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权是中国参与和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进程的核心理念之一。无论是《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还是《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尊重维护网络空间主权”都是其核心原则,这为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基准坐标。自2010年《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明确提出这一概念以来,网络主权已受到日益深入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就目前来看,主张网络主权的观点大致沿着两条脉络展开。一是认为主权本身是不断演进发展的概念。随着时代环境的变化,主权的内涵、外延及其实践都会发生相应调整。这一逻辑隐含着国家权利“自然延伸”的预设,但对于这种延伸的内在动力(或必然性)似乎缺乏有效解释。主权本质上是由主体间共有观念形成的国际规范,而规范既可能被行为主体接受并内化,也可能在互动进程中走向衰败。①仅从概念演化并不能得出国家主权必然拓展至网络空间这一结论。二是认为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具有现实可行性。无论是构成网络空间的基础设施还是终端用户,都不能完全脱离国家主权管辖的边界。而政府管理信息流动和网络行为的技术手段也在不断演进和丰富。这些事实意味着网络空间具备一定的“可规制性”,为国家主权介入提供了可能。②但是,可行性本身并不等同于正当性,网络主权是否以及为何具有必然性仍未得到充分说明。因此,上述研究尽管对网络主权的概念基础和实现途径展开了探讨,但对网络主权的缘起似乎缺乏有效论证。本文认为,国际规范虽然本质上是由行为体的共有观念构成,但其自身的功能价值会对该规范是否被接纳、扩散并社会化产生影响,换句话说,规范承载的政治功能是理解其在国际社会中兴起和延续的重要因素。主权在过去数百年间成为国家间互动的核心规范,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对无政府状态下国际秩序的维护。同样,网络空间政治秩序失衡,以及主权原则对网络空间秩序重塑的重要价值,使网络主权逐渐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首要原则。 一、主权及其秩序性功能 在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基石性原则里,主权无疑是最核心的要素。欧洲三十年战争之后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族国家体系的起点。这一体系包含的系列条约规定了欧洲各国的权力边界,自此,国家具有独立地位且不受外部干预逐渐成为普遍接受的基本准则。主权至少具有对内和对外的双重含义:对内主权意味着在一定领土范围内最高和最终的政治权威,它垄断了有组织的强制性力量,并对社会行为施加管控。对外主权意味着这一政治权威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支配,即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其他权威主体。后一层含义是现代主权国家体系的前提条件,它要求每个国家在处理对外事务时,至少在原则上将其他国家视为独立且平等的个体,并且期待其他国家也以同样的方式相待。这种“共有主观性”建构了主权的规范内核,“其存在仅仅是由于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和期待”。③因此,要理解网络主权的缘起,就应当解释作为一种国际规范的主权原则,在网络时代仍然得到国际行为体共同认可和遵守的内在缘由。 国际规范具有从兴起到扩散、再到逐渐被行为主体内化的“生命周期”。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体逐渐接受对行为“适当性”的理解,改变利益和身份认知,并调整自身行为以适应规范要求。④尽管国际规范是由行为主体间互动建构而成的,但一些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规范准则也是国际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义了特定时期的体系性质和特征。⑤这意味着规范不仅仅是个体信念的简单集合,其本身也具有能够产生因果和建构作用的自在性。⑥“行为体的确修正着社会规范,但规范同样塑造着行为体策略和话语选择的范围。”⑦因此,在分析国际规范(尤其是那些约束国际行为体基本行为范式的宏观规范)的演化发展时,不能仅仅局限于(从微观上)描绘国家如何在互动过程中对规范加以接受或拒绝,还必须关注这些宏观规范的本体特征及其影响。也就是说,应当注意规范内涵在维系国际体系稳定性方面,如形塑国家间关系稳定状态、促进文明交往等,具有何种内在价值。 国际规范在体系内的接受和扩散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如大国的态度、政治活动家的游说、跨国倡议网络的形成等,⑧但规范在国际体系中承载的政治功能同样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规范从来不是在真空里出现的,而是在一种高度竞争的规范空间里与其他规范和利益认知竞争。”⑨规范要在这一竞争中胜出,需要具备一定的特质,如能否树立有效标准、能否有效解决国际政治问题,以及这一规范能否与体系中的其他规范形成共鸣等。有学者甚至将规范比喻为基因,二者都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最能适应国际政治环境的规范最具生命力。⑩某些规范的确比其他规范更能适应国际体系的需求。例如,禁止政治暗杀之所以成为普遍规范,原因是这一原则有利于巩固大国相对于其他行为体的地位,并使特定类型的暴力(如国际干预或战争)合法化。(11)国际规范在地区的传播效果,则和该规范与区域内本土规范的匹配情况息息相关。(12)虽然规范倡导者的说服过程是规范兴起的首要步骤,但规范的说服力却依赖于规范内在价值本身蕴含的吸引力。有学者便认为,含糊、抽象的规范更容易被接受,因为其为行为体的不同解读留下了更大空间。(13)与此类似,在分析某一风险如何被“成功”界定为安全威胁时,安全化理论认为“言语行为”的逻辑自洽和所涉问题的自身属性同样重要。(14)总的来说,一种理念之所以能在与其他理念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长期存续,前提是其本身的价值功能得到认可。 主权原则作为威斯特伐利亚以降国际体系的核心特征,其根本功能在于保障国际体系的稳定秩序。正如赫德利·布尔所言,“那些认为国家体系已经过时的人忽视了一个事实,即国家体系在维护处于严重分裂状态中的人类共同体之秩序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15)甚至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远未形成之前,这种秩序性功能就已或明或暗地见诸众多政治哲学著述之中。在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看来,行使暴力的权力须牢牢掌握在最高权威手里,对内权力的单一性确保了战争等暴力行为符合群体的公共利益。“这就是‘正义战争’之所指:为群体提供良善秩序与和平,以彰正义。”(16)博丹和霍布斯等人不断丰富和发展了主权理论,主要目的是借由主权理念恢复国家内部秩序。威斯特伐利亚系列条约确立的主权原则,首要目的也在于以“教随国定”(cuius regio,eius religio)的方式将世俗权力从宗教权力中解放出来,使处在严重宗教分裂之中的诸多社会免于冲突。(17)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国家主权的内涵也发生改变。主权实践面临来自跨国资本、国际组织、人口流动等一系列因素的挑战,“保护的责任”等新的规范对主权的行使提出了更多制约。但这些变化并不必然意味着主权规范的衰落,相反,主权规范与其他要素的互动发展进一步巩固了国际体系的既有形态。克拉斯纳认为,以主权原则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不太可能发生根本性调整,因为维持现状具有显著的内在优势,而且“主权可以与其他国际机制安排共存,而不是被后者所取代”。(18)在全球化时代,国家行为体一方面主动让与主权以从经济流动性中获益,另一方面则强化社会和政治领域的主权管辖,使得边界在维持民族国家身份认同的稳定性中仍扮演重要角色。(19)也就是说,主权规范的生命力在于其对国际秩序稳定性起到的积极作用,这是这一规范始终得到国际行为体认可并加以内化的基本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