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2 在现代哲学和心理学语言中,“意识(Bewusstsein)”是一个极为常见的概念,也是一个充满歧义的概念。英国心理学家史卓特·萨瑟兰(Stuart Sutherland)甚至说:“意识是个迷人但难以捉摸的现象;你无法明确地说明它是什么、它做什么或是它为何演化出来。关于意识的既有文献全都不值一读。”①尽管这样的说法过于极端,但或多或少也表达出有关意识研究的一个基本状况,即人们总是无法说清楚意识究竟是什么。对于意识本身的研究是当前心智哲学研究的重点之一,然而差不多一百多年前,在胡塞尔创立现象学的时候,其现象学就被冠以“意识现象学”的名号,那么究竟什么是意识现象学所讨论的“意识”概念呢? 实际上,在“意识现象学”的开山之作《逻辑研究》第五研究开篇,胡塞尔便关注了“意识”这个术语的多义性。他特别讨论了三个不同的意识概念: 1.意识作为经验自我所具有的整个实项(reell)的现象学组成、作为在体验流统一中的各种心理体验的交织; 2.意识作为对本己心理体验的内觉知(inneres Gewahrwerden); 3.意识作为任何一种“心理行为”或“意向体验”的总称。② 在1906/07年冬季学期的《逻辑学与认识论导论》讲座中,胡塞尔也给出了对“诸种意识概念”的描述: 1.意识作为体验; 2.意识作为意向意识; 3.意识作为执态,作为行为和作为注意意识的意识。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胡塞尔在这两个文本脉络中都不是在对意识概念进行分类,好像这几个概念穷尽了“意识”这个术语;毋宁说,他首先要做的是展示“意识现象学”可能的论题域,对这几个他感兴趣的意识概念作出分析和说明,或者说,阐明在现象学上我们可以将意识理解为什么。 稍作比较,我们会发现,这两个文本脉络对于意识概念的讨论并不重合。1906/07年版本中的第一种意识概念与1901年版本④中的第二种意识概念是对应的,而1906/07年版本中的第二种意识概念基本上对应于1901年版本中的第三个意识概念。也就是说,1901年版本中的第一种意识概念在1906/07年版本中并没有得到专门的处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早期版本中的第一个意识概念在后来版本中没有得到关注。同样,1906/07年版本所多出的第三种意识概念也并不是全然没有出现在1901年的版本中。我们逐次来看这两个文本脉络所出现的四种不同的意识概念,即1901年版本中的三个意识概念加上1906/07年版本中的第三个意识概念。 一 意识作为自我体验的实项—现象学的统一 在这个意识概念的界定中,最为突出的概念是两个:“体验(Erlebnisse)”和“统一(Einheit)”。在笔者看来,后者与胡塞尔引入这一意识概念讨论的出发点有关,而前者则与意识现象学的广阔论题域相关。可以看到,在1901年版本中的三个意识概念的界定都使用了“体验”这一概念,我们甚至可以说,1901年版本是对体验概念的分疏,意识现象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体验现象学。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于“体验”的理解首先是从现代心理学那里来的。按照胡塞尔的说法,无论是感知、想象、图像意识或称谓、判断等行为,还是快乐、悲伤、愿望或期待等,只要它们在意识中发生,它们就是“体验”。⑤换言之,“体验”在这里是相当宽泛的,它可以指在我们意识中发生的一切东西。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胡塞尔这里的“体验”表达的就是在意识中发生的一切笛卡尔意义上的“我思(cogito)”。看上去,这个最宽泛意义上的“体验”与最宽泛意义上的“意识”基本是完全对应的,甚至可以说,我们每时每刻都在体验着,只要我们是有意识的,或者说,只要这个不停流动的意识持续给予着我。 这里似乎没有能够说出更多的东西。然而,紧接着胡塞尔开始对体验本身进行分层,这一分层更类似于定义,因而是穷尽性的。胡塞尔的确试图借着这种对体验的分层来谈论意识本身。在胡塞尔看来,当体验被我们“体验到(erlebt)”时,构成这个体验的各个部分或者说抽象的要素也作为“实项的意识内容”一同被我们体验到。⑥我们可以借“事物感知”来说明。比如,我们“感知”到这棵树,根据胡塞尔的说明,只要我们对这棵树加以感知,那这个感知行为本身就被我们“体验到”,它就是一个“体验”。胡塞尔在这里区分出了两种不同的被给予方式,即“感知到的事物”的被给予,以及“事物感知”行为的被给予。前者(比如这棵树)是“被感知到的”,后者(比如对这棵树的感知行为本身)则是“被体验到的”。然而,随着这一事物感知行为的被体验,实际上构成这一事物感知行为的“各个部分和抽象要素”也一同被体验到,比如这棵树的颜色、高度、它的那些面以及其他的感觉材料,等等。因此可以说,不仅感知行为是被体验到的,感知行为的那些“抽象的、杂多的感觉材料”也是被体验到的。 如此一来,如果我们将这个感知行为径直称作“体验”的话,那么这里出现的三个要素可以分别被称为“体验的抽象要素”(感觉素材)、“体验”(感知)和“体验对象”(感知的对象)。⑦在这三个要素中,前两者都是“被体验到”的,或者说都是一种“被体验之存在(Erlebtsein)”,胡塞尔也称之为“被意识之存在(Bewusstsein)”。问题是,这两种“被体验之存在”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它们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涉及后面的第二、第三个意识概念。这里姑且按下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