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因其自身蕴含浓郁的改革属性和服务改革的实践特质,而获得了“改革宪法”①的称号。改革谋求的是变革与发展,宪法追逐的是安定与秩序,“宪法”与“改革”,这两个看似存在抵牾的话语,组合在一起却成为描述中国行宪实践的经典概念,也成为解释中国改革进程的独特视角。在这一观察视域下,中国的改革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日渐深化中,似乎总是以“违宪”开始,而最终却总能通过修宪而获得宪法支持。这种明显挑战传统法理的改革实践,给中国宪法学带来了理论上的巨大困惑。于是,“良性违宪”②成为对前期改革进行宪法学诠释的一个无奈标签:“良性”和“违宪”,这两个分别从现实和规范出发,得出的看似无法圆融的矛盾判断,却同时成为描述中国改革的关键词。③无论是中国的改革,还是中国的宪法,由于改革史与行宪史的高度重合并相互印证,使得他们彼此成为描述和理解对方必不可少的镜鉴。 但长期以来,如同“良性违宪”概念所直观表露的,在宪法与改革关系的问题上,学界存在一种认为改革缺失合法性尤其是合宪性的认知与评价,④并在此立场上,主张“违宪改革”不应被肯定、理应被杜绝。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政党对改革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倡导,以及对“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强调,似乎为学界关于先前改革进程缺失合法性提供了某种政治上的论证。改革天然具有变法的特质,它与宪法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价值立场上的冲突,但是,这种“冲突”是否一定会演化成为二者之间必然的对立,却并没有获得有力反思和认真对待,反而日渐成为不少学者认识中国改革的一种“无意识框架”。⑤因此,很有必要认真检讨“改革缺失合宪性”的主张赖以存在的实证基础,它究竟是一种“法律事实”还是“真实事实(veridical fact)”,又究竟是一种“法律理性的话语”,还是“事实真理(factual truth)的话语”?因为一旦将“改革缺失合宪性”作为一种法律事实,那么,就算这种法律事实与真实事实有所出入,建立在这种法律事实上的法律理性话语,依然会十分“正当地”将改革的合宪性从真理话语中剥离出去,从而愈发令后来者丧失对此问题的反思能力。⑥ 在此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我们除了要继续秉持“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将改革进行到底”的毅力和勇气外,更要在历史的实践和经验中,结合学理的辨析与反思,对宪法与改革的关系进行再梳理、再认识。这既关系到全面深化改革并在不断改革中获得发展的最大红利;也关系到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的权威性与安定性,以在日新月异的变革发展中谋求井然有序的和谐稳定。 为此,本文首先立足于客观的、基本的事实展开分析,在事实维度上反思宪法与改革的关系,指出改革与宪法是一种“派生、共进”的关系,改革并不违反宪法、宪法能够预见改革的事实依据;然后,从理论维度对宪法与改革的关系进行梳理,论证改革是实施宪法的一种形态,藉由宪法修改将改革共识向宪法共识转化,从而实现了改革与宪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接着在对刚刚完成的第五次修宪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展望新时代宪法与改革关系的发展趋势,认为宪法修改承担的应是将宪法共识向改革共识转化的使命;最后,本文试图得出结论,我国处理宪法与改革关系的实践和经验,实际上构成了中国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的一种以现代化为导向的处置机制:国家建设通过改革进行,常态化的国家治理通过宪法实现,二者之间的内在张力通过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加以调适。 宪法与改革关系的事实之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的大幕,以恢复和重建法制来保障人民民主、促进现代化建设成为紧迫的时代课题。现行的1982年宪法正是在此改革大潮中孕育诞生的。改革先行,立宪随后,这一历史逻辑决定了改革与宪法如影随形、相伴而生,宪法既是改革的产物,又是改革的动力和保障;宪法内容既有对1978年以来改革成果的初步总结,也有对未来一定时期改革形势的预估和相应安排。这突出体现在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两个方面。 当我们说现行宪法是改革的产物时,首先可以从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加以印证。事实上,“当代中国的改革发轫于政治体制改革,而中国的立法也首先是从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入手的”⑦。如果没有“文革”后系统总结和反省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经验教训,并试图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和行动,就不会有现行宪法的诞生。而现行宪法的确也对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作了充分回应。比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现国家根本任务的转移;明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完善一系列重要的国家基本制度;健全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规定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等。 将1982年宪法关于政治制度的这些规定与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相比对,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高度一致性。这是因为,这两个文件正是1982年修改宪法时的重要依据,也是当时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为修改宪法改革国家制度打下了理论基础”,而《若干决议》“为修宪解除了历史包袱”,其相关内容被提炼为原则性的宪法语言而置于1982年宪法总纲之中,从而“成为1982年修宪的重要理论指导和现实制度”。⑧换言之,对于1982年宪法而言,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成了宪法本身。没有1978年开始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没有1982年宪法,而1982年宪法则是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直接确认与保障。由此,改革过程本身就是实施宪法的过程,而实施宪法也是为了进行改革的必然要求和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存在改革违反宪法,或宪法阻滞改革的问题。这个逻辑同样适用于经济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