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可追溯至1986年原国家教委开展的国家重点学科评选,在30余年的发展中,学科评估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随着“双一流”建设战略的提出,学科建设成为一流大学建设的主要抓手,如何通过学科评估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过去的相关政策及其变革将持续影响后续政策的走向,因此,准确认识30多年来我国学科评估的演变历史与机制,有助于“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探讨未来如何更有效地推进学科评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分析工具之一,其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从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动力、模式、路径等方面剖析社会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揭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不足,并预示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由成文的、权力机构保证实施的正式制度和不成文的包括人们互动交往过程中的惯例、文化等非正式约束共同组成。”[1]我国学科评估本质上是一种教育制度安排,既包括一系列政策法规、条例准则等正式制度,也涉及与评估有关的思想、文化等非正式制度。鉴于此,制度变迁理论可为我们探讨学科评估制度演变机制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分析视角。 一、我国学科评估的制度变迁过程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创立、变更以及随时间的变化而被打破的过程”。[2]根据学科评估的规范化、制度化过程,我国学科评估制度30多年的变迁可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一)1985-1990年:学科评估的试点探索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高等学校评估开始正式列入政府的工作议程,其中明确指出要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并首次提出要择优扶植一批重点学科。[3]1987年8月12日,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87]正式启动实施国家重点学科评选,这是学科评估在我国的最初试点和探索。重点学科采取学校申报、主管部门推荐、同行专家评选、国家教委审核批准的办法择优确定。[4]重点学科评选以客观评价为主:一级指标中教学科研的水平与成果、学科发展的队伍与条件都是可量化的指标,学科发展方向倾向于主观评价,但所占系数较低(权数为0.15)。根据上述评选办法和指标,首轮国家重点学科评选共评选出416个重点学科点,涉及108所高等学校。[5] 这一时期,我国学科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重点学科的总体规划、学科点的确定、评估和调整工作,由原国家教委统一组织领导,因此主要遵循行政主导逻辑,同时还秉持“遴选优秀,择优支持”的基本理念。另外,作为当时教育主管部门唯一认定的代表所在二级学科、国内顶尖水平的国家重点学科,被当作衡量高校科学研究实力的最关键参数之一,以至于在后来多个大学排行榜中,国家重点学科的多寡都是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二)1990-1998年:学科评估制度的正式确立 1990年10月,我国第一个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行政法规性专门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颁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开始规范化发展。[6]该《规定》还首次明确了选优评估以“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为目标。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教育评估工作作为常规性任务被确定下来。[7]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则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政府在教育评估中的重要地位:“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评估制度。”[8]上述一系列文件的颁布,表明行政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获得了合法性基础。紧接着,1994年7月2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委托北京理工大学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咨询机构”的函》,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事业性机构“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简称“评估所”)在北京理工大学成立。[9]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原国家教委负责确定评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以及对评估结果的认定,“评估所”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行政主导型学科评估在获得上述系列制度和专门的组织机构支持之后,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阶段。1995年9月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关于按一级学科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和按一级学科行使博士学位授予权审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数学、化学、力学、电工、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五个比较成熟的一级学科进行选优评估工作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审核工作。[10]此次评估由新成立的“评估所”具体实施,评估目的是选择整体水平较高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级学科授权。 此次评估开始探索学科评估中客观评价和主观(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并首次解决了将一级学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的共性与特性问题,[11]对之后的学科建设产生了很强的导向性。作为行政主导的评估,其目的很明确是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审核提供依据,因此性质上是纯粹的选优评估,秉持“遴选优秀,择优支持”的基本思想,这就促使高校增强了竞争意识,为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的学科建设开始围绕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纷纷强调争取学科授权点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高水平科研项目、科研获奖以及发表论文和专著等。 (三)1998-2012年:学科评估制度的全面发展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审议通过,其中规定高等学校需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行政主导型高等教育评估获得了法律支持。1998年11月2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决定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为“学位中心”),挂靠在清华大学,原“评估所”归并到“学位中心”,“学位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与此同时,世纪之交,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质量问题日益凸显,高等教育质量评价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各类学科评估全面展开,不同评估政策叠加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