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后所出现的中国文学,不可回避地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如何面对文革暴力〔1〕?这不只是如何看待一个历史事件的态度问题, 也不只是个人与历史的关系问题,它与我们如何认识自己的生存状态、具有怎样的文化理想和精神价值直接相关。在旷日持久的社会政治运动中,中国知识分子大多数采取了接受、认同、参与的态度。那些违背最起码的文明准则的野蛮政策和举措,本与知识分子的教养格格不入。可是,“当人的邪恶注入那种被判为理想的和超个体的价值,即集体的真实性时,邪恶就转换成善良,甚至还转化为责任”。〔2 〕知识分子正是带着这种回归集体和国家的神圣感接受这样的状态的,他们甚至因此而体验到摆脱私欲、克服自我、超越作为物质而存在的个体生命的道德快感和精神自由。红色少年谢惠敏(刘心武《班主任》)用那种愚味的观念品评是非、指点江山时,即处于这样的体验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刘心武、张贤亮那一代作家,确实一定程度地表现了那个时代的历史真实和内心真实。《灵与肉》(张贤亮)安排主人公在获得政治“解放”以后,继续沉溺在那种虚假而虚妄的道德快感之中,国家集体的枷锁已经内化为他的精神律令。作者特意给主人公命名为许灵均,让他的取消精神自我,融入集体的观念倾向在屈原(字灵均〔3 〕)这个国家集体主义的千古原型的启示下得到强化和彰显。八十年代中期,经过多年的反思以后,当张贤亮以最大的精神力量来表现这些深重苦难时,还在用国家意识形态掩盖苦难表象、整合自己的苦难体验〔4〕。 《伤痕》(卢新华)中的王晓华正是按着国家权力对其母亲的命名,将她看作坏人和罪人,加给她许多仇恨和折磨。当她开始对此反思与懊悔时,恰是因了国家权力出于新的需要对她母亲作了新的命名。王晓华的精神和情感始终在国家集体的规定中活动,而无一丝主体性、个人性可予持守。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九八六年》的诞生可以说是中国文学的重大事件,尤其是文革题材和知识分子题材的文学的重大事件。历史教师内心生活的复杂、强烈、深刻,使得他与历史实存中的知识分子和别的文学作品中的知识分子判然有别。在知识分子“不是异化为狼,就是异化为羊”,“除了‘紧跟’,除了服从之外不能有任何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思想的时候”〔5〕,历史教师却既不做狼也不做羊, 既不紧跟也不服从。他从一开始就对这场政治运动怀有戒心和敌意,他对那些女人被迫胸前挂着扫帚、马桶盖,剃着阴阳头惨受折磨具有强烈的反应,因此“总是害怕妻子美丽的辫子被毁掉,害怕那两只迷人的红蝴蝶被毁掉。”当他看见有人流着鲜血死在街上,看见一些同事戴着高帽游行示众,“他想也许就要轮到他了”。他没有把那些受难者看作阶级敌人,义愤填膺地去批判他们,也没有出于保护自己的需要,虚情假意地去与他们划清界线。“阶级敌人”和“革命群众”是由政治权力给每个人所作的身份规定,每个人都必须接受这样的命名并扮演好自己的政治角色。历史教师却将受难的女性与自己的妻子联起来,将受难的男性与自己联起来。建立这种联系的纽带乃是人的共同性。在他看来,这场运动威胁着生命的安全、生活的诗意和为人的尊严。当他否定这场运动时,他是站在人道主义立场上。当他拒绝政治权力所作的身份规定时,他是站在个人主义立场上。作为人道主义者,他与所有人共同拥有着同一性(共同的人性),作为个人主义者,他与所有集体中的人保持着相异性(独立性),所以,他需要与所有人站在一起反对一切非人的力量,以期在最低限度上捍卫生命安全和人性尊严,可又必须自外于所有人,以免沦入诸如“革命群众”“阶级敌人”之类的集体主义迷阵之中。他唯一能够选择的是逃离。 不应把历史教师的逃离仅仅理解为逃命,它同时也是更为复杂的精神逃离。虽然他被命名为阶级敌人并遭到囚禁是促成他逃离的直接原因,但可以相信,即使他被命名为革命群众,他在精神上的逃离依然会如期发生(虽然不一定会以失踪的方式)。多年以来,他的人道主义和个人主义精神一直萎靡不振,他一步一步地被国家权力和政治意识形态改造为具有某种特定的社会功能的文化工具。他在浑浑噩噩中忍受着这样的事实。当局势有了如此恶劣的发展,当他和他的信念一起被逼到了这样的绝境,他倒是获得了震惊和醒悟的契机。无论是做狼还是做羊,都是对邪恶时代邪恶力量的无耻屈从,为了不落入这种耻辱境地,为了捍卫自己的信念和为人之尊严,他必须倾尽全力拒绝这个时代对他的规定。他逃离的对象不是死亡(事实上他当时尚无生命危险。尽管他逃离前看见别人上吊死亡,但那上吊本身也是逃离的一种方式),所以与之相对应的不是生命的安全,他逃离的对象是一种荒唐的社会政治状态对他的精神存在的规定与剥夺,所以与之相对应的是个人的诞生。他的精神走向正好与谢惠敏、许灵均、王晓华们的走向相反,也与绝大多数知识分子的走向相反。正如《一九八六年》的出现是当代文学史上的重大事件一样,历史教师的逃离是当代精神史上的重大事件,随着他的自戕表演的展开,这个重大事件的意义也将更为丰富地呈现出来。 个人是一个从整体上描述人的完整存在的词语,它意指生命个体的生物存在、社会存在、精神存在的谐和与统一。在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生存境遇中,个人的含义会有微妙的侧重。有时候必须捍卫自己的生物存在以保全自己的精神人格,有时候必须捍卫自己的社会政治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尊严,有时候为了保证精神的自由却不得不付出生命的代价。但无论怎么说,完整的个人乃是以生命个体为物质基础的人格形式,也可以称之为个体人格。个人作为一个生命个体,与其他一切生命形式具有共同的道德原则:维护自身健康、光明、自由的存在,为自身健康、光明、自由的存在而存在。自然界每一个生命个体首先是自足的、自为的(广义)、为自己的个体,它必须排斥一切抑制与阻挠、反抗一切扼杀与伤害以保证自身生命的成长与发展,当植物的叶子受到伤害时,植物身上发生的化学反应与动物身上抑制疼痛和创伤的神经激素反应几乎是一样的。这正是植物基于自身生命道德对伤害者的反弹与抗议。人作为文化动物,不仅应恪守这样的生命道德,还需要将此道德原则延伸到社会文化领域,以维护自我的完整性和独特性,如果说人有什么高居于生命之上的道德律令,这一点就是。不过这仍是内在于生命本身的,对人来说就是内在于个体人格(即个人)本身的。就此而言,人的最高道德原则就是个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