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实施:从宏观的政治动员到具体的制度推进 中国社会对于宪法实施的价值和意义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不仅是学术界长久以来的殷殷期盼,同样是执政党所鼎力实现的政治诉求和法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2018年2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①然而,如何才能把“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呢?这就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政治引领和推动,更需要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实际行动。 在我国,宪法监督是一种正式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性安排,它不像立法或行政那样通过积极主动地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而将宪法规定转化为现实,而是通过对违宪行为事后加以消极地纠正和追究而使宪法得以实施。宪法监督不仅在宪法上有明确的规范依据,而且一向为执政党所特别看重:健全宪法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坚决纠正违宪行为,成为十八大以来党的一系列纲领性文献中所反复强调的重大话题。尤其是十九大报告超越了以往单纯政治话语层面的宏大叙事,不是仅仅做出一般的原则性号召,而是深入到微观的制度建构与措施,要求通过“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来“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进而达到“维护宪法权威”的目的。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核心环节和重要形式,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使得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的制度载体和路径选择。 “合宪性审查”这一颇为学理化的术语被载入最高政治文件之中,迅速激发了学者们探索与思考我国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热情与信心,相关研究成果蜂拥而出,②并对这一举措给予了极高的赞誉,如有学者认为:合宪性审查制度是法治国家大厦的拱顶石。党的文件中第一次写入了合宪性审查这五个字,可谓字字千金。“这将给中国法治建设带来革命性变革”。③而且,学界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远不像其近似概念“违宪审查”那样众说纷纭、歧义丛生,④而是有着大同小异的认识。大体上可以认为,所谓合宪性审查,就是特定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的行为和制度。从静态上看,合宪性审查表现为关于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程序、审查方式、审查效力等问题的一系列制度构造;从动态上看,合宪性审查表现为对是否合宪的评价以及纠正违宪行为、追究违宪责任等一系列行为过程。无论是静态的制度构造还是动态的行为过程,其直接目的都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否定而使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得以实现。这种事后的纠偏行动使任何公权力行为都必须接受来自宪法层面的审视与判断,从而为宪法真正落到实处筑起最后一道屏障,这比任何事先的合宪性控制机制或宪法实施活动,更能够彰显和维护宪法权威。 虽然合宪性审查与违宪审查之间有微妙差别,但二者基本上是一体之两面,合宪性审查其实只不过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别称而已。⑤的确,如果仅仅从语义学的角度去理解的话,合宪性审查与违宪审查似乎只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说法,然而,在中国语境中,这种“微妙差别”又是不能不关注的。它不仅仅是话语策略的巧妙转变,不仅仅是合宪性审查这一表述本身就预示着合宪或者违宪两种可能,从而可以避免陷入“违宪推定”等先入为主式的主观片面,因此更为温和中性且较为全面,更具有内涵上的包容性和解释上的可塑性;更重要的是,这一用语更符合我国的政治理念与现实,更容易为我国的宪法体制所接受和吸纳。因为,“违宪审查的本质归根结底是,在诉诸人民之前,或者不需要诉诸人民做出最终决定的时候,由哪一个机构或者个人决定国家最重大的事情,当国家机关之间对一些根本问题出现不同意见乃至纠纷时由哪一个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裁决、或者当人民个体或者部分人的根本权利与国家权力发生冲突时候由哪一个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裁决。”⑥所以,违宪审查体现的是一种对抗性思维,反映的是分权与制衡的权力结构及其政治实践,强调的是对违宪问题的发现与处理以及最后由谁“说了算”的问题。而合宪性审查的功能定位显然不在于国家权力之间的分立或制约,不在于国家机关之间的摩擦或对抗,而在于保证国家法治的统一,在于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证中央层面的宪法法律不被下位法尤其是地方立法所抵触或违反,⑦以实现宪法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统帅和引领作用,以及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目的。 合宪性审查作为学术上和政治上一个主流话语的正式确立,标志着在中国需要合宪性审查这一关键点上,形成了基本的社会共识。接下来就需要对其价值取向、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律等核心性要素,以及由谁审查、审查什么、怎么审查等体制性问题,进行持续深入的研究。而对这些内容的深度挖掘和探讨,必将推动中国宪法学向纵深发展,同时,这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体系、概念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当然,合宪性审查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宪法学的繁荣提供了肥沃的本土资源和巨大的学术空间,更在于其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并将成为新的法治生长点。这主要表现在: 1、合宪性审查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的重大举措。在我国,宪法并非基于法律体系的阶层构造理念来实施,而往往是通过执政党主导的广泛政治动员、依赖于政治力量推动来进行的,从而呈现出政治化实施有余而法律化实施不足的特征。⑧由于宪法监督这一法律化实施机制的疲软甚或虚置,致使违宪行为无法受到宪法层面的评价与纠正,宪法权威自然也难以得以真正树立。而合宪性审查正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法定途径和制度安排,其合理建构和有效推进无疑有助于补齐和加强宪法监督的制度短板,使宪法监督有了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和实践形态,使宪法实施有了法律化的程序装置和制度依托,有助于强化宪法在依法治国战略格局中的突出地位,从而有助于把宪法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