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分析、描述香港文学及其发展,不能脱离文学所依存并参与创造的香港社会及其发展,这一叙述策略的选择,是香港文学自身的性质、状态所决定的。 香港文学作为一个区域性文学的类型,有着不同于一般文学发展的特殊性。首先,香港这一“区域”的出现和存在,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特殊遭遇所带来的。香港社会的形成、发展和文化的构成,不能不和造成这一特殊历史遭遇的各个方面的力量紧密联系起来。这些来自不同方面的力量形成了文学也涵括其中的香港社会的文化结构。因此,了解、分析和描述香港文学及其发展,根本无法完全脱离文学所依存并参予创造的香港的社会及其发展。其次,从某种意义上说,香港文学不是一种“根生”的文学。就其文学源头来说,相对于内地发展较为迟缓的香港社会,最初的文学是由内地的移民植入的。这种文学的“草根性”的不足,还表现在香港新文学发展的几个重要时期,如抗战期间和战后及五十年代初期等。由内地南来香港的作家主导香港文坛,使香港文学在这些时期的发展受到内地文学很深的影响,甚至成为这一时期内地文学的延伸,互补地构成了这一时期中国文学的图景。而内地作家的南来又往往与该一时期社会政治的变动密不可分。这种状况的改变是在六七十年代以后,随着在本土文化教育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一批青年作家在文坛发挥重要作用,和南来作家转变其“过客”心态获得“家园”意识之后出现的。而这一状况的产生也同香港作为国际性都市的身分的取得分不开。因此,无论叙述香港前期文学的发展,还是阐述香港独立文学身分的取得,都不能无视文学内部存在的形态与文学外部的社会变迁的关系。将文学作为文化大结构中的一部分,从探讨文化结构的变迁来叙述文学,从文学的变化来分析其所参与的文化创造,仍不失为我们现在认识到的一种可行的文学史叙述策略。第三,在香港文学的发展中,政治的影响有着不可低估的力量。其正面的意义和负面的影响,都无法拒绝地存在于香港曲折的文学实践中。即使是现在,文学超越了政治匡限,走向艺术的自觉,寻求对自身的更多关注和创造,但仍然不能够说今天的香港文学,已经是一个“自足”的文化体。第四,在深厚的中华民族文化母体上奠基和发展的香港文学,尽管处于八面来风的异质文化的冲击前沿,但从未脱离母体而去;而是在异质文化的差异衬照中,更密切了与母体文化传统的亲缘关系。 因此,把香港文学置于一个大的文化结构之中,来叙述其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所参与的社会现实的反映和创造,是香港文学自身的性质和状态所要求和决定的。 香港文学研究对象,即“香港作家”和“香港文学”的界定,应有符合香港文坛实际的、更宽泛的标准,侧重点应是在香港文坛发生实质性影响的文学活动和创作,而不仅仅是作家的“身分”。 文学史既然是“文学的历史”,而文学文本又为作家所创作,因此如何界定香港文学史的研究对象——“香港作家”和“香港文学”,便是我们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近年来关于“香港作家”的身分界定,曾经引起香港文化界的众多争论。1994年,被邀任香港市政局“作家留驻计划”首任作家的刘以鬯,为编辑《香港作家小传》和创建“香港作家资料库”,曾提出对“香港作家”的一个界定标准,即必须是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或在香港居住七年以上的“曾出版文学作品或经常在报刊杂志发表文学作品,包括评论和翻译著作”的作家。显而易见,这一讨论的重点不在于对“作家”资格的要求,而在于对作家的“香港”身分的认定。问题是如果将此一“身分”确认作为香港文学史叙述对象的选择标准,则必然不能反映香港文学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减色大半。众所周知,1938年至1948年,茅盾曾经三次居停香港,前后时间累计不及四年。但其在香港的文学活动,从主编立报副刊《言林》、《文学阵地》、《笔谈》半月刊、文汇报副刊《文艺周刊》等到长篇小说《你往哪里跑》(后改名《第一阶段的故事》)、《腐蚀》、《锻炼》以及许多短篇、杂文、散文、评论的创作和发表,都对香港文学的发展深具影响;类似的作家还有肖红、戴望舒等一大批。他们都够不上必须持有香港身份证或居住达七年以上的“香港”作家的标准,他们在中国文学史上的地位也不必一定是“香港”作家才能奠立;但香港文学史缺失了对他们在那一时期的文学活动和创作影响的叙述,则必然不能反映那一时期里香港文坛的真实,对香港文学史当然也是一种损失。因此,出于某种需要对香港作家地区身分的认定是必须的,但不必同时也成为香港文学研究和香港文学史撰写的选择标准。香港文学研究和香港文学史的撰写,应当有更符合香港文坛实际情况的更宽泛的标准,其侧重点应当是在香港文坛发生实质性影响的文学活动和创作,而不仅仅是作家的“身分”。因此,对香港文学史所将面对的叙述对象——即我们一般所说的“香港文学”,指的是发生在香港文坛上所有对香港文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学现象——文学活动和文学创作。它既包括狭义的“香港”作家的文学活动和创作;也包括广义的并无“香港”身分的一切来自中国内地、台湾、澳门和东南亚、欧美等地的外来华文作家,居住香港期间具有影响的文学活动和创作。所有外国人用外国文字在香港创作和发表的文学作品,在香港的中国作家于香港和海外发表的以外文书写的文学作品,如果不译成中文并在香港和其他华人世界中产生影响,我们将不予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