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是宪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产权。国企产权制度的新一轮深化改革,应是探索全民产权的有效实现形式,这是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40年国企改革的实践告诉我们,改革的探索与风险总是并存的,历史教益不可不鉴。目前,由“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及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双层目标构成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尽管已成为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的重点任务正在进行中,但社会对此分歧很大,认识差异明显,也反映出事关改革道路选择的风险性和复杂性。 一、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和反思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历史轨迹,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放权让利(1978—1986年)。主要就国企经营权层面进行改革,改变企业完全由“政府说了算”、利润“全收全支”的状况,对经营者积极性产生了一定激励作用。1979年7月,国务院决定扩大企业自主权;1983年4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企实现利润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部分上缴国家,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1984年10月,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将税利完全并存到以税代利;1984年5月,国务院规定扩大企业10项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价格权、物资选购权、奖金使用权和联合经营权等。 第二阶段:承包经营(1987—1992年)。把农村改革经验运用于城市,从1987年开始,在国企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开”原则,全面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其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缴分成、歉收自补”。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国企78%实行承包制,大中型企业达到80%。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正式规定国企实行厂长负责制,取代了原先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第三阶段:抓大放小(1992—2002年)。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国企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和步骤,并把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1994年以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在国有企业中展开,政府不再直接控制和经营国有企业。1995年9月,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流动和重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搞好大的,放活小的。国务院决定抓好1 000家重点企业,并选择企业进行试点。“抓大放小”是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改组的重大决策。1999年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要积极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同时提出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将宜于实行股份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四阶段:产权改制(2003—2013年)。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应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加快推进改革。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在这次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国企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强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提出要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要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要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到2013年底,全国9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已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公司制企业户数的比例接近57%,占央企登记企业总户数的一半以上。央企资产总额的56%、净资产的70%、营业收入的62%已在上市公司,石油石化、民航、电信、建筑、建材等行业的央企主营业务资产已基本进入上市公司。从这个角度看,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处于主要地位。 第五阶段:深化改革(2013年至今)。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在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国企改革进入了总结提高、汲取教训、全面深化的新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一是明确国企改革的目的不是削弱而是加强国企,强调要通过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应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等方针原则;二是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强化国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全面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应推行以管资本为主、以分层授权为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