动员恐怖分子进行的自杀式恐怖袭击(suicide terrorism)和对暴力行为伦理底线的突破,却在很大程度上侵蚀和消解着这一主流社会的生命伦理。 第一,教唆自杀式恐怖袭击。毋庸讳言,我们必须承认自杀式恐怖袭击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理性的行为选择,它有着自洽的行为逻辑和心理基础。(12)但是恐怖组织对这种行为的吹捧、操纵和鼓动却对人的意义与存在价值构成了根本威胁。一方面,恐怖组织以各种虚妄不实的“空头支票”来向恐怖分子许诺在“彼世”的美好生活图景,以此来迷惑和诱使其就范;另一方面,恐怖组织则以各种所谓宗教“牲献”的华丽言辞来粉饰开脱这种行径的暴虐,从而减缓恐怖分子在发动自杀袭击时所承受的道德压力和负罪感。但是,这些宣传和说辞显然无法被主流社会所接纳,更无法在其价值基础和意义体系中立足。在主流社会看来,人之所以为人而得以超越动物性的一个方面在于,人可以认知和处理“个体中的群体”(group in individual)与“群体中的个体”(individual in group)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由于社会在场的作用,人不仅可以寻求自我的存续,还可以照顾他人的存续,继而进行人际与群际的互动和协作。而恐怖主义却恰恰在颠覆这个逻辑:在其看来,只有危及而非尊重你及你所在群体的存续,才能保证我及我所在群体的存续;在此基础上,针对平民的恐慌“生产”成为实现其政治目标的关键手段。恐怖袭击正是基于这一观念逻辑所产生的行为实践,其中又以自杀式恐怖袭击为典型代表,从而对主流社会的生命伦理造成了最大冲击。(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