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新常态的经济形势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已显得至关重要。与此同时,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环境、慈善等社会责任已成为社会共识。企业的创新离不开在研发上的投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需要资金的支持。那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研发投入有何影响?是诱发还是会分散企业的研发投入?不同企业社会责任形态(例如环境责任和慈善责任)与企业研发投入究竟是何种关系?目前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还很少。但不少研究已经指向其重要价值,尤其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的争论中。有学者总结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的研究结果很难有一致结论(Margolis & Walsh,2003)。除了对测量方法的批评,不少学者指出现有研究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即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形态有其自身逻辑,不同形态的社会责任所产生的影响也会不一致(Halme & Laurila,2009)。如果学者们根据自身研究目的或者数据可得性选择不同组合的企业社会责任形态,其研究结论也会因此有别。还有研究指出学者们还忽略了企业研发投入的中介作用,他们指出企业社会责任会诱发研发投入,而企业研发投入有利于提升企业绩效(McWilliams & Siegel,2000)。基于现有研究的建言,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区分不同形态的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本研究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力图探讨不同企业社会责任形态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关系,更具体一点,区别企业环境责任与慈善责任对研发投入的不同影响及其机制。 我们之所以要突出这个区别,还有以下两个目的:其一,企业家往往对不同形态的企业社会责任采取不同的策略。在我国,企业的慈善责任被很多企业家高度重视,而环境责任等却被置于相对不重要的位置(Gao,2009)。而我国社会当前面临的形势是迫切需要企业积极履行环境责任,促进绿色发展(洪大用,2017),同时新常态的经济形势也迫切需要企业积极创新。因此,厘清不同企业社会责任形态对企业研发的影响,而非简单地采用笼统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这样会有助于政府制定正确的激励机制以促进企业发展更加符合社会需要。其二,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的研究虽然很多,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研发投入关系的探索还很少,现有研究多是从其他角度探讨影响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的因素。本研究结合国内民营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实际,开创性地考察不同形态的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机制,也是对企业研发投入研究的深入。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本文采用了通常使用的狭义企业研发投资概念,指的是企业在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工艺改造方面的研发投资(朱斌、李路路,2014),不包括企业生产过程的管理、企业形象塑造等。 二、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与形态厘清 由于直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研发投入影响的研究不多,因此要探索两者关系,我们首先简单回顾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后果的研究以及存在的问题,以揭示本研究的思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后果的研究很多,但主要集中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虽然很多研究显示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绩效有积极影响,仍然有不少研究得到相反的结论,所以近三十年来关于两者关系的问题至今尚无定论。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模糊,尤其对不同形态企业社会责任内在逻辑的忽视是造成这种结果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概念和形态 企业社会责任涉及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学界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定义,例如股东利益最大化论(Friedman,1962)、社会福利促进论(McGuire,1963)、社会责任同心圆概念(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US,1971)、社会问题论(Hay,Gray & Gates,1972),学者们难以在定义上形成共识。在学界最有影响的是卡罗尔(Caroll,1979)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卡罗尔认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需要涵括这四个方面的责任,即经济、法律、伦理和自主决定的责任。卡罗尔进一步阐述了不同形态责任的逻辑和重要次序。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最首要的是经济责任,也就是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并获取利润;法律责任即社会期望企业在法律要求的框架下完成经济使命,例如环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等;伦理责任是社会所期望的、但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责任。自主决定的责任是那些社会对商业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因此留给企业自主决定的自愿行为,通常表现为慈善捐赠等。卡罗尔(1979)进一步指出四项责任中,经济责任最为重要,其次是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再次之,自主责任最为次要。 虽然卡罗尔的定义被学界广为采纳,但是学界在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具体运用时,存在以下三个问题。首先,不少学者将企业社会表现(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混用。这些研究认为企业社会表现作为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包括了治理污染投入、女性和少数族裔的待遇、社区关系、慈善活动等,而这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几乎雷同(Brammer & Millington,2008;Griffin & Mahon,1997)。其次,仍有一些学者依自身研究目的,重新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或者采取其他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概念,或择取卡罗尔概念的某个维度,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Campbell,2007)。第三,卡罗尔关于不同形态责任的重要性受到实证研究两个方面的质疑。学界的第一个质疑是关于各形态责任重要次序。虽然卡罗尔的主张既得到一些研究的证实(Aupperle,Carroll & Hatfield,1985),但是,其他一些文献显示不同国家的管理者和消费者对各企业社会责任形态的重要性有着不同的优先次序(Baughn,Bodie & Mclntosh,2007;Matten & Moon,2008)。学界的第二个质疑是认为卡罗尔模型忽略了慈善责任常被战略性地运用于企业管理之中。例如,企业有时为了弥补合法性的损失会强化慈善。合法性理论认为企业强调慈善是为了呈现正面社会形象、减少或抵制因其他社会责任方面逊色导致的形象受损(Chen,Patten & Roberts,2008;Gray & Bebbington,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