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9)01-0067-13 法谚有云:“法无解释不得适用。”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际上拥有着“法律解释权”(以下简称:“解释权”)。①“解释权”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对“解释权”行使的宪法性和原则性规制。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不仅需要相应的法律解释制度,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思维方法的支持。为此,我们一方面需要制定“法律解释法”,另一方面也需要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和法律方法来限制“解释权”的任意行使。“解释权”不仅需要依文义解释的方法依法开展,还需要把人权价值融入其中。否则“解释权”的任意行使将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和人权价值难以落实。“解释权”的行使是一种思维活动,无法完全通过行为规则来约束。因此,对“解释权”的规制就需要由法律思维规则来完成。笔者于本文中主要论述在“解释权”行使过程中引入价值指引,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研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解释权”的行使过程中如何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① 一、“解释权”行使中人权价值的缺失 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3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表明了我国推进“人权保障”的信心与决心。自此之后,在宏观立法层面,“人权保障”的国家要求和宪法义务得到了认同。然而,在司法、执法等微观层面,在“解释权”行使过程中,“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缺乏价值指引、有效监督和规则约束的“解释权”,有时会偏离人权保障的宪法要求。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会因为忽视人权等价值而导致对法律的机械运用。更有甚者,披着“解释权”的外衣所进行的权力寻租还会对公民的具体人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解释权”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使“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流失在了“解释权”的行使过程之中。这种情况决定了研究者需要及时探寻应对方法。 (一)文义解释的绝对性需要加以限制,人权价值需要融入司法、执法 在执法或司法过程中存在“解释权”是正常的,同时,“解释权”的行使需要多种方法的运用。然而,在依法办事经过多年的宣传后,在有些人的心目中出现了一种错误的思维定式,认为依法办事就是在思维决策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办事,因而把文义解释当成了唯一的解释方法。这种情况在欧洲也曾出现过,人们称那个时代为严格法治时代。在那个历史时期文义解释成了黄金解释规则,然而随着单一文义解释方法的弊端逐步呈现,体系解释规则的重要性逐渐凸现。对价值、目的的强调,使得文义解释的绝对地位逐渐被“文义解释优先”所替代。“文义解释优先”意味着在法律运用过程中,需要首先使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同时还需要将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法律价值纳入解释过程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正确地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近些年我国一些有争议的案件中的法律解释,诸如“火车不是机动车”“玩具枪也是枪”,展现的都是对法律的死抠字眼式的理解和解释。虽然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基础性方法,对保障法律意义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能将法律规定及其文义解释绝对化。“解释权”的行使不仅需要依凭文义解释的方法,还需要人权价值的释放以及体系解释的运用。 法律解释具有“规范机能”,②法律解释的结论会经由法律适用环节对诉讼或纠纷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而,要满足“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解释权”的审慎行使就是其中的应有之义。然而,在我国目前的“解释权”运行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注意到人权价值的指引,也不重视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方法的意义。某些解释结论不仅令普通民众大为诧异,也足以令法律职业共同体感到不安。这些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解释结论之所以能够出现,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人权价值的指引以及没有对法律进行体系性解释。 “火车不是机动车”的解释结论因“高荣梅诉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以下简称:“高案”)、③“张萍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而进入人们的视野。④实际上关于“火车不是机动车”的“依法”判断,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思维定式,绝非个案。在“高案”中,吕明英(高荣梅之女)因下班穿越铁道回家时被货运列车撞伤致死,高荣梅向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时被该局告知吕明英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称火车不属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在随后提起的两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可了这一解释结论。直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指出须从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解释相关争点时,一、二审判决和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才最终被撤销。 “玩具枪也是枪”这一解释结论由于“赵春华案”的迅速传播而获得了更大的社会关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同时,“王国其案”“刘大蔚案”也作为类案引发了广泛争议。在“王国其案”中,⑤王国其原系来广州打工的河北省邯郸市农民,以在广州一德路卖玩具为生,2009年10月,王国其却因涉嫌枪支犯罪被捕。2010年5月,王国其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随后,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维持原判结束了二审程序。虽然在2012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并将王国其的刑期由10年减为4年,但涉案罪名仍未改变。2014年12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出撤诉被裁定获准,当王国其向法官询问是否会再次被起诉时,法官称其应向检察院咨询。带着困惑的王国其因不满来源不明的撤诉裁定,随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该人民法院撤销了该裁定,并发回重审。2016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才向王国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最终认定“王国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