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学自20世纪八十年代复兴以来,寻找自身主体性的过程也是一个加深认识中国社会的过程。“社会学本土化”的话题被一再热议,对中国社会的认识循着经验研究和社会思想史两条脉络齐头并进。在经验研究的层面,“人情”(黄光国,1985;李伟民,1996;)、“面子”(桂华、欧阳静,2012;赵锋,2016;杜鹏,2017)、“关系”(黄光国,2006;边燕杰,2017;周飞舟,2018)和“做人”(王德福,2013)等本土概念被纷纷发掘出来,以解释中国社会之特殊性。有论者径直将其命名为中国社会之“底蕴”(杨善华、孙飞宇,2015)。在社会思想史层面,晚清至民国的思想大家如章太炎(林闽钢,1999;史革新,2005)、严复(姚纯安,2003;杨玲,2018)、梁漱溟(刘振辞,2009;闻翔,2019)、潘光旦(周飞舟,2019)等的相关论述被逐一梳理,这些学兼东西的巨擘对中国社会的论断启发了社会学本土化论者的思路和探索(应星等,2006)。 值得注意的是,在两个层面均发生了可以称之为“儒学化”的趋势。有学者指出,上述“人情”“面子”等本土概念的根源是儒家关于“礼”和“仁”的学说(黄光国,2006:61-66)。再加上八十年代以来的“宗族复兴”现象,以及海内外围绕韦伯展开的关于“儒家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讨论,似乎证明了儒学对于中国社会的重要意义不但并未过时,而且还是理解中国社会关键(张琢,1995)。 在社会思想史领域,新儒家代表人物梁漱溟的乡村建设思想,以及“伦理本位,职业分途”的学说得到了新一代学者的重视。而从潘光旦的“论五伦”到费孝通的“差序格局”这一思想脉络更被发扬光大,俨然成为中国社会学本土理论的最高成就,得到不断申说和阐发(阎云翔,2006;翟学伟,2009;夏玉珍、刘小峰,2011),呼应着港台地区“新儒家”对儒学社会实践层面的论述。给人造成的印象是,儒学主导了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以至于有学者径直将汉武帝之后直到五四运动之前的中国社会总结为“儒学社会”(陈劲松,2007),有人则提出了“儒文化社会学”(彭立荣,2003)和“儒家社会学”(李英灿,2003)。 作者无意否认儒学对于理解中国社会的重要性,但我认为上述趋势自有其偏颇处。众所周知,儒家学说的核心是伦理教化,纵然涉及政治、经济等层面,也是在强调“礼”的重要性,并未针对各领域的自身规律,真正提出自成一体的学说。在哲学认识论方面做出突出成就的理学和心学则从佛、道两家借鉴甚多。儒学自身的局限不可避免影响了到上述“本土社会学”的性格,例如多关注“熟人社会”、宗族、修身等社会现象,忽略政治架构、经济运行、社会运动和军事动员等宏观议题,也很少从传统哲学思想中引发出认识论和研究方法的讨论。而中国社会之所以能在过去的两千多年间维持大一统,成就独特的文明气质,当然不仅是因为伦理道德方面的成就,更不能仅仅归因为“人情”和“熟人社会”,而是它在上述制度设计和宏观社会调控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至于这些思想的发轫和构造,都要到儒家以外去寻找。 在中国社会思想史上,先秦至汉代的道、法两家占据特殊地位。从战国中期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前的二百余年间,两家事实上主导了政治哲学的主流。而这一时期正是中国发生重大社会和思想转变的关头。在社会形态上,秦汉帝国推动中国社会从封建体制进入两千余年的齐民社会,创立种种社会制度,深刻影响到后来的历史走向。在思想上,道家和法家有力推动了从春秋时代开始的中华文明“轴心突破”,从本体论、认识论到实践论,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而在这两个方面,同时期并称显学的儒家、墨家或阴阳家都有所逊色。因此对于中国社会学而言,重视道家和法家思想是理解中国社会的关键之一。 前贤已经指出了道家与法家之间的渊源,例如太史公将老子与韩非写入同一列传,钱穆在其《中国思想史》中认为“精于打算”的老子催生出了黄老道家,并将他与韩非子并列(钱穆,1988:77-78),葛兆光(2001:176-178)也从社会思想史的角度论及“道法转关”。但受《汉书·艺文志》的影响,思想史类著作一般还是倾向于将它们各自介绍,这多少忽视了两家思想之间的亲缘关系。而以“老庄”为道家代表人物的思想史写法使得现代学者更倾向于低估道家的社会学意义,认为这一学派由于其出世倾向和个人主义色彩,对后世只有宗教上的重要性(李存山,2016)。但实际上,道家还有“黄老”这一流派,只是由于传世文献的局限,使人误以为其学说晚出,且影响力仅限于汉初,忽略了其衔接道法,通过“道生法”或曰“道法转关”的创造性转化深刻影响中国政治哲学的一面。 1973年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老子》乙本卷前四篇,被认定为失传已久的《黄帝四经》,其文字与《淮南子》部分重合。同时出土的《鹖冠子》和《文子》证明,以往被目为“伪书”的这两种著作至少在战国晚期便已流传于世(陈鼓应,2016:27-30)。这些考古发现与存世的《管子》《慎子》等文献一起,勾勒出了从《老子》到《韩非子》之间隐蔽的思想演进路线。证明了“道法家”在战国晚期思想中的重要作用①。经由这些文献,我们可以看到几代士人发挥创造力,将“道”从玄而又玄的哲学概念落实到军事、行政、吏治、外交、文教、经济……等各个部门,为秦汉帝国社会设计出坚强的制度架构。因此有学者认为,事实上在先秦的百家争鸣中“黄老独盛”,是“显学中的显学”(陈鼓应,2016:1)。 “道生法”脉络的清晰化已经在道家研究和法哲学领域引起了重视,有相关论文和专著面世(王沛,2009;关志国,2016;李笑岩,2018)。但是在社会学领域,这一发现的意义尚未得到应有的估价。谈论“社会学本土化”者,多限于人情、伦理、宗族等事项,不出儒学范围,偶论及道家者,亦浅尝辄止(赵鼎新,2018),或仅限于老庄一派“小国寡民”的社会主张,只有有限的几篇文章将道家与法家的社会思想作为一个整体来介绍(郑杭生、胡翼鹏,2009;王悦笛,2016)。事实上,道法家所谓的“法”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而是涵括几乎所有上述社会层面的制度规范,是与儒家的“礼”同样包含万有的概念,因此对于社会学有同样重要的借鉴价值。职是之故,本文拟对与社会学相关的道法家思想进行一初步的梳理,以凸显这一思想传统对中国社会学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