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712 文献标识码:A 很多人倾向于认为语言是约定的,受规范的约束。戴维森在他的论文《交流与约定》(“Communication and Convention”)和《墓志铭的完全错乱》(“A Nice Derangement of Epitaphs”)中挑战了这一观念。尤其在后一篇论文中,戴维森得出的结论令很多学者感到吃惊。他说道:“并不存在语言这种东西,并不存在像许多哲学家和语言学家所假设的那种语言。因而也就不存在需要学习、掌握或与生俱有的那种东西。我们必须放弃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存在语言使用者获得然后应用于语言实践的一种清晰确定的共享结构。我们应当试图再次说明,在任何一种重要含义上的约定是如何被卷入语言之中的;或者说,正如我所认为的那样,我们应当放弃试图阐明我们如何求助于约定而达到交流这种努力。”(戴维森,2008:250-251)从这段总结性的话语中,我们可以明确,在戴维森那里,即使存在语言,也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语言,并且这种语言以及与语言相关的交流都不受约定的限制。如果戴维森的这个结论是合理的,那么这不但意味着我们需要重新认识语言与约定之间的关系,甚至还需要重新理解什么是语言。 戴维森之所以能够得出并不存在语言,或者更准确地说,并不存在受约定规范的语言这样的结论,与他对用词错误(malaprop)现象的分析有关。用词错误现象在日常的语言交流中非常普遍,说话者试图表达某种内容,但他用错了语词。戴维森的论文题目《墓志铭的完全错乱》其实就是一个用词错误现象,它原本想要表达的是绰号的完美排列,只不过是因为在英文中,“墓志铭”(epitaphs)和“绰号”(epithets)相似,“错乱”(derangement)与“排列”(arrangement)相似,这才造成了“墓志铭的完全错乱”这种奇怪的表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戴维森认为,绝大多数说英语的人都能明白“墓志铭的完全错乱”这个短语想要表达的是绰号的完美排列。如果戴维森的这种看法是一个事实,这就表明,交流的成功不需要在语言使用过程中预设约定或规范之类的东西。否则的话,根据约定或规范的要求,“墓志铭的完全错乱”表达的只能是墓志铭的完全错乱,而不能是绰号的完美排列。 在讨论了用词错误现象之后,戴维森进一步分析了交流的标准情况。立足于说话者与解释者之间的交流,戴维森首先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理论:在先的(prior)理论和目前的(passing)理论。根据戴维森的解释,在先的理论,对于解释者而言,表达了他如何事先做好准备去解释说话者的话语,对说话者而言,是他所相信的解释者的在先的理论;目前的理论,对于解释者而言,是关于他实际上如何解释说话者所说话语的理论,对于说话者而言,是他意图解释者去使用的理论。(参见戴维森,2008:243)戴维森认为,交流的成功在于说话者与解释者共享同一个目前的理论;而且,在决定说话者所说句子的意义这个过程中,说话者的意图起主导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戴维森并没有主张说话者的意图可以任意地决定说话者所说句子的意义,因为他同时强调需要将解释者的解释条件考虑进去。说话者需要相信他所说的句子能够被解释者所理解。而至于约定,戴维森认为,无论是在在先的理论中,还是在目前的理论中,都不起作用。因为在先的理论总是带有说话者的个人特质,而目前的理论总是受说话者与解释者当前环境的限制。如果戴维森的观点是合理的,那么这意味着,说话者与解释者的交流完全不需要约定,因为在先的理论和目前的理论都不包含有任何约定。如果我们承认说话者与解释者在交流过程中使用的是语言,那么语言也将不会有任何约定。这相当于说,没有约定的语言。 很多哲学家表示难以接受戴维森的这个结论,并对戴维森的论证过程提出了一系列的批评。这些批评意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有些人认为戴维森对用词错误现象的分析是有问题的,认为约定同样在用词错误现象中起作用。比如M.赖默尔(Marga Reimer)在回复戴维森的论文中主张用约定的意义解释用词错误现象。另一些人反对戴维森对语言交流的分析,认为在交流过程中,约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用词错误只是语言的非标准使用。支持这种观点的哲学家有很多,其中的典型代表有M.达米特(Michael Dummett)、R.G.米利根(Ruth Garrett Millikan)、M.戴瑞特(Michael Devitt)等人。我们认为,这两种批评意见都很重要。第一种批评意见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如果约定的确在用词错误现象中起作用,那么这至少证明在部分的语言交流中,说话者和解释者都离不开约定。同样地,如果第二种批评意见成立,即约定在语言交流中起主导作用,那么这将构成对戴维森结论的直接反驳。因此,要想维护戴维森的立场,我们就必须对这两种批评意见给出明确的回复。 我们首先来考察第一种批评意见。赖默尔是持有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和戴维森一样,赖默尔认为,通过分析用词错误现象,我们可以揭示出语言交流的很多本质特征,但是她对用词错误现象的分析与戴维森的分析有所不同。 赖默尔首先引出了“说”(Said/Saying)这个概念。“说”这个概念来源于P.格赖斯(Paul Grice)的概念“所说”(What is said),后者只包含有语言的标准使用,它可以通过约定得到标准的解释。除此之外,赖默尔还提出了另一个概念“意义”(Meaning),它的完整表达应该是“意味着什么”(mean something)。赖默尔认为,“说”与“意义”之间是不同的,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她说道:“在用词错误的说话者被告知这样的一个事实即他的使用是非标准的使用的情况下,该说话者愿意承认他实际上所说的和他意图所说的是不同的……如果我们将要发展一个在哲学上合适的关于说的概念,那么最好将其建立在一个前理论的概念之上,它对于这样一个拥有明确解释价值的区分很敏感,这个区分即是说和(说话者)意义之间的区分。这个区分允许我们(特别地)解释如下断言的融贯性,即一个人并不总是意味着他所说的东西。”(Reimer,2004:322)赖默尔的这段话非常清楚。在第一句话中,她阐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当说话者发现自己用词错误后,会乐于承认自己所使用的语词和自己实际上想表达的内容之间存在差异。在后面两句话中,这个差异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而且赖默尔主张,如果我们想要将“说”这个概念当作一个哲学概念,那么它必须要以“说”与“意义”之间的差异为基础。这也就是说,“说”和“意义”并不完全等同,一个人所说的内容和他意图表达的内容之间可能是不一致的,用词错误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不过令人吃惊的是,在讨论完“说”与“意义”之间的区别后,赖默尔认为,这些观察表明用词错误意义的约定结构符合直观,反映了普通大众思考关于“说”的本质的方式,即基于规范性的考虑思考一个人所说的内容。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出现用词错误现象,解释者都应该按照语言的约定或规范解释说话者所说的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