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一则关于华中科技大学有18名学生从本科转为专科的消息,①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日报》对此发表题为“把牢高等教育的‘出口’”的“人民时评”,指出把牢毕业“出口”是大学必然的选择;建立教育淘汰机制,是各国高校的通行做法。②但也不乏网友的反对声音,他们认为,学生好不容易考上985高校,岂能因为学生个人发展过程中的“一时疏忽”和“错误”就被降学历和退学,而且大幅提高“退学率”,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的合格率、就业率等等问题,进而倡导应科学理性地形成高校的退学机制。争议的背后,综合反映了高校在学术秩序与学生权益之间的衡量与取舍。需要追问的是,华中科技大学的此番惩戒是否具有合法性甚至合宪性?基于实质法治国的要求,在特别权力关系内享有之权利与利益的重要性,例如有关教育机关之学位授予、退学处分等,并不亚于一般权力关系支配下所有者,非经慎重之法律程序(给予当事人陈述或救济的机会),不得加以剥夺。③那么,高校在惩戒学生时,又应当如何在国家法律与高校自治规范之间确立其应有的权限范围与自治限度?要探寻此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透过司法裁判案件的观察,去感知法院在处理高校自治与国家法律之间关系的基本立场,进而归纳和提炼法院裁决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逻辑。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往往代表了该类型案件所应遵循的特定论证逻辑与法治基础。④在此,笔者拟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则典型指导性案例即“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简称“田永案”)⑤和“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简称“何小强案”)⑥为观察展开分析。 一、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裁判逻辑及其分歧 所谓高校惩戒学生行为,是指高等院校为教育或管理之目的,依国家立法和学校规范,对违反特定义务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在学学生,所采取的致使学生承受不利负担、并作成书面决定的非难性或惩罚性措施。基本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重修或补考,留级或降级,休学,退学,不予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以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⑦针对高校对学生惩戒行为的司法审查,透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田永案”和“何小强案”两则典型指导性案例来看,分别建构了“品行标准”严格审查与“学术标准”有限审查的双重审查规则。虽然两者都试图落脚于“条件式”的法律保留原则,但因分别遵循了不同的裁判逻辑而导致在审查结论上产生了分歧与冲突。 (一)品行标准的严格审查:“田永案”的裁判逻辑 在教育行政诉讼中,“田永案”不仅确立了高校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以及对高校惩戒处分决定司法审查的可能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高校惩戒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规则——法院的严格审查与考试作弊退学惩戒处分的法律保留原则。在该案中,原告田永因考试作弊,被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其于1994年制定的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通知》)之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给予原告取消学籍的退学处分。但法院认为,被告制定的《068号通知》与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第12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之规定相违背。且在该《规定》第29条并没有规定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情形。因此,认定《通知》不仅扩大了“考试作弊”这一品行标准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规定》第12条的惩戒情形,也与第29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由此,法院判决北京科技大学败诉。总体说来,法院依据法律规范中关于“退学”处分要件的具体规定,来审查被告制定的校规及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在此案中法院实际上认为,无国家法律之授权,高校制定的自治规章不得干预人民之自由及权利,即使法律进行介入也必须具体明确,以满足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⑧因而,法院采用的是一种独立心证式的严格审查模式。 (二)学术标准的有限审查:“何小强案”的裁判逻辑 在“何小强案”中,原告何小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英语四级为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为由,主张适用“田永案”确立的“法无授权不得为”的严格审查规则。而法院则认为,针对本科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被告华中科技大学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制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标准和规则。华中科技大学将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挂钩是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并没有违反《条例》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第25条的原则性规定。⑨由此可见,法院对因学术问题不予授予学位的惩戒处分降低了审查强度,并没有遵循“田永案”所确立的审查逻辑。相反,基于上位法的概括授权条款,法院对高校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予以了极大的尊重,并认为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教学条件和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学术标准。⑩很显然,法院采用了一种有限司法审查的尊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