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9)01-0048-12 康德《判断力批判》是在先将知性领域与实践的自由领域严格分开,并形成“不可估量的鸿沟”之后,再寻求架起沟通两个领域的“桥梁”的,审美判断力和目的论判断力便被构筑为这个“桥梁”。因此,对康德第三批判的理解就不仅仅涉及何谓审美判断力和目的论判断力,更涉及康德是如何运思他的哲学话语穿梭于“鸿沟”之间,构筑他的“桥梁”的。换言之,我们不仅要理解康德在此所构筑的“桥梁”,还得理解他构筑“桥梁”的理论脚手架是如何搭建的,以及他如何攀援在这个脚手架上来运思他的哲学分析的。 正是在对上述问题的探究中,我们遭遇了第三批判中无处不在的隐喻问题。本文要讨论的不是康德第三批判中的仅仅在句子层面上存在或起修辞作用的隐喻,如“桥梁”、“理性的声音”(voice of ration)、“最高的建筑师”等,而是那些在第三批判的哲学分析中起到结构作用的隐喻。在此维度上,我们讨论三个问题:立法权(legislation)作为认识论合法性的“根隐喻”、类比在第三批判中的结构作用与性质、审美判断力的运作及其隐喻性质。我们将主要借助过去半个多世纪英美分析哲学所发展的隐喻理论,以期从认识论和哲学思维的维度来阐述第三批判中的隐喻问题。 一、“边界”与立法权作为认识论合法性的“根隐喻” 在第三批判“导言”第二节中①,康德对哲学进行领域划分,划分的原则是“先天概念的应运”和这种应运是否能够得到可靠的知识。先天概念的一般应运到对象,就形成了它的疆域(或译为“疆场”,field,or realm);如果认知与这个疆域的一个部分并有一种认知能力与之对应,那就是这种认知的领地(territory);如果认知在这个领地的某个部分有立法权,那就形成这种认知的领域(domain),每一个领域都因这种立法权而构成其边界(boundary)。在这种分析中,一方面明显存在着一种由疆域、领地、领域和边界等空间的概念隐喻(conceptual metaphor of space)②和其所形成的空间关系。但更重要的则是这些空间的形成所依赖的不是先天概念的一般应用,而是先天概念是否立法(legislation)。因此,这里给人印象深刻的不是康德对哲学的分类,而是他把“立法权”引入到了哲学分类中。康德认为有两种“立法权”,一种是知性立法(legislation of understanding),它确定了理论哲学的领域;一种是自由立法(legislation of freedom),它确立了实践哲学的领域。这就使得哲学的领域划分,从一般的分类学问题转换成一个立法管辖权的问题。而立法管辖权就像产权一样,具有排他性,也意味着排他性所隐含的立法权界限和限度。这是不同领域之间的“鸿沟”和界限得以产生的主要原因。当然也正是这种“鸿沟”的形成,产生了怎样才能将分裂的领域统一起来的诉求。在此出现了第四个空间隐喻——“桥梁”(bridge)。康德找到的这个“桥梁”就是反思判断力。而按照“立法权”的划分,处于“桥梁”位置的反思判断力,既不能侵越到自然领域,也不能侵越到自由领域,这样反思判断力的立法原理,就只能是自己给自己立法。所以它不拥有自己的领域(domain)。在此,哲学领域的划分从分类学变成了“立法管辖权”问题,而且更像是财产权的划分。这显然与鲍姆嘉通的划分在方法论上大为不同。 把“立法权”概念引入认识论是康德对认识论的一大贡献。康德是在第一批判中阐释先验演绎时,第一次把“立法权”概念引入到了认识论。在司法诉讼中,法学家会把一个诉讼中对某项事物的诉求的权利部分(有何权利)和涉及的事实部分(有何事实)区分开来。尽管两者都要求证明,但前者属于先验演绎,后者则是事实证明。也就是说,是否有权利主张和是否符合事实是两回事情。康德因此认为,在认识论语境中,我们对概念的使用也涉及到这两个方面,前者指我们是否有权利在某领域使用某些概念,后者则涉及概念是否有经验事实对应。③(B868)在此,康德不仅从法官那里借用了“演绎”一词,而且把法官对是否有权利的判决作为认识论的“先验演绎”的范式,据此把知识形成中的先验部分与经验部分区隔开来,并赋予先验形式以立法权,建立了认识论中合法性与僭越(不合法)的标准。这样,康德就把认识论从逻辑事务转变成了法律事务,从逻辑的真假问题转换到了立法权的合法与僭越的问题。 那么把“立法权”引入认识论并据此建构哲学体系的方式,属于什么性质呢?对此,康德在其《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第59节给了一个理解的线索:“在这个附释的开端,我就使用了一个边界的隐喻,以便确定理性在其恰当使用方面的限度。感性世界包含的仅仅是显像,显像不是物自体,知性认识的是作为显像的经验对象,所以它必须为理性假定物自体。这两个领域在我们的理性之内被思考,那么问题就是:理性如何去给知性划定关乎两个领域的界限呢?包含所有感性世界的事物的经验,不可能为它自己设定界限,它总是一个有条件者达到另一个有条件者。那应该去设定界限者完全在它之外,这就是纯粹可理知的存在者的领域。”④在此,康德一方面明确地把他对“边界”一词的使用称作隐喻,另一方面又把每个领域的立法权作为确立“边界”的首要之事。这样,康德实际上是把立法的过程作为图式用来图绘(mapping)了他的整个认识论和哲学体系。这应该属于严格的隐喻图绘。通过这种隐喻图绘,“立法权”变成了康德整个批判哲学的“根隐喻”(root metaphor),并赋予其认识论和哲学体系以一种现代的立法思想。 所谓“根隐喻”,就是把一组事实中的第一实例作为范例提升到具有普遍阐释力的高度,用它来涵盖和阐释所有事实。⑤如中国哲学中的“矛盾”概念,就是基于一组兵器关系的事实扩展来阐释所有领域的冲突关系的“根隐喻”。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对康德在认识论和哲学分类中所使用的“立法权”的“根隐喻”做如下分析:(1)在康德之前,认识论主要是一种逻辑事务,这种逻辑事务关心的是逻辑适切性、逻辑形式的正确与错误,以及经验现实与概念之间的真实关系。但是现在通过这种“立法权”隐喻图绘,认识论却变成人类理性的立法权问题。(2)在此一图绘过程中,康德将人的存在变成一种根据其纯粹理性和自由的立法而存在的自我统治者或自我立法者,因此,他是独立于自然律和上帝的。在此意义上,人变成“被指定的法官”,理性变成“法庭”。(3)围绕着此“根隐喻”的隐喻图绘,康德从“立法权”中为认识论衍生出了许多次级概念:权利、限度、合法性与僭越、纯粹理性的法庭,以及我们前面指出的疆域、领地、领域和边界等。因此,我们可以把康德式的认识论称为立法权认识论。对此,罗森伯格评论说:“康德分析的基础论题是关联于确定概念、判断和原理的认识论的合法性。他的模型不是逻辑的而是依据法律的。他讨论‘演绎’,但他的‘演绎’这个术语不是源自逻辑,而是源自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它暗示的不是蕴涵关系而是权利或法律权利要求的司法辩护。在他所做的‘先验演绎’的陈述的结论中,康德所规划的不是事实问题,而是权利问题。换言之,可以确定的是,所有权利在基础上都是管辖权。(所属权—财产权—也不例外。一种特殊物或货物的合法拥有者所占据的是拥有排他权和对那种物和货物的处置权。)一种康德式的先验演绎展现和保证的是一种允许的原理。如果成功的话,它确立或合法化我们的权利去使用某些概念,去做出某些判断,以及去运用某些原理。它建立或合法化我们的权利于认知行为的家族中。”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