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治”可谓历史遗留的瑰宝,它也被现代高等教育奉为圭臬,①进而在不同国家、地区的高等教育领域内化与再造。 尽管我国未使用其名,但相关领域却渗透着“大学自治”的实质内涵,也即是说我国的高等教育法领域也深受“大学自治”这一范式的影响,至少这一连串的法概念与之相关,如《宪法》第47条规定的“科研自由”;《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内涵的“办学自主权”;司法实践中的“学术尊让”。②当然对这些概念内涵及引申价值的认识本身还存在分歧,但不同程度都与“大学自治”产生关联,而与“大学自治”最接近的概念莫过于《高等教育法》条款中内涵的“办学自主权”。因此,用“办学自主权”这个本土化的概念来装置“大学自治”这一概念的内核得到了普遍的共识。③于是,我国“大学自治”问题的探讨就回归到“办学自主权”的释义上了。 一、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双重面向的浮现 在“改革前”高度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权力空前地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公法几乎完全吞没私法”。④这一不合理现象导致了整个中国处于有国家、无政府、社会活力十分匮乏的管制状态。⑤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增强个人与社会的自主性成了众望所归,涌现出“婚姻自主权”“企业经营自主权”“生产自主权”“办学自主权”等一系列法律命题。从本意上讲,自主意指自己主动,不受别人支配,⑥本质是一种私法词语,如“吃饭自主”“睡觉自主”之类,是个人私生活中不言自明的行动自由。那么上述命题的提出很显然是基于这样一个立场:为防御政府这类私法“自主”渗透到了公法领域,成为公法命题或公法权利,自然这里的“自主”是针对政府,并非社会与个人。 诚然,“办学自主权”概念的提出也是希冀用“自主权”来确认高校办学活动的消极面向(防御功能),以此来维护“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传统,满足大学自主发展的需要。但是,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的一类,毋庸置疑我国公立高校承载着较多的国家教育服务义务和责任,因而它与行政机关有着权力面向上的共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高等教育管理机构的延伸,司法实践中由此证成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⑦于是,高校也似乎成了一个“雌雄同体”“剪不断理还乱”的“第三部门”。 尴尬的身份使得高校权力(利)呈现出双面性。简而言之,一个是公共权力的延伸,一个是团体的自治权利。那么,由此所传导出来的自主权性质也变得浮动和难以琢磨。换言之,高校“办学自主权”也呈现出双重面向,且各自包含的权力(利)内容含糊不清,致使本概念也迟迟不能形成统一认识。 已形成有影响力的解释学说,如“国家放权说”⑧“法律法规授权说”⑨“公务法人说”⑩“社团自治说”(11)等,都从不同的侧面触及“自主权”的某些要素,内涵权力或权利的一面。而正如金自宁教授所言,把这些未能达成共识的观点统合起来,无非是一场“国家行政权”与“社团自治权”定性之争。(12)一个是国家授权,一个是社团自治权,两个层面所指向的规范内涵和价值取向明显不同。 如何破解这一矛盾,即如何将两个相异的规范内涵和价值取向融入一个共同体内并对各自包含的权力(利)内容进行厘定,以往的学说释义并没有很好地做出回答,而是过分强调了他们间的对立而忽视了统一,这便是问题症结。本文试图从法学的视角对这一症结进行破解。本文发现,两者本质都是在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因此从防御政府这一初衷来看,两者可以调和。文章第二部分对双重面向的规范内涵进行探明,在此基础上借用天平原理将两者表达为“外部分权”与“内部治理”的双面逻辑。三、四两个部分则是对双面逻辑在防御政府、保障高校自主性上的同一性进行解读,即寻找双面逻辑的“权重”因子;进而文章的第五部分立足于前文的结论完成两种逻辑之间的统合,构建“办学自主权”新的认识框架。 二、双重面向的法治逻辑关系明晰 明晰“办学自主权”的双面法治内涵是破题的关键。双层面向所蕴含的规范意义和指向的价值目的显然相异,可从两个方面观之。 就规范内涵而言,两个层面其实是被放置在不同的权力结构之中。对于前者,高校的公益事业单位性质不言自明,但要把它视为行政主体还需证成。套用《学位条例》第8条的规范依据,司法实践中明晰了它作为高等教育管理机构延伸的性质,以此证成高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13)如此,高校的权力运行就被严格限定在“国家授权-依法设定”的基本权力结构中,不突破上位法所设定的权限范围、履行上位法框定的“依法办学”义务是此结构的基本要义。高校也因此跻身我国“金字塔型”权力结构层级之列,给诸如“国家放权说”“法律法规授权说”提供了立足之地。对于后者,其说理的依据源于高校的前身——“行会自治”。“行会自治”是通过团体内部的“合意”而形成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社团,不受干扰、自主决定是其本质属性。(14)借此,高校“办学自主权”便可解释为一种团体自治权,倾向于市民社会权性质,在不与国家强行法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15)高校享有自行组织教学、科研以及服务社会的权利,政府与高校实际被放置于“国家—社会”二元权力结构中,总体遵守“不违法”的审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