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3-9104(2018)04-0152-09 中图分类号:J59 文献标识码:A 建筑遗产之于文化与族群的意义越来越重要,已成为大众的普遍意识,甚至上升到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谈到保护传统文化时说:抛弃传统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2014年他在北京市考察工作时,从城市文化遗产的角度谈到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利用,他指出,“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传承历史文脉,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1] 但是具体到建筑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实际工作中,问题多,争议大,无论是专业人员还是大众群体的满意度似乎都不高。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大量的建筑遗产有些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面临拆迁的威胁;有些保护维修后又常被说成“胡修”。各种遗产保护与更新的思潮、理论、批评纷至沓来,让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建筑遗产保护和利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集中在:1、建筑遗产的概念不清晰;2、针对具体的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的目的不明确;3、对保护方案的决策和最终效果的评判缺乏科学的依据。这些问题的核心是建筑遗产的概念及其核心价值的界定。 一、关于当下建筑遗产概念的分析 哪些是建筑遗产,或者说当我们谈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时候,如何去界定我们应该保护哪些建筑遗产。古建筑?老房子?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好像都是,又好像都不确切。 一直有人在给建筑遗产下定义,却并没有一个被所有人接受的权威的定论。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建筑遗产概念的重要性及其保护的复杂性。孔子说:“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对建筑遗产保护而言,为了有一个良好的结果,最重要的事情是“正名”。给建筑遗产下定义实际上反映了我们是如何看待建筑遗产,决定着我们对建筑遗产保护持有的立场、观点和采取的方法。 1.建筑遗产不是文物建筑 按照我国官方的法律法规文件、文献,公众一般理解的建筑遗产大致是指“文物古迹”,涵盖城市及村镇的文保建筑、传统街巷和历史地段以及自然和历史环境等物质文化遗产,这些在文物范畴都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所谓“不可移动”,指其本体和周围的自然、人文环境联系在一起,不能整体移动。或者某一单体建筑即便可以移动,但它与环境或群体的关系改变后价值要受影响,则也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2]此外还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因此城市建筑遗产还应包括附着在这些历史建筑中的壁画、雕塑、字画、家具、陈设艺术品等实物遗存,归为“附属文物”。 但是这只是对建筑遗产的范围的界定,不能称之为定义。就这个范围界定,在国内学术界也有很大争议。2012年在天津举行的,由中国文物学会、天津大学、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办,《中国建筑文化遗产》杂志社等单位承办的“首届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研讨会”称:“2012年可谓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元年’。”也就是说,至少在2012年以前,20世纪的建筑不是建筑遗产。前国家文物局局长,现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党组成员、故宫博物院院长、中国文物学会会长单霁翔先生在发言中说:“‘20世纪遗产’一经提出,就曾被人认为是自相矛盾的概念。‘20世纪’意味着‘现代’,而‘遗产’则意味着‘传统’。在城市化加速进程的语境下,这一矛盾不仅在概念上,同时也会在实际行动中产生后果。今天,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正确认识20世纪遗产的价值,而遇到的主要障碍就是仅强调年代悠久与否,而忽视其他方面的价值,只有跨越这一障碍,才能使20世纪建筑遗产得到切实保护。因此需要更进一步对20世纪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础加以推敲。事实上,这一障碍客观存在。在讨论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国庆十大建筑’是否列入上报名单的问题上始终存在争议,最终以建成不到50年、目前正在使用、尚未遇到被拆毁的危险等原因,未能将它们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由此可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文物建筑的概念界定建筑遗产,连前国家文物局局长都持不同意见。中国文物学会、中国建筑学会2016年9月29日在北京联合公布的“首批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名录中,人民大会堂、民族文化宫、人民英雄纪念碑、北京火车站、香山饭店、东方明珠上海广播电视塔等不是文保单位的当代建筑赫然在列,正说明用文物的定义和范围不能界定建筑遗产。 2.建筑遗产首先是建筑 这个观点也许可笑,却十分重要。因为在很多现代遗产保护学者眼里,建筑遗产不是建筑,而是“石头的史书”。 百度百科对建筑的定义是:“人们为了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利用所掌握的物质技术手段,并运用一定的科学规律和美学法则创造的人工构筑物。”古罗马时代的建筑理论家维特鲁威所著建筑理论书《建筑十书》中,把建筑定义为包含实用、坚固、美观特点的人工构筑物,是社会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社会物质财富。一言以蔽之,建筑是给人用的实用器,那么建筑遗产,就是先辈遗留下来的建筑实用器。在生产力低下的古代社会,建造是最耗人力、物力的社会活动,建筑遗产往往是最贵重的物质财富。比如修长城,据史料记载,发动了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二十分之一的近百万劳动力,长达十二年之久才建成,其中凝聚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在民间,建造一栋普通的民居,也往往意味着一个家庭几代人长期的、绝大部分的人力和物资积累。所以建筑遗产,作为可以传承的实用器,首先是可以占有、享用的可观的社会物质财富。人们为了长久保有这个物质财富,会根据现实需要,自发的维持建筑的实用和美观,不断地维护、改造或翻新甚至重建老的建筑。因此,自觉的保护、维修建筑遗产是人类一种保护财产的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