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世纪启蒙运动以来,自由主义者提倡在国家交往中遵循普遍伦理道德,目的是约束主权国家的自私自利行为。然而,由于这种自由国际主义的乌托邦色彩过于浓厚,难以经受国家间政治现实的检验。除了进步和民主的空泛口号之外,世界主义理论似乎只是一个不断幻灭的理想。冷战的结束、全球相互依存及日益恶化的全球问题,再次激发了世界主义的理论建构和创新。在此背景下,如何建构一个约束主权国家的宏观理论,学术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世界主义民主理论就是其中之一,它强调“自治”和“民主”的原则,鼓励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以解决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困境问题。世界主义民主有以下几个理论假设:一是民主国家有利于实现和平,但国家仍然是自私自利的行为体;二是全球化侵蚀了国家的政治自主权,由此引发的全球问题超越了特定国家的领土边界;三是全球公民社会可以弥补全球“民主赤字”,能够对跨国界全球事务施加影响;四是世界主义民主的目标不是在每个国家推行民主制度,它承认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世界主义民主在当代哲学、政治学及社会学中有着广泛的讨论,但大多数学者关注的是全球正义、超国家法律规范及全球主义伦理等方面,很少有人关注以世界主义理念改革全球治理的理论观点。因此,从学理上对世界主义民主的概念、范畴、体系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概括,并对相关批评意见进行评价,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世界主义民主的理论渊源 “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一词源于希腊语,其前半部分“cosmos”的意思是宇宙和世界,后半部分“polis”的含义是城市和城邦,两者组合指的是世界城市或世界联邦。斯多葛学派认为,城邦政治只会带来无限制的武力和争斗,而世界主义优于城邦政治的价值理念,是一种普世哲学。在古希腊人看来,世界主义主要探讨的是在道德层面如何对待异乡人的问题。从历史上看,世界主义思想发展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即伦理世界主义、法律世界主义、制度世界主义及政治世界主义。康德提倡引入了世界主义法律的概念,认为最终会形成世界主义的联盟。国家间联合并遵照国际权利的观念可以保障各个国家的自由状态,从而缔造一个永远结束一切战争的和平联盟。①这里世界主义宪法超越了国家法和国际法,是一种超越主权国家至上的法律原则。从格劳秀斯到康德等诸多思想家,都在寻求如何限制国家之间的私战,从而达到“永久和平”的状态。 世界主义民主不是一个全新的理论构想,它是政治世界主义的一个部分,是基于对全球秩序规范性认识的理论。政治世界主义关注的核心是超国家权威的政治模式的设计与构建,以及确立能够保障个体在全球享有平等道德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全球秩序。②同样,政治世界主义也关乎全球分配问题,即基于世界公民和政治正义的全球正义研究。20世纪70年代,在政治学及伦理学中兴起了关于全球分配正义的研究。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认为,从道义上讲,富国民众有义务拿出一部分用可支配收入帮助全球最贫困的人群。③美国斯坦福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查尔斯·贝兹(Charles Bates)阐述了社会合作和国家边界之间的关系,探索了全球分配正义的制度性设计。④后来,埃塞克斯大学教授罗伯特·古丁(Robert Goodin)、剑桥大学教授奥诺拉·奥尼尔(Onora O'Neill)和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博格(Thomas Pogge)等人进行了持续性研究。在分配正义问题上,世界主义者认为,人的国家属性并不具有特殊意义,所有人都应该成为道德关怀的最终目的。从理论逻辑来说,全球正义的学者主要援引的是罗尔斯的理论,即把原本适用于国内社会的正义二原则适用于全球社会。罗尔斯将社会契约的观念扩展到人民社会(society of peoples),但他认为,只有自由社会与合宜的非自由社会能够也将会接受为规制其相互间行为的普遍原则,其他非自由社会并不适用。⑤博格也使用了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并将该原则适用于全球层面。他认为,现有国际制度安排侵犯了全球贫困人口的人权,国际资源特权、借贷特权及政治机制造就了现在不平等的世界经济格局。⑥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化理论思潮的推动下,对世界主义思想的研究呈现出复兴的趋势。人们主张建立一种世界主义的全球制度安排和组织体系,显然,这是一种政治世界主义或制度世界主义的理论倾向,它超越了道德世界主义和法律世界主义。制度世界主义的主张是建立一个世界国家,试图将政治主权集中于某种世界机构之中。⑦为了协调不同国家人群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教授约翰·本黑姆(John Burnheim)甚至以统计的代表性为标准,主张从制度上建立能够代表任何特定人群不同利益的委员会。⑧从本质上讲,政治世界主义和制度世界主义是超国家或后国家主义的,这里公民身份不再只是代表一种国民属性,而是世界共同体中的公民。 到了20世纪90年代,英国学者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和意大利学者丹尼尔·阿奇布基(Daniele Archibugi)系统地提出世界主义民主理论,把民主视为一种可以在全球层面推广的制度。世界主义民主延续了康德的自由主义理念,认为民主不仅仅是一国之内的制度安排,更应该在国家之间及全球层面推行;同时,主权国家与其他行为体之间也应该遵循民主的原则。世界主义民主是一种政治进程,也是一种全球治理模式,强调从地方、国家到超国家层面的民主。1991年,戴维·赫尔德就发文讨论了世界主义民主设想的可能性。他认为,民族国家不再是我们所认为的民主制度的关键,并对民主与地区政治和全球政治的内在关联性进行了分析。⑨随后,1995年,戴维·赫尔德和丹尼尔·阿奇布基两人合编了《世界主义民主:新世界秩序的一项议程》一书,在本书中,赫尔德提出世界主义民主的初步设想,他承认民族国家的持续意义,同时也在探索如何通过民主的原则来限制主权国家的行为。⑩阿奇布基从联合国大会、国际司法权及安理会的改革入手,认为由民主国家之间确立的用于解决国家间冲突的法律和平主义原则,有助于推进世界主义民主的发展。(11)民主如何适用于超国家层面?世界主义民主的规范和价值观如何向全球传播?阿奇布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思考。他认为,通过加强和改革现有的国际组织,依靠地方的、国家的、区域的和全球的民主决策,同时倡议建立跨国界的政治参与机制,以解决符合全球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由于世界主义民主的理论倡议指向了历史从未出现过的超国家机制,因此引起诸多批评。2004年,阿奇布基撰文专门回应了这些批评意见,并一一进行了反驳。(12)在后续的研究中,两人也保持了对这一主题的持续关注,对世界主义民主理论进行修正和完善。2010年,赫尔德再次论述了民主、全球化和世界主义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我们这个时代最紧迫的全球挑战时国际安全、金融危机和气候变化问题,世界主义民主是克服这些挑战的有效手段。(13)2011年,赫尔德和阿奇布基再次合作,详细撰文论述了国际组织的民主化改革,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世界议会或各国政府的世界大会。(14)这篇文章分析的是国际组织的民主化过程,以及实现世界主义民主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个不同的方式。可以说,这时赫尔德和阿奇布基两人的世界主义民主理论已经成熟。面对众多质疑,阿奇布基仍然是信心满怀。在其回应中,他强调了公民教育对于民主的规范和价值观跨国界传播的重要性,他认为,全球法治的发展,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跨国界决策,以及公民通过世界议会大会参与政治决策,可以推动世界主义民主的实现。(15)目前,赫尔德和阿奇布基仍持续关注世界主义民主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