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9)04-0186-14 部门行政法是我国行政法体系中最为庞大的板块,它涉及数十个领域和无数行政法典则,①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都是通过部门行政法来设定关系、分配角色、确定相关行为模式的。中共十九大报告关于部门行政法的表述或直接或间接,既强调了部门行政法在新时代的重要性,又勾勒了部门行政法在未来发展的基本轮廓和框架。其一,在对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顶层设计中,给部门行政法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其二,在多个部门管理中提出了法治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例如,在农村行政管理中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在环境行政管理中要求:“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其三,对一些重要部门行政管理的法治走向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既拓宽了部门行政法的空间,又使部门行政法发展有了方略和依据。如教育行政法方面,强调“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办好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网络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社会保障法治方面,“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药品食品安全方面,“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生态系统保护方面,“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部门行政法将会如何与时代的发展保持同步?将会发生哪些变迁?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一、部门行政法变迁的涵义 部门行政法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比重较大,占有绝对量,如果说行政法是一个总的体系的话,那么部门行政法是这个体系的主流,部门行政法典则在这个体系中至少占到90%以上,②它的典则总量已经形成了行政法体系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一定意义上讲,行政法的精神气质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都决定于部门行政法,即便在西方国家,强调控权主义的行政法格局下,其功能也常常是通过部门行政法体现出来的。“《州际商务法》充满了诸如‘不公平和不合理的价格’‘不公正的歧视’和‘不正当和不合理的偏见或劣势’之类的表述。”③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法以“管理论”作为基础,凸显行政法的管理性能,而行政法所涉及的管理关系就是通过部门行政法典则予以认可、感应和规范的。令人遗憾的是,学界在有关行政法概念的界定上,在有关行政法体系的认知上,往往没有给部门行政法以更多的关注。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法整个体系的发展和变化有赖于部门行政法的发展和变化。另一方面,部门行政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在行政法体系中可以将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予以合理的区分。例如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管理部类的那些行政法典则便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如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它们在行政法体系中相对较为显眼,所以人们也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了一般行政法之上。这些一般行政法具有独立性,即是说在行政法体系中,我们可以对其进行单独的考量,甚至进行单独的体系构建。以行政程序法为例,有学者就对其体系构建做过这样的描述:“行政法学者有从最广义着眼,认为行政程序法包括一切行政权行使之程序,举凡行政机关内部作业及对外发号施令之各种程序,莫不在内。”④部门行政法当然也顺理成章地区别于一般行政法,它们在典则体系的构成上、在规制对象上、在行为模式上等都能够与一般行政法泾渭分明。其相对独立性是我们研究部门行政法变迁的基础条件。部门行政法存在于社会机制和社会过程之中,我们通常将依法治国概括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个方面,部门行政法虽然与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有着某种程度的关联,但它最主要的功能表现在法治社会构建方面,它存在于法治社会之中。作为一种规则系统,部门行政法又对法治社会发挥着这样和那样的作用。而一般行政法与法治社会则没有这样的密切关系,有学者尖刻地指出,行政法“是为行政所特有的法”⑤,足见一般行政法与法治政府关系之密切。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主要矛盾做了解释,作为国家的法治系统,尤其行政法治系统,要对这种社会矛盾有所回应,要能够有效调控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矛盾。由于部门行政法与法治社会有高度的契合,所以部门行政法的变迁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部门行政法变迁的涵义究竟如何认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