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19)03-0071-13 日军制造七七事变、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是必然的。这是日本的既定国策,《日本对华战争指导史》一书即强调:“历史已进入这样的发展过程,即华北的事态需要加以改善,日华关系应当有个全面的转变。本事态即使能收拾,如果不触及这个自满洲事变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根本问题,则仍会继续发生第二个、第三个卢沟桥事变。换句话说,如果不以此根本指导原则为前提,那么爆发日华战争将是不可避免的。”①日本军部、政府、驻屯军在事变发生后都声称“坚持不扩大方针”,强调要“现地解决”,似乎与此国策是矛盾的。实际上,“现地解决”恰恰是日本推行的策略手段。尽管学术界剖析了日本内部“扩大”与否的争论②,也分析了“现地谈判”的侵略模式③,但是仍有必然探讨“现地解决”的策略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将日本夺取平津地区的毫无廉耻的阴谋手段展现出来。 一、一步走:第29军须撤至永定河左岸 首先要指出的是,七七事变是日军在有利于它的国际局势下制造的。蒋介石指出:1936年二·二六事件后,日本“对俄作战与对华侵略势必加紧,而德国单独宣称废除洛迦诺条约与开兵入莱茵河流域,皆足增进世界纠纷”④。中国驻法大使顾维钧指出:1937年上半年远东局势“还是相当平静”,欧洲局势“也似乎较前顺利”,但是1937年6月后“国际关系一时的缓和,才首先由于欧洲的麻烦而被破坏”⑤。6月9日,裕仁叔父梨本宫和关东军参谋长东条英机提出:“从我们的战略准备以对付俄国的角度看……为了消除我们后面的威胁,给予南京政权一个直接打击,是最重要和最可取的。”⑥7月6日,外相广田弘毅宣称“除毅然推行正确政策外,别无他途”⑦。秩父宫自欧洲致电裕仁:“干吧!”⑧在这样的背景下,七七事变必然发生了。 日军既然制造了七七事变,就要“毅然推行正确政策”,而“现地解决”正是它推行“正确政策”的策略手段。七七事变发生后不久,日本声称要“现地解决”,是否“不扩大”要看中国的态度。一方面,日本外务省7月8日11时将事变责任推到中国身上,指责7月7日夜中国军队“约二个中队,由芦沟桥北方龙王庙及芦沟桥附近部落,对日军横加射击”,声称“目下情势,该事态似不致扩大”,但“今后推移全系于华军态度如何”⑨。日军声称:“支那侧解决本事件力求不扩大化的意图十分明显”,“反复恳请希望本事件不扩大化”⑩,但是,“华军若不反省其非,则我军以断然的决意加以膺惩,自不待言”(11)。 另一方面,广田弘毅训令在青岛的川越茂“赶回南京,从事交涉”(12),但川越茂并未赶回,只有参事日高信六郎在南京,因为7月9日10时日本政府正式决定了“现地解决”、不与国民政府交涉的方针。它宣称,虽然“今次事件爆发之原因,全在于支那侧之不法行为”,但是日本“坚持事件不扩大之方针”(13)。它又称,“日本帝国政府虽暂采取事态不扩大之方针”,但是“今后事态之动向,悉依蒋介石之态度如何耳”;如果蒋介石干涉“现地解决”并派军北上,“日方亦有重大决意之必要”(14)。《日日新闻》宣称:如果“蒋介石今后不停止华北中央化之强行政策,则如斯事件之续发,必有可能性”(15)。日高信六郎7月10日对中国外长王宠惠宣称:日本不愿同国民政府外交部“为对手,而欲就地商办”(16)。7月11日,日高信六郎奉日本政府训令再次提出:国民政府不能阻碍“现地解决”(17)。 日军“现地解决”的问题,首先是中国军队不能驻守卢沟桥,设置非军事区域。围绕此点,中日双方对达成的第一个解决协议作了不同解释。日方声称,双方于7月9日3时“达成妥协”,规定“支那军午前五时撤退至永定河右岸”,即是说,中方同意日军7月8日11时所提“卢沟桥及龙王庙中国军队撤至永定河西岸”的要求(18)。7月10日,日高信六郎对王宠惠宣称,日本外务、陆军、海军三省协议“特别著重今后保障以丰台为中心,在永定河以东之一定区域,设置停战区域”(19)。中方指出,双方于7月8日晚达成的是撤兵办法,规定:(1)“双方停止军事行动”;(2)“双方出动各部队回原防”;(3)“芦沟桥仍由我军驻守”。7月1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声明,一方面强调不能“现地解决”,提出“中国国策对外在维护和平,对内在于生产建设。举凡中日间一切悬案,均愿本平等互惠之精神,以外交之方式,谋和平之解决”;一方面“深盼日本立即制止军事行动,遵照前约(指7月8日晚撤兵办法),即日撤兵,并为避免将来冲突起见,切实制止非法之驻军与演习,庶使事态好转,收拾较易”(20)。“日关系当局”回应:“华侧计划的开始战斗行为,蔑视停战协定,向撤兵地区内侵入,对日军加以不法射击之不信暴戾行为,异常愤慨。并华侧徹底反覆如此态度时,日侧不扩大事件之方针不过使华方傲慢耳。”(21) 7月11日17时半,日本内阁书记官长风见章发表谈话:“鉴于此次北支事件的性质,特改称事变。”(22)18时24分,日本政府发表《关于向北支派兵的政府声明》,宣称:其一,由于第29军“于芦沟桥附近不法射击日军”,日军“乃不得已而与该军发生冲突”。但是,日本并“不弃和平解决之希望,本诸事件不扩大之方针,力图局地解决”。虽然第29军“允为和平解决”,却“毫无同意和平交涉之诚意”,但是日本仍然“不弃不扩大局面与和平交涉之希望,督促华方早日反省而期问题之圆满解决”。其二,由于“维持华北治安,于日本及‘满洲国’极为紧要”,由于“使华方对其不法行为与排日侮日行为前来道歉,并对今后此种行为应致适当保障者,由维持东亚和平上观之,极为紧要。是以日政府于今日阁议下以重大决意,关于向华北派兵已决定应取之所要办法矣”(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