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理论体系的创建始终面临着对自身所持有的正义规范予以正当性证成的任务,这一任务已然承带了对正当性证成方法的先在选择。在现代政治哲学的语境之内,由于主体性资源的开掘,特别是在康德掀起对主体理性能力的批判之后,政治哲学体系的创建与证成方法的选择愈益成为二而一之事,至1980年代罗尔斯旗帜鲜明地提出“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现代政治哲学的方法论才最终得以定型。在此之后不断的调整和更新中,“建构主义”因其所具有的综合性和一般性的特质,能够较好地兼容诸如直觉主义、功利主义、基础主义及历史主义的证成范式,逐渐被认可为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方法。建构主义方法并不是在罗尔斯这里才遽然而成,而是现代政治哲学长期发展的结果,有学者甚至还疑惑性地提出了“是否在逻辑上导致了三个阶段的划分,即从霍布斯(近代政治哲学的开端)到康德(以理性为最高原则的经典启蒙观念),再到罗尔斯(现代政治哲学的复兴与自觉的建构主义——主要从方法论上来考虑)?”当然,目前还只是明确了康德与罗尔斯两者在建构主义方法论确立过程中的凿凿地位,而对霍布斯的地位持保留态度,认为有待“详细的阐述”。①本文以此疑惑为基本的问题意识,以建构主义为理论视角,详细考察作为霍布斯与现代政治哲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回答如下几个问题:作为现代政治哲学核心方法的建构主义有哪些方面的基本规定?霍布斯建构方法的认识论基础是什么?霍布斯在哪些方面为建构主义方法论提供了基本的型构范式?霍布斯建构方法对现代政治哲学奠基性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霍布斯建构方法为什么还需要进一步的推进? 作为对正当性证成的一种方法,建构主义可以表现为不同的类型,即便罗尔斯本人也经历了从道德建构主义到政治建构主义的转变。前者被罗尔斯称为康德式建构主义,其特征是“赋予正义和德性义务以内容的特称绝对命令被看作是由一个建构程序(绝对命令程序)规定的,该程序的形成和结构镜射了我们的实践理性的两种能力以及我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道德的人的地位”。②后者则被表述为“一种关于政治观念之结构和内容的观点,它认为,一旦达到(假如任何时候能如此)反思平衡,政治正义(内容)的原则就可以描述为某种建构程序(结构)的结果,在这一由原初状态所塑造的程序中,合理的行为主体——作为公民的代表并服从理性的条件——选择公共正义原则来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③ 无论是何种意义,通过罗尔斯的表述我们可以归纳出建构主义方法的共同要素:(1)建构主义方法的目的在于产出道德规范或正义原则。“在政治建构主义中,所建构的是什么?回答是:一种政治正义观念的内容”;④对于康德式道德建构主义来说,通过建构程序检验所产出的是“所有特殊的绝对命令”。⑤(2)建构主义需要设计特定的程序,道德规范或正义原则是经由此建构程序严格审查和验证的产物。罗尔斯正义论体系中这一建构程序被规定为“原初状态”,其角色是通过塑造被视为道德人的公民在组织有序的社会中理想化地为他们的社会挑选首要正义原则的方式,在独特的人观念与首要的正义原则之间建立起联系。⑥当然,程序本身并不是被“建构”起来的,而是被“设计”(lay out)出来的,意即这一程序是符合实践理性的所有要求而合乎理性与合乎情理地被铺陈出来的。⑦(3)进行建构的主体需要预设“特定的人观念”。罗尔斯的预设是:“此观念将人视为既是自由又是平等的,且有能力合理地以及理性地行动,并因此有能力参与如此构想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中去”;他们拥有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⑧(4)建构主义建基于实践理性而非理论理性。“建构程序从根本上说建立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理论理性的基础之上”,实践理性从根本上规定了建构主义方法论的精神气质,它不仅使建构的主体成为自足的统一的行动主体(意即在“特定的人观念”中确定了合理与理性两者之间的序列),而且也使得建构的过程最终成为可能(意即通过实践理性才能实现多元理性达成重叠共识,在特定的人的观念和政治正义观念两者之间达成和谐一致)。⑨ 简言之,建构主义是基于主体的实践理性能力,通过特定程序的设计、运用实践推理最终导出规范原则的方法,它把道德规范或正义原则的产出看作经过特定实践理性程序审查的结果,其有效性和确定性仅受主体实践理性自身的约束,否定任何外在于主体理性之外的其他力量对道德规范或正义原则所做出的基础性抑或普遍性的支撑。“建构主义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指明了公民在良序社会中将其所产生的首要原则视作为正义的理由,在建构这些原则的程序之外不存在任何的正义理由;某些其他的正义理由也只能在由建构得来的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加以确定。”⑩ 如果着眼于西方哲学史整个的演进历程就不难看出,建构主义方法其实是现代认识论转向在实践领域深入推进的产物,它使得任何正义原则都要最终被诉诸理性主体自身以获取其正当性的证成。自笛卡儿确立主体性原则之后,现代认识论把知识的来源和确定性的根据最终都落实在主体内在的“观念”之上,这样就逻辑性地拒斥了存在论意义上所谓的外在于主体的“实在”对知识之确定性的始源性规定,古典语境之下先在性设定的东西,例如理念、至善抑或上帝,亦已不足以成为正当性的籍资与支撑。霍布斯的建构方法正是奠定于这一由笛卡儿所开辟的认识论转向的基础之上的,他通过对这一方法非自觉的使用为现代政治哲学确立了知识论基础,使道德规范和正义原则从先在的客观秩序的规定中脱嵌出来,嵌套在主体的心灵或人性的激情之上。 霍布斯深受笛卡儿的影响,他直接把感觉确定为知识的原点:“如果现象是我们借以认识一切别的事物的原则,我们就必须承认感觉是我们借以认识这些原则的原则,承认我们所有的一切知识都是从感觉获得的。我们要寻求感觉的原因,是不能从感觉自身这种现象以外的其他现象开始的。”感觉与感觉对象是决然不同的两物,“一切观念最初都来自事物本身的作用,观念就是事物的观念。当作用出现时,它所产生的观念也叫感觉,一个事物的作用产生了感觉,这个事物就叫做感觉对象”。(11)如此一来,霍布斯就把主体之内的感觉与主体之外的实在区分开来,“无论如何,对象始终是一个东西,而映象或幻象则是另一个东西”,感觉发生的原因也只是“运动”,而非外部的实在固有的性质,“一切所谓可感知的性质都存在于造成他们的对象之中,它们不过是对象借以对我们的感官施加不同压力的许多种各自不同的物质运动;在被施加压力的人体中,它们也不是别的,而只是各种不同的运动”。(12)这根本不同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认识发生论,他把感觉还原为运动,认为感觉并不是身外之物的对象所固有的性质,而只是人的感官受到压力之后的结果。这种通过运动而对感觉形成的解释,把感觉纳入主体可解释和可接纳的范围之内,否定把感觉置于身外之物中的断定,为知识的确定性和真实性铺就了主体性基础。当把主体之内的观念(感觉)而不是超越主体之外的实在作为知识的来源,不仅使得实在于主体之内的显现成为主体认识的真正起点,逻辑地排斥了传统实在论的真理证成路径并开启了现代观念论的真理证成路径,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通过观念相互间关系的认定而解释和建构世界的行动路径,既然真理的证成需要建基在观念之上,毫无疑问行动之意义的开出也同样需要建基于观念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