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以良法推进发展,保障善治。”国家赔偿工作担负着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是国家行政和司法活动的晴雨表。我国国家赔偿法历经2010年、2012年两次修正,并出台了一系列程序规范、专门规范和司法政策,法律制度体系渐趋完善,在保障人权、规范权力运行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国家赔偿法作为调整行政、刑事、非刑事司法三类赔偿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既要对实体和程序做出规定,又要涵盖对行政、司法等领域的各类职权行为的规范,不仅难以做到整体布局上的大而全,而且也无法兼顾细节设计上的小而精,尤其是在确保国家赔偿各项制度机制的衔接和统一方面,还有很多可以完善和改进的空间,追偿追责制度的重构正是其中之一。在实践中,社会公众对国家赔偿实施效果的评判也主要集中在赔偿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冤错案件的追偿追责两大方面。因此完善国家赔偿追偿追责机制,强化对违法用权者依法追究责任,实现权利保护与权力制约的动态平衡,必将成为下一阶段国家赔偿制度改革的攻坚区域。 一、国家赔偿追偿追责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 (一)国家赔偿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赔偿率却持续下降
表1 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率统计表①
表2 法院审理司法赔偿案件赔偿率统计表② 从对2005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案件的统计中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案件的整体数量呈上升趋势,但判决赔偿和决定赔偿案件数量却在波动中呈现下降趋势,赔偿率更是呈现出明显的下滑。对比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案件数量大大高于司法赔偿案件数量,但其赔偿率却远远低于司法赔偿率。 (二)国家赔偿费用支出数额巨大,但追偿追责的适用状况并不理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新调研统计,2015-2017年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共审理各类司法赔偿案件8261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1146件,决定不赔偿案件4598件,以其他方式结案2517件。决定赔偿的1146件案件中,刑事赔偿案件964件,赔偿金额33095.29万;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182件,赔偿金额5290.31万元。③ 此外,除了上述可统计的数字外,不容忽视的是迫于社会舆论、绩效考评、追偿追责等方面的压力,还存在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诸如信访等渠道进行法外补偿的情形,造成大量隐形国家赔偿案件的存在。④ 在最高人民法院另一组统计数字中,2011-2013年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赔偿决定中,决定赔偿的案件共792件,决定赔偿金额12344.90万元。在国家赔偿后的追偿追责中,已经追偿追责的14件,占决定赔偿案件的1.78%。其中,同时涉及追偿和追究党纪责任的2件,同时涉及追究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1件,同时涉及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1件,单独涉及追偿的1件。单独涉及追究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各3件。⑤ 从上述司法赔偿数字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国家赔偿费用的支出数额巨大,且持续增长,但国家赔偿后追偿追责的比率却极低,追偿案件所占比率更是不足1%。 (三)在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中,存在以追责替代追偿的倾向 2013-2016年,全国法院共依法纠正重大冤错案件34件54人次,⑥随着这些重大刑事冤错案件被集中纠正,人们在探讨刑事冤假错案纠正和预防机制建设的同时,也将关注热点逐步聚焦在国家赔偿追偿追责制度上。下面是一批广受社会关注的重大冤错案件被纠正后的追偿追责情况。 1.赵作海案。2010年5月,赵作海领取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同期该案合议庭成员停职接受调查。2012年河南赵作海案的“制造者”——河南省柘城县公安局六名警察被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刑事责任。⑦ 2.“张氏叔侄强奸案”。2013年,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共获得国家赔偿金221万余元。这个案件在启动追责程序后,没有发现故意制造冤案的情形,相关人员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问责。⑧ 3.呼格吉勒图案。2014年12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呼格吉勒图的家属赔偿205万余元。⑨同期,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追责调查程序,2016年1月,公布追责结果,对该案中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一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余26人被分别予以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⑩ 4.聂树斌案。2017年3月,聂树斌的母亲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共计获得各项赔偿268万余元。(11)该案追责追偿均未予公开。 上述4案中的3起案件,在国家赔偿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党纪、行政乃至刑事追责,但对追偿问题均未见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