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19)02-0056-10 1920年初,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创设教育研究科,开启了我国教育学科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尝试,现代意义上的教育学科研究生的培养则发端于1928年中山大学教育学研究所的设立。本文以近代高校的教育研究机构为中心,对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产生的历史背景、具体实施及发展特点进行探讨,展现近代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总结历史经验,以期为当前我国教育学科人才培养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启示。 一、近代中国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产生的背景 近代中国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学科根源。从外部来看,它是近代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就内部而言,它又是教育学科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必然。 (一)近代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清末民初,在教育上时而取法日本,时而借鉴欧美,这种机械地照搬西学理论和教育制度的举措,未能彻底改变中国的教育面貌。国人开始反思和探寻新教育的出路,20世纪20年代,“新教育中国化”运动兴起。舒新城、庄泽宣、何炳松等一批教育家纷纷撰文著说,竭力推进西方“新理”同中国国情的融合。曾任《教育杂志》主编的何炳松明确提出,在“介绍外国教育文化的理论和实际”的同时,更应“创造独立的教育理论和方法”“自出心裁地去创造一种适合国情的新理论和方法”[1],继而探寻符合我国社会需求的教育发展路径。基于这种认知,促进教育专业化及培养专门人才的呼声越来越高,“一切教育事业非有教育学识者去办不可,教学非习过教学法和教育原理去担任不可,教育的问题非用着科学的方法去解决不可。”[2]蔡元培曾指出:“苟吾国大学,自立研究院,则凡毕业生之有志深造者,或留母校,或转他校,均可为初步之专攻。”[3] 蔡元培领导组建中央研究院,并拟定设立教育研究所。遗憾的是,该项计划因故未能实现。但是,筹建研究机构、开展教育研究、培养高层次教育专业人才在学界已形成共识。例如,1928年5月,中华民国大学院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陶行知向大会提交《设立教育研究所案》。他极力主张:“中小学教育为国家根本大计,必须运用科学方法,分析研究,实地试验,方能免入歧途……由大学院设立教育研究所,聘请专门人才,分工研究。”[4] 黎锦熙、罗廷光、黄敬思等教育学者也都不约而同地表达了建立教育研究所,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强烈愿望。总之,在“新教育中国化”运动的刺激下,建立教育研究机构,并借以推进研究生教育发展,已是如箭在弦而蓄势待发。 (二)教育学科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必然 清末民初教育学科体系日益完善,为研究生教育的产生提供了学科准备;各高校研究院所的设立,为研究生教育的产生提供了机构保障;一定质量本科生的培养及大量留学生的归国,为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提供了人才支撑。 第一,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的学科准备。清末“新政”时,国人也开始编撰教育学科教材,创建教育学科理论,初步建立学科体系的基本框架。《壬寅·癸卯学制》的颁行,从法律上确保了教育学科在教育体系中的合法地位。《壬子·癸丑学制》的实施,不仅将“教育学”列为师范学校各科必修科目之一,“教育首宜授以心理学、论理学之要略,进授教育理论、哲学发凡、教授法、近世教育史、教育制度、学校管理法、学校卫生及教育实习”[5],而且规定高等师范学校“得设专修科”[6]。1915年9月,北京高等师范学校设立教育专攻科,初步设计教育学科课程内容有“教育学、中国教育史、西洋教育史、世界教育制度教育行政、教授法保育法、学校管理法及学校卫生学”[7],从而将学制规划转化为现实操作。1918年5月,南京高等师范学校添设教育专修科,专业人才培养的课程更加丰富[8]: 实践伦理、伦理学、中国伦理学史、西洋伦理学史、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学、中国教育史、西洋教育史、东洋教育史、教育社会学、教育行政、各国教育比较、学校组织及管理法、学校卫生与设备、职业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务调查报告法、学务统计法……教育研究报告、实地教授及参观。 1920年,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开办教育研究科,颁布的《教育研究科简章》确定了“教育原理、教育史、教育制度、教授法、心理学”[9]等教育学科体系。可见,从教育专攻科到教育专修科、再到教育研究科,教育学科的课程越来越丰富,办学层次越来越高,专业化程度越来越强,学科体系日趋成熟,学科建制日益完善。 第二,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的机构保障。民初颁行的《大学令》规定:“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设大学院。”[10]1917年9月,教育部颁行《修正大学令》,强调大学得“设大学院”。[11]1929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大学组织法》,进一步明确“研究高深学问,养成专门人才”的办学宗旨及施教方针,再次强调“大学得设研究院”[12]。在这些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各高校陆续开始筹设研究院所,发展研究生教育。1930年4月,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改进高等教育计划》,不仅从办学经费、图书设备、师资队伍、学生素质等四大核心要素,对研究院所的设置资格做出明确要求,而且对其组织结构、内部设置等做出详细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制度,1934年5月,教育部颁布《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对大学研究院所的性质、组织机构、研究生资格及考试、肄业年限等,都做了统一规定。这是近代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研究生教育而制订的法规,使得研究生教育进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阶段。在该法案中,教育研究所的合法地位也得以确定。“研究院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研究所,称文科研究所、理科研究所、法科研究所、教育研究所、农科研究所……”[13]。1935年,《学位授予法》颁行,使得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学位问题亦获得合法解决[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