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是当前为数不多的实施过核试验并且拒绝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直觉性推断可能认为,印度之所以要走上发展核武器的道路,是为了应对所谓的来自中国以及巴基斯坦的“安全威胁”。但是从时间维度上看,印巴冲突早在两国独立之初就已开始,中印边境冲突爆发于1962年,中国实施核试验则发生于1964年,而印度在已有核工业基础的前提下,其核试验却直至十年后的1974年才得以实施。毋庸置疑,研制核武器技术的成熟需要时间,但作为具有核工业基础的国家,印度核武器装置的制造并不需要十年之久。印度原子能委员会负责人曾断言,印度只需要18个月就能够制造出核武器。①美国相关部门也曾预估,只要做出决定,印度能够在一年之内制造出核武器。②而且学术界也普遍认为,印度做出核试验的决定是在1972年9月,③这个时间距离中国首次核试验已有八年之久,这些都说明印度从认为自身面临安全威胁到核武器研制的时间延宕或许另有原因。 本文认为,该时间延宕的产生是由于印度在维护安全上除了自助安全方式之外仍有其他选择。来自邻国的“安全威胁”或许能够构成一国发展核武器的必要条件,但并非一国发展核武器的充分条件。这是由于,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国家还可以诉诸联盟安全与集体安全等方式。印度在自行发展核武器的自助安全途径之外,曾寄希望于在联合国框架下实现全面核裁军以及核武器国家对非核国家提供安全保障的集体安全方式,也曾努力争取过接近美国或苏联以获取其核保护伞的准联盟安全方式,但这些努力都无果而终或收效不大。在此情形下,印度自行发展核武器就势在必行了。本文旨在通过回顾印度走向核武器化的历史过程,揭示国家核行为的根本动机以及阐明维护国家安全途径的多样性。 一、国家核行为的根本动机 当前国际关系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国家核行为的根本动机是安全需求。结构现实主义理论认为,不同于国内政治体系,国际体系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中;在这样一个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之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维系自身的生存。④也就是说,国家的根本目标是安全,这是国家实现其他目标的前提条件。依据该理论观点,一些学者认为造成核扩散最根本的原因是国家的不安全感,国家寻求核武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无政府国际体系中维持生存并增进安全。⑤当国家认为自己处于不安全的境地时,尤其是周边具有威胁的国家发展出核武器时,其谋求发展核武器的意愿就会上升。 具体到印度的案例上来看,印度产生寻求外部安全保障或自行发展核力量的想法,与印度周边安全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在独立后的初期阶段,印度对于发展核武器总体上持负面态度。印度领导人尼赫鲁对于动用武力与强权政治较为反感,因而对发展核武器抱怀疑和反对态度。不仅如此,尼赫鲁还热衷于提出全面核军控与核裁军的倡议,例如尼赫鲁曾在1954年提交给联合国的倡议中明确提出了全面禁止核试验的主张。⑥ 在1962年之前,印度认为其周边并不存在其他威胁,唯一可能的外部威胁就是巴基斯坦。⑦同时,印度认为自身国力强于巴基斯坦,因而并不十分担忧。虽然巴基斯坦于1954年同美国签订了《共同防务援助协定》,此举使得印度感到些许不安,但印度仍然认为自身的周边环境大体上较为安全。 随着中国与印度在边界问题上的摩擦愈演愈烈,1962年中印双方爆发了武装冲突,使得印度不得不重新审视其安全环境。中国于1964年10月成功进行了首次核试验,此举对印度国内造成震撼。印度认为一个怀有敌意且拥有核武器的强大邻国的出现,很有可能会对印度的国防安全产生严重威胁。随后,印度同巴基斯坦在克什米尔地区不断爆发新的冲突,这无疑令其安全环境雪上加霜。这些都促使印度不得不开始寻求安全政策上的调整。 二、维护国家安全的三种途径 多数国家在寻求安全时通常会诉诸三种主要方式,分别为采取自助方式维护安全、与他国结成联盟以维护安全以及加入集体安全体系。 自助安全是指国家采取自助的方式来维系安全,依靠本国的各种资源和能力参与国际间的权力角逐和生存竞争。⑧自助安全方式根源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而竞争、猜疑与荣誉则是造成人们之间争斗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即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⑨据此,传统现实主义理论提出了国家以权力界定利益的准则,⑩表明国家的行为是由其对权力的追求所驱使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在此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的发展,认为不同于国内政治体系,国际体系中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形式上各国都是平等的一员,没有任何一国有权发号施令,任何一国也不必假意服从;国际体系是分权的、无政府的,国际政治是没有政府的政治。在这样一种难以确保安全的状态下,国家的目标是生存。(11)因此,国家往往采取自助方式来保障自身安全。 国家寻求安全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结成联盟关系。联盟往往是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之间在安全合作方面所做出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安排。(12)国与国之间所形成的联盟关系一般包括两重含义:其一,联盟的建立意味着成员国将在安全和军事领域内加强合作与互助,其中往往包括供给武器装备、进行联合演习、实施情报合作以及提供军事基地等内容;其二,联盟的建立往往具有针对性,其目的在于防范另一个与之敌对的国家或联盟集团。汉斯·摩根索认为,在多国体系中,互相竞争的A国和B国为确保或增进它们相对的权力地位,可做出三种选择:其一,增加自己的权力;其二,把其他国家的权力添加在自己的权力上;其三,它们可以阻止其他国家的权力添加到对手的权力上。(13)显然,如果国家选择第一种方式,则表明它倾向于采取自助方式获取安全;如果选择第二种或第三种方式,则表明它倾向于为维护安全而采取结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