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化进程中的“县辖市”问题 对于城镇化的当代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指出:“当今中国,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是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彼此相辅相成。”城镇化是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载体和平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环节。实现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既要优化大中城市发展结构和质量,更要着力发展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其中,尤其要重视“镇”的发展潜力和路径设计。这不仅因为镇是小城镇建设的主体,也不仅因为镇是城市与乡村的连接带,更重要的原因是,作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人的城镇化”需要广泛地由小城镇来承载,镇将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要载体。 (一)镇的三个改革方向 在镇的改革方向上,顶层设计的思路是扩大部分镇的管理权。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完整确认了这一思路。2015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下称《十三五规划》)丰富了这一思路的内涵:“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赋予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完善设市设区标准,符合条件的县和特大镇可有序改市。” 《十三五规划》首次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了赋予特大镇“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的两个方向:一是赋予其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即强镇扩权;二是镇改市。此外,还有第三个方向,即某些镇被其所在的县市吸收,成为该县市政权的组成部分,比如改为地级市下辖的区、改为作为县区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或者成为社区。
图1 镇的三个改革方向 (二)不确定的强镇扩权与非普遍的镇改地(县)级市 上述三个方向中,方向三的本质是“去镇化”,即取消原有镇的独立地位,由其他政权单位吸收或合并。这要满足所在县市城市化程度较高、原有镇与周边区域具有良好的融合基础等经济发展条件,也要满足镇的吸纳者得到原有镇居民情感认同的社会心理条件。“去镇化”主要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法律程序及其背后的民主正当性问题,在此不过多讨论。 就前两个方向而言,强镇扩权的本质是在不改变镇的政权属性和行政级别的前提下,清单式的给予部分镇某些方面更高一级的管理权,即“镇级体制、县级权限”。强镇扩权解决权力的悬浮问题,同时具有灵活性强、方便动态调整的优点,但它本身存在制度结构上的固有矛盾。强镇扩权是对县与镇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重新划分,是县镇权力的此消彼长。在县对镇具有支配性控制的结构下,权宜性的授权予镇是否稳定、有效、适当,充满了不确定性。受行政资源条件的限制,镇对被授予的权力往往没有足够的承接能力。在法律层面上,强镇扩权“涉及对宪法规定的县与乡镇关系的重大调整,属于改变宪法规定的行为,不论是中央部委,还是地方党委、政府,都没有这个权力”,①其形式合法性并不充分。因此,对于促进镇的持续发展来说,强镇扩权的确很必要,但其积极意义也是有限的,并非建立现代国家治理结构的长久选择。 相对于作为权宜之计的强镇扩权,镇改市更加具有组织法层面上的稳定性,也有使镇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可能。能够确定的是,镇改市应当以镇为基础,设置具有明确且独立的行政管理职权的市,即行政市。不确定的是,由于“市”在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当复杂的内涵,镇改市之后,该市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体系中应当如何定位?一直以来,我国以行政区划为地理基础,在其之上建立地方政权单位,各层次政权单位之间形成高低错落的等级关系,并按照这种等级关系配置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资源。如果走向传统的等级制,由镇而改的市应当配备为何种行政级别? 如果将镇改为地级市或者县级市(抑或县),则实质是提升镇的行政级别。现有法律制度已为之提供了相对明确的规则指引,也有长期的实践经验,比如河南省焦作市、湖北省十堰市、广东省汕尾市、福建省石狮市、山西省侯马市都是以镇为基础建置的。但是,提升镇的行政级别需要满足特定的客观条件。某种意义上,这种做法是多个镇的合并晋级,只不过以某个中心镇的名字来命名新的政权单位,其实是反向的“去镇化”。而如果频繁采用提升镇的行政级别的方法,会使地级市或县级市的数量膨胀,既给省级政权带来治理压力,也会导致基层治理秩序的失衡。因此,提升镇的行政级别并不能作为新型城镇化的唯一方案,只能是选用方案。 (三)县辖市的实践需要与有待讨论的问题 在强镇扩权、镇改地(县)级市都存在客观局限的情况下,拓展镇的发展道路需要更多的想象力。一些学者提出,有必要创设“县辖市”,即所谓“镇级市”,也有学者称之为“县辖镇级市”。②他们认为,有必要“实行‘县下辖市’改革,把条件特别优秀的镇作为小城市政区进行管理”,③从而“弥补镇升格的缺陷,真正实现市制的合理布局”,“保持县制稳定,完善设市城市制度体系”。④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探索将镇发展为县辖市的可能。比如广东、浙江、山东等多地开展了乡镇机构改革、中心镇培育或者小城镇管理体制改革。其中,2009年6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强镇扩权改革的意见》(温委发[2009]57号)提出以城市的标准来建设和管理镇,成为镇级市改革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有媒体认为,镇级市可能成为我国一种新的政区类型。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