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1923年可以称为新诗发生期,这一时期既有大量的诗歌创作试验文本,又涌现出许多新诗批评文章,诸如胡适的《谈新诗——八年来一件大事》,康白情的《新诗底我见》,宗白华的《新诗略谈》,俞平伯的《社会上对于新诗的各种心理观》、《白话诗的三大条件》,成仿吾的《诗之防御战》,周作人的《论小诗》,郭沫若的《论诗通信》,以及郎损的《驳反对白话诗者》等。这些文章多是白话新诗人所撰写,他们既写诗又写新诗批评文章,这是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今天重读这些百年新诗发生源头上的诗评文章,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某些矛盾现象。但是,长期以来,学界在谈论新诗发生历史时多将它们视为历史文献正面引用之,少有反思性的论析。本文将尽可能地返回新诗发生期历史现场,立足那时的新诗批评文本,梳理其中存在的矛盾现象,揭示出其特征,并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新诗概念阐述上的矛盾 如何界定新诗是新诗发生期一个重要问题,胡适、郭沫若、康白情、俞平伯、周作人等无不在特定的境遇里对新诗概念作了自己的阐述,他们的言说孤立地看是有道理的,但若理性地系统地审视,则发现一些论点前后之间不统一,甚至相互否定,往往难以自圆其说,我们将这一现象归结为新诗概念阐释上的矛盾。 胡适在1919年谈到文学革命的实绩时说:“只有国语的韵文——所谓‘新诗’——还脱不了许多人的怀疑。”显然,在他心中,“新诗”就是“国语的韵文”,就是说新诗必须是国语的,同时又是韵文,“国语”是指新诗的使用范围和世界身份,“韵文”则是相对于不押韵的散文而言的,是指其内部特征,是其质的规定性。这是一个全新的定义,也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新诗定义。胡适并没有具体阐释“国语的韵文”的内涵与外延,而是试图在阐述如何创作韵文时回答何为“国语的韵文”:“不断打破五言七言的诗体,并且推翻词调曲谱的种种束缚;不拘格律,不拘平仄,不拘长短;有什么题目,做什么诗;诗该怎样做,就怎样做”①。这其实是要求以一种非韵文写作方式创作韵文,而且是作为诗歌的韵文,虽然胡适行文中用的是“不拘”,但说白了就是可以完全不顾格律、平仄了。胡适讲到诗体大解放时,进一步发挥说:“有什么话,说什么话;话怎么说,就怎么说。这样方才可有真正的白话诗。”②这完全是用写散文的方式写韵文,这是一种诗人式的想象,其实是无法做到的。1922年,闻一多就说过:“一切的艺术应该以自然作原料,而参以人工”,以“修饰自然的粗率相”;而所谓“‘自然音节’最多不过是散文的音节”,在这个意义上,胡适自鸣得意的“他的诗由词曲的音节进而为纯粹的‘自由诗’的音节”,“其实这是很可笑的事”。③闻一多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胡适的看法。换言之,此时胡适心中的“韵文”已经不是韵文了,而是一种流畅的口语。胡适将新诗界定为“国语的韵文”,但在谈论如何写作这种韵文时却放弃了写韵文的原则,以非韵文的写作方法规范韵文写作,其中矛盾显而易见,这也是导致那时出现大量非诗性的白话口语诗歌的重要原因。 新诗发生期关于新诗为何物的问题,还有一种普遍的看法,就是将新诗界定为诗意诗境的表现。郭沫若从自己的创作经验出发,认为新诗“是我们心中的诗意诗境之纯真的表现,生命源泉中流出来的Strain,心琴上弹出来的Melody,生之颤动,灵的喊叫”,在他看来,这样的诗便是“真诗”、“好诗”。郭沫若将新诗定义为“心中的诗意诗境之纯真的表现”,这是一种个体经验性观点,好像“诗意诗境”客观存在那里,只等着诗人去表现似的,如果真的客观存在着,那就不是“表现”而是复制,他的定义在逻辑上显然有循环论证之嫌。至于何为“诗意诗境”,文章没有直接解释,但后面有言:“情绪的律吕,情绪的色彩便是诗。诗的文字便是情绪自身的表现”。由此可以判断,他是将“诗意诗境”等同于“情绪”。“情绪”是一种纯粹的心理现象,而“诗意诗境”则是“意”与“境”的结合,不属于纯粹的心理情绪现象,郭沫若将“情绪”与“诗意诗境”置换,偷换了概念,逻辑上讲不通。沿着这一思路,郭沫若进而指出诗“不是‘做’出来的,只是‘写’出来的”,即诗歌不是“矫揉造作”出来的,而是“自然流露”的,认为“诗的本质专在抒情,抒情的文字便不采诗形,也不失其为诗”。但在强调“自然流露”的同时,他又说“直觉是诗细胞的核,情绪是原形质,想象是染色体,至于诗的形式只是细胞膜”④,将诗视为包括“情绪”在内的多种成分之和,逻辑上进一步陷入混乱与矛盾境地。 康白情与郭沫若的观点相近,他在《新诗底我见》中说:“在文学上把情绪的想象的意境,音乐的刻绘写出来,这种的作品就叫做诗”⑤。众所周知,意境是意与境的结合,境中有意,意使境人格化,构成可以感知的画面,这是中国古诗的重要魅力所在。康白情以意境说界定新诗,这没有问题,但他的意境是“情绪的想象的”,也就是纯粹的心理现象,与通常的意境含义不同,是无法把捉的;但他却要求诗人将这样的意境“音乐的刻绘写出来”,就是富有乐感地刻画描绘出来,这是不可想象的近乎玄想行为。不仅如此,康白情又说:“诗要写,不要做;因为做足以伤自然的美”,他认为诗歌贵在自然美,反对人为,所以“要写”“不要做”,就是不要刻意地雕琢,这与他前面主张的“刻绘”即“音乐的刻绘”又是矛盾的。 宗白华1920年撰写了《新诗略谈》,回应郭沫若、康白情的观点,并对新诗作了自己的界定,即“用一种美的文字——音律的绘画的文字——表写人底情绪中的意境”。这与郭沫若、康白情的看法基本一致;如何写这样的诗呢?他的答案是:“新诗的创造,是用自然的形式,自然的音节,表写天真的诗意与天真的诗境。新诗人的养成,是由‘新诗人人格’的创造,新艺术的练习,造出健全的、活泼的,代表人性国民性的新诗。”⑥他特别强调“自然”的表达,以“自然”为原则,而我们知道“自然”的并不一定是美的,正如康白情所言,自然的东西只有“经过心底锻炼,才觉得有些美”⑦,自然的当然也不一定是音律的绘画的,这就与前面界定诗的时候所强调的“美的文字——音律的绘画的文字”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