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章编号]1003—8418(2018)12—0009—07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提出 21世纪以来,高等教育治理已成为国内高等教育学界关注的重点话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以来,高等教育界自觉地将自身嵌入其中并构建了高等教育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等教育改革与实践目标。在此宏观叙事下,高等教育学界更是将高等教育治理研究推向学术前台,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似乎不得不被重新赋予新的学术任务以建立起研究所具备的更大合法性。很显然,高等教育治理研究被置放于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语境中获取意义,并希冀为高等教育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作出独特贡献。 然而,综观十几年来的研究,作为一个关注度颇高的研究领域,理论范式的转换却是高等教育宏微观治理研究中较少关注的学术板块。即便是在高等教育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宏观叙述下,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高等教育治理的理论范式,当前研究更大程度上仅仅是接续与再生产了此前的研究视角与范式。从最初到现在,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主导模式或者说主导视角是对治理结构的关注,即强调在高等教育治理中国家与大学等各个主体间的结构关系,并由此建立起研究的问题意识、分析框架与理论议题。伴随这种模式与范式所带来的高等教育治理的知识生产已广泛见诸著作与期刊。但是,这种视角主导下的高等教育治理的知识成果似乎面临边际效应递减的发展趋势,研究在多个层面显现出同质化。这种情形下,理论视角或范式的转换就显得尤为必要,以求在视角与范式转换中构建起高等教育治理的新问题意识,并运用新的理论解释资源以及促进对新的理论与实践议题的关注。 基于此,本文在对高等教育治理研究学术史检省的基础上(主要关注高等教育宏观治理中国家与大学这两大主体关系,若无特别说明,下文中的高等教育治理都指高等教育宏观治理),寻觅其中可能存在的理论拓展空间。区别于一般性细致周详的文献综述,对高等教育治理研究学术史的检省,本文带着特定的疑问去概览国内现有高等教育治理研究所呈现出来的总体特征及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当前研究视角与范式是否是唯一的视角与范式?这种视角与范式的问题意识、理论视角、分析框架、主要议题等又呈现何种状态,是否符合本土实际?理论旨趣与兴趣在何处?有必要实现的转向及其价值又在哪里? 循依上述疑问,从对当前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结构主义”范式的检省开始,进而过渡至另一理论范式,并去觅寻其中可能存在的理论价值、理论议题及其与高等教育治理实践中另种问题的呼应。 二、理论中的“结构”与研究的“结构主义” 在当前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中,其叙述的谱系与范式乃是秉持着一种结构主义的基调。这种范式呈现出两个典型特征:一是依赖于社会科学中“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范式,即塑造了国家与大学的二分法;二是表达出一种规范意义上的研究,即在借鉴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构造了国家与大学在高等教育治理结构中的规范性角色。由此,“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与治理理论构成了当前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理论底色,并恰好成为高等教育治理的问题缘起与问题解决的两大主体理论基础。只要论及这—话题,便自动进入由这两种理论所构造的结构主义范式语境中去寻找高等教育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化解策略。 在高等教育治理中,国家与大学的结构关系是一个占据重要角色的命题。国家与大学主体间的关系可谓是高等教育学中一个比较具有终极意义的话题,然而这一对关系的讨论又并非是严格意义上高等教育学学科理论演进的产物,而更多是在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中“国家—社会”理论范式与治理理论的启示下才被赋予的命题。自20世纪90年代“国家—社会”的理论范式与治理理论被引入中国学界以来,便被广泛运用于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宏观结构分析与“国家一社会”关系的微观展演等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研究历程中。与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相异,高等教育学对国家高等教育治理中国家与大学关系的讨论并未呈现出丰富的理论面相,而是以一种结构主义的姿态掌控着十几年来的高等教育治理研究历程,对于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中“国家—社会”等理论范式也极少被腾出一个检省的空间与身份。 第一,理论中的“结构”与主体的结构角色。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之所以呈现出结构主义的姿态,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社会”理论范式与西方治理理论中对主体社会结构关系的强调,旨在通过对国家、大学等主体结构关系的确立,建立一个良好的高等教育治理秩序。在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中,国家与社会是一个有着鲜明界限、彼此独立自主的主体范畴,于是国家与社会就被逻辑地想象成为二元对立论[1],而其在实践中的变革空间则是以治理理论为基础,通过放松国家管制与加强社会自治或者建立一个由多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求建立一个理想的政治社会秩序。这种范式对于高等教育治理研究启发的结果是政府与大学被逻辑地认定为一个二元对立、此消彼长的实体,如“强国家与弱大学”。因而,高等教育治理结构的理想建构首先需厘清政府与大学“谁是主角、谁是配角、谁是参与者”,然后将不同主体放置于高等教育治理结构中相应的位置上。由此,高等教育治理秩序或者说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达成必须以理顺国家与大学等各个主体间的结构关系为前提,从国家与大学关系的结构性不平衡走向治理理论设想中国家、大学、社会等多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结构关系。但是对治理结构的强调本身又蕴含着内在紧张关系,因为源自西方的“国家—社会”理论范式与治理理论中的国家与社会都是一个有着明确边界的主体。或者说这两种理论范式中的国家与社会本质上都构成了布迪厄所说的场域,因为场域的自主性特征决定了西方经验中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十分清晰。而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因处于“强政府”的宏观背景中而不能被想当然地赋予场域的特征。故在“强政府”的中国现实中,对于高等教育治理中大学身份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必须在“国家的视角”中才能获取更大解释空间。这种对结构关系的强调促成了高等教育治理研究问题意识的缘起及问题解决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