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33条和第34条,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和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的历史性表述“革命和建设”修改为了“革命、建设、改革”。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革”是已经完结的历史时期,相反,“改革”仍然是当下的时代精神,并指向不断延展的未来。这是因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仍然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并设定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①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到来之前,中共十九大报告又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的判断。在此总体性判断之下,对于各个不同的领域而言,“新时代”会有更为具体的意涵。对于法律人共同体而言,“新时代”是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对于民法学界而言,“新时代”是一个“民法典时代”;②而对于宪法学者而言,“新时代”或许是一个“合宪性审查时代”。 理由显而易见: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合宪性审查”这一长期以来仅为学界使用的术语进入政治文件而成为重要制度安排;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44条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其后,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被赋予“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新工作职责;③同时,长期处于“鸭子浮水”状态的备案审查也走向前台,④开始更为公开和积极地运作。四十年来,中国宪法学界一直在为合宪性审查鼓与呼,也为此做了相当的学术积累。⑤在当下这个可以对“合宪性审查新时代”的开启谨慎乐观的时间节点,中国的宪法学人有必要反躬自省:宪法学术当如何贡献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设,以及如何贡献于合宪性审查的具体运作。笔者尝试,在对制度前史和学术前史的梳理基础上,分析合宪性审查为中国宪法学设定的议题,思考未来的宪法学应有怎样的学术担当、遵循怎样的研究进路。不避浅陋,略陈陋见,以就教于方家。 二、制度前史:从宪法监督到合宪性审查 (一)制度确信下“机构/程序”的纠缠演进 在我国现行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宪法监督”就是最重要的议题之一。这首先是基于历史教训。当时,许多人担心宪法在制定后不能贯彻实施。“北京大学有的教授认为,如果说一九五四年宪法有缺点的话,就是缺少保障执行的措施。”⑥基于历史的惨痛教训,促使人们高度重视新宪法起草中的宪法监督制度。⑦当时的制度设想极具开放性,⑧但最终宪法起草者还是采纳了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方案。宪法起草中还研究过设立“宪法委员会”的两个方案:⑨一个是“宪法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相当,仅对全国人大负责;另一个是“宪法委员会”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前一种方案被认为会导致全国人大有两个常设机关,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一元化领导的体制。⑩但遗憾的是,后一个方案,也就是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的方案也未被采纳。这就形成了宪法虽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但并无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的制度事实。 专门机构的缺失成为宪法监督制度的“先天不足”,相关的完善建议也指向设立专门机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报告中指出:“自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修改通过新宪法以来,全国人大几次会议都有代表提出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的议案和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也有这样的提案,不少人民来信也提出了这方面的意见,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也提出要改进和加强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的工作。”(11)可见这一问题一直广受关注。但相关议案并未被纳入议程,理由是全国人大组织法已经规定了各专门委员会协助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问题是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可以不另设宪法委员会”。(12)这个答复其实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各专门委员会并未能有效协助宪法监督工作。1993年宪法修改时,又有代表建议在《宪法》第70条中增加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内容。对此建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指出:“根据宪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宪法可以不再作规定。”(13)这一意见在设立“宪法委员会”的态度上开始有所松动。但直到2018年宪法修改,宪法委员会的设置并未被提上议程。 机构层面没有突破,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却做出了程序层面的突破。《立法法》第五章对备案审查的制度和程序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并创新规定了五大类国家机关和其他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违法审查的“要求”或者“建议”,并规定了处理程序。(14)这一程序设计被寄予厚望,但在实际运行中却遭遇困境,除了“孙志刚案”等极少数案例外,其功能罕有发挥。(15)不过,这一程序设计却带动了工作机构层面的改变。2004年5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内部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成为在备案审查层面开展宪法监督的工作机构。但这个机构的运作却略显神秘,外界很难获知其工作程序或工作成效。 然而,法治实践中却出现了各种涉及宪法的诉求,特别是众多部门法的问题不可避免地转化为宪法性争议。于是,在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出现了突破既有制度框架的尝试。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做出批复,在处理实际案件的同时,也回应了学界关于“宪法司法化”的制度期待。这一批复引发热烈争论,并因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在私法关系中的效力”问题,刺激了基本权利的研究走向繁荣。然而,这一做法却因为抵触宪法关于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权归属的明确规定,自身无法获得权限合宪的评价,因而最终于2008年1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宪法司法化”尝试失败,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如何完善既有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