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来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与理论反思 傅才武(武汉大学)、何璇(湖北大学)/《山东大学学报》,2019.2.43~56 四十年文化体制改革的局限 1、边缘式改革模式快速启动了改革进程,但其固有的多种负面效应逐步显现。 文化体制改革四十年来,尽管在多个文化领域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这种由文化消费市场、私营企业、文化团体以及基层文化单位等相对弱势的“边缘群体”或者基层力量推动的“边缘变革”,是中国渐进式改革的一部分,但其本质上仍是一种外延式的改革。在改革的启动和初期阶段,边缘群体的力量能够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它的力量却不足以推动社会核心制度的变迁。文化体制改革四十年后,从整体看,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仍然表现为“外延式突破”和“机制性创新”,而并非产权制度安排、政府宏观管理职能系统等核心制度的重大创新突破。 第一,微观层面上,将经营性机构剥离出来按行业或行政区划组建文化产业集团,形成传统事业体制之外的“增量机构”,仍然主要是行政逻辑而不是市场逻辑。如,目前在演艺领域全国形成了22个中央直属和省市级演艺集团,是原有中央与省市艺术院团和剧院的行政性组合。构成这些集团的国有文化单位并没有进行产权改革和法人治理结构改造,公共资源配置的非竞争性与约束软化、激励机制乏力、运营成本扭曲等深层次问题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这种过度依赖增量改革的简易性而避开存量改革“硬骨头”的文化产业改革发展模式,并非个案性存在,而是一种普遍性的样态。 第二,宏观层面上,自2010年以来,从地方到中央设立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管机构(“文资办”),形成了“主管主办制”和“出资人制”双轨并行格局。与几年前工业领域改革的区别是,工业领域是在先撤销纺织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后分别设置政府宏观工业管理部门——工业与信息化部和专业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理顺了国家公共管理职能部门与国有资产代理人之间“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文化领域尽管合并了文化部与旅游部,重新组合了国家广播电视与电影出版的管理部门,但文化、出版、广播电视、出版、体育和文物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属性并没有改变,反而是在小行业部门的架构下又增设“文资办”。 第三,自2012年文化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相关政策的“红利效应”逐渐衰减,一些文化机构形成对改革政策红利的严重依赖,又使新的既得利益格局形成“板结”状态。一些国有文化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仍然在市场经济规律与政治体制需求之间“摆渡”;一些文化机构完全依赖于改革政策的特殊扶持,既希望享受事业单位体制红利又希望收获市场经济收益;国家推进文化企业走向市场、文化事业单位提高效益的政策激励措施正在逐步失去效率,文化体制改革可选择的政策手段越来越少。当采取宽松的财政政策时,政府会加大公共需要领域的财政支出,文化机构可获得更充裕的发展资金,因而会对转企改制产生抵触。文化领域的供给侧效率不足,文化机构对公共政策“红利”严重依赖的背后,正是改革“边缘化”和“浅层次化”的负面效应。 2、新常态下改革的“窗口期”被压缩,形成对改革者决心和能力的双重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积累的巨大财富,为推动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随着2012年以后我国经济发展逐渐进入“新常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窗口期”被大大压缩。未能快速升级转型的文化行业和文化机构将被挤入下行通道,从而加快边缘化进程。 第一,2013年以后文化体制改革全面进入“深水区”。随着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完成,文化体制改革逐步突破了表层结构,进入体制的核心层。但由于文化体制的深层结构——文化单位的产权制度安排以及基于产权之上的党政关系、政企(事)关系和政社关系的结构化模式,必须与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之间保持最低限度的一致性,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进入到体制机制协同改革的新阶段,开始全面涉入“深水区”。 第二,“十三五”时期,传统体制固有的效率缺陷,将导致传统文化行业进入“边缘化”通道。国有文化行业长期依赖国家身份、财政投入和政策红利,对当前数字技术快速迭代、管理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所带来的巨大冲击缺乏反应能力,部分行业正陷入加速“边缘化”的困境。传统管理体制惯性、市场发育不充分、人才结构不健全和环境不配套等制约因素的客观存在,使传统文化行业一线改革者陷入“改革找死,不改等死”的纠结之中,而改革“窗口期”将会在经济增速下降、国家财政增幅下降的压力下提前关闭,这将对改革决策者的决心和能力形成重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