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2.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9)01-0080-10 一、问题的缘起 如何理解“属人的善”(
),是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但《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属人的善”的处理涉及一个著名的难点。①根据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理论,属人的善是每一个行动(
)和选择(
)所追求的目的,而幸福(
)是人类行动和选择所应追求的最高目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大量篇幅,特别是第十卷的六到八章,给读者的印象是,沉思活动(
)——即理智德性的实现——是所有人类行动所应该追求的唯一的终极目的和幸福。然而,《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也有大量文本证据表明,亚里士多德认为其他的一些目的,如伦理德性的实现,是内在地值得被追求的(即所谓的“内在善”);而幸福,作为完满的德性的实现,必须包含伦理德性的实现。那么,在从属于或者次于最高善的同时,这些其他的目的在什么意义上也内在地是善?亚里士多德关于属人的幸福的学说在什么意义上是自洽的、统一的? 本文重构并批判当下流行的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出发解答这一问题的尝试,即所谓的“模仿论”阐释。我的讨论分三个部分:首先,我梳理这一问题的文本线索,并简要勾勒学术史上两种对于这一问题的经典回答;之后,我给出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出发解答这一问题的第三种尝试——模仿论——的思路和文本依据;最后,我从文本和理论思路两方面出发批判这种尝试。在结论中,我从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区别于其理论哲学)的个体性特征出发,消解这三种阐释(特别是第三种)所基于的问题本身。 二、问题的相关文本线索 如《尼各马可伦理学》开篇所言,属人的善是每一个行动((
)和选择(
)所指向和追求的目的(
)。②根据亚里士多德对科学或者知识所做的三分(理论、实践和技艺),实践科学局限于探讨“行为者的行为的本原”(
)。因此,属人的善,作为行为者行为的本原,本质上是“实践的”或者说“可实现的”(
)。③而由于行动和选择是复数的,它们所指向的目的相应地也是复数的。在这些为数众多的目的或善当中,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内在善(
)和外在善(
):内在善因其自身而值得追求,而某个外在善总因某个作为其目的的内在善而成为善的。然而,并非所有的内在善都不同时是外在的善:饮食活动既因其自身而被我们追求,也因为它可以使我们得以进行其它生命活动而被我们追求。那些仅仅因其自身而被我们追求的,作为其他行为的最终目的,最“目的性”(
)的东西,④被亚里士多德称为“最高善”(
)或者“幸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