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作为一种新型政府规制工具,近年来被广泛运用于税收、价格监管、互联网监管、质量监督、住房土地政策等诸多行业规制领域。①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当代中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社会性规制领域,②约谈不仅得到了更为深入的运用,获得了较高层面的立法规范指引,③而且还体现出市场约谈工具与科层约谈装置并存的制度特征。除了针对市场主体的约谈措施之外,针对地方政府的科层约谈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领域也屡见不鲜。概括而言,与其他经济性规制领域相比,约谈在社会性规制领域呈现出鲜明的双轨模式特征,既体现为一种带有磋商色彩的市场监管工具,被用以督促市场主体的规制遵从(regulatory compliance)行为,还表现为一种官僚组织科层内部的调控装置,被用以开启“政策之窗”,④促使地方政府及时聚焦行政资源,履行日常行政模式下易被忽视的社会性规制义务。因此,约谈工具在社会性规制领域中呈现出双重面孔,这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中国在监管型国家构建过程中所面临的特殊困境——在经济分权背景下,国家层面的内部利益分化使得中国在监管型国家培育中面临的不仅仅是国家—市场的单一维度,⑤而且更增加了科层利益罅隙等诸多不确定变量。 因此,本文旨在从约谈工具所扮演的双重角色出发,考量社会性规制领域中的市场约谈与科层约谈,⑥并且考察这两类约谈模式的各自机理及其内在制度勾连,⑦继而进一步结合政府规制理论等社会科学外部视角,探讨当代中国社会性规制中的约谈工具双轨模式所蕴含的理论价值。 一、作为市场监管工具的约谈机制及其本土逻辑 传统行政法学对于约谈的学理研究,通常在行政行为概念框架体系之下进行,聚焦于探讨约谈的行为属性及其合法性控制,这种研究进路属于较为主流的范式。⑧诚然,在法教义学视域下,作为传统行政法学“阿基米德支点”的行政行为概念⑨在法治实践中发挥了“简化行政方式、抑制行政恣意、保护公民权利以及维续行政法学体系化均衡”的基石功能,⑩然而,随着行政任务的变迁,行政行为教义学体系在本土化的叠代进程中,(11)逐渐难以应对日趋繁杂的现代监管型国家的挑战。(12)对于约谈工具而言,尤是如此,一方面,行政约谈的传统定义仍然侧重于国家—社会模式下的外部行政法视角,忽视了科层约谈这类“内部行政法”关系。(13)另一方面,即便放置于国家—社会视角下,行政约谈的静态定义也较难对约谈行为进行精准定性,毕竟从政府规制的角度来看,约谈作为一种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可被视为一种面向现代行政活动、富含高度灵活性的市场监管工具,在动态化的整个规制流程中,其自身属性呈现出多重面向特征。因此,本部分对于约谈工具的第一个角色——市场监管工具——的分析,将借助政府规制理论,尤其是借助回应性规制中的“执法金字塔”模型理论,以期解读约谈工具作为一种规制遵从机制(regulatory compliance)在实践中如何促进市场主体的合规行为。 (一)“执法金字塔”底端:约谈作为规制遵从手段 作为政府规制理论的一个经典模型,回应性规制最为重要的理论贡献在于提供了“执法金字塔”(enforcement pyramid)这一范式,来调和威慑式执法与遵从式执法(to punish or persuade)之间的张力。按照“执法金字塔”的范式设计,行政机构对于执法工具的形式选择,应依循“金字塔”自下而上的次序拾级而上,首先应选择“金字塔”底部强制力最弱、最具协商色彩的劝导机制,只有在该机制效果失灵时,才依次逐级上升,不断提高监管工具的威慑惩戒效力。(14)劝导机制优先(persuasion first)可被视为回应性规制理论的一项重要原则。通过劝导模式来实现规制合规的动因在于:首先,相比于“执法金字塔”上部的威慑惩戒机制,劝导说服模式的执法成本相对更低,能够节省大量的组织资源与社会资源;其次,威慑惩戒模式更容易诱发监管者与被监管方之间的不信任与对抗,滋生更多的繁文缛节以弥补法律漏洞;最后,在科技与环境高速发展变化的行业领域内,在无法确定现有法律能否跟上时代发展的情况下,监管方优先采取劝服模式比优先采取惩戒机制更为适宜。(15)可以说,处于“金字塔”底部的体现出“软法”色彩的劝导模式是在回应性规制体系下实现规制遵从的重要机制。合规经常被误视为一种目标已被明确界定且毫无争议的法律状态,但在实践中,“规制遵从更多涉及规制方与被规制主体之间协商性(negotiated)、反思性(reflextive)、以及连续性(serial)的交往关系”。(16)甚至有学者认为,规制执行就是一套“建立在交往互惠基础上的遵从机制,因为合规很少是单纯适用法律惩戒的简单事项,而是动态化、程序性的商谈磋商(a matter of bargaining)过程”。(17) 回应性规制理论对于劝导机制的推崇产生了相当大的政策影响力,并被后续的相关实证研究背书。诸多研究结合不同的社会性规制领域,考证了劝导模式对于被监管方规制合规的促进功能。譬如,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有学者认为:“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劝导程序作为一种单方化的磋商过程,在整个执法金字塔的底端,其本身也是细化法律规则,实现规制方与被监管方的沟通交往,明确规制合规目标的过程,相比于执法金字塔体系下更为上层的正式化制裁措施,规制方通过劝导教育机制,往往能够更有效地实现食品安全规制目标。”(18)又如,在环保规制领域,亦有学者认为:“监管机构通过教育劝导方式可以有效地将规制讯息传递至市场主体,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教育劝导机制能够弥补规制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使被监管企业将环境合规义务内化于市场决策中。”(19)而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同样有研究认为:“职业安全监管机构通过执法金字塔底部的劝导模式,来提供指南标准与行业规程,这对于相关企业发挥了较大的合规促进作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