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诉诸虚荣之人(a vainglory man)和适度之人(a moderate man)的性格对立引申普遍战争状态观念。不过,当代解释者们对这对区分意义的理解不尽相同。 D.戈蒂尔(David Gauthier)以霍布斯的竞争概念①为中心重构战争状态观念。按照他的解读,普遍战争的本质是追求自我保存和自我利益的人类行动者们对于物的争夺;争夺之所以发生,或者由于资源相对稀缺的境况,或者由于(某些)行动者的贪婪②: 人类之所以彼此为敌,是由于他们像欲求生存必需品那样欲求舒适的生活。如果自然状态是一个丰裕状态,那么人类就可能克制对彼此的敌意。但是当某个致力于存活的人,其所需要的对象与同伴需要的对象是同一个时,竞争将必然出现。(Gauthier,1969:18) 可以想见,在这个解释方案中,虚荣之人——“从对征服行为的咏味中获取快乐的人”(Hobbes,1839:111—112)——的角色是无足轻重的: 按照霍布斯的设想,存在这样一些人,他们沉迷于征服的乐趣,以致不顾及自身安全。当他人预见到这般的可能侵犯者时,他们必然决定提升自己的力量。不过,霍布斯没有、也并不需要设想所有的人都是自然侵犯者……事实上,每个人为了提升自己的安全程度而侵犯他人的观念就能够充分地解释自然人彼此的敌意态度。(Gauthier,1969:15—16) 相较之,在L.施特劳斯(Leo Strauss)的阐述中,虚荣不但构成理解战争状态观念的关键,而且被视作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要素: 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出发点,是一对对立:虚荣自负与对暴力造成的死亡的对立……如果人的自然欲望是虚荣自负,那就是说,人出于自然天性,力求胜过他的所有同类,使他们都承认他的优势,从中体验自我欢愉和自我满足……生活在他的幻想世界里……只有当他通过人身伤害,自己切身感受到现实世界对他的抗拒时,他才从这个梦幻世界幡然醒悟,返回自身……认识到死亡是首要的恶。(施特劳斯,2001:21—23) 施特劳斯将“虚荣”定位为人性的普遍特征。由此,直接地,人性(虚荣之人)共处的境况是战争状态——强迫对方承认卓越性的战争。他的进一步叙述是:战争以及战争中受伤害的经验,使得每个行动者产生“对于丧失生命的恐惧”(施特劳斯,2001:24),由此转向以社会联合的方式谋求自我保存的筹划。 然而,这两种解读均与霍布斯的表述不符: 在自然状态下,任何人都有侵犯他人的欲望和意图,但是其原因不同、同时也并非同样可谴责的。一类人实践自然平等:对于任何东西,如果他们允许自己拥有,他们也允许他人拥有——这是适度的人的标志:这类人对自己的力量具有正确评估。另外存在一类人,他们臆想自己在力量上超出其他人,因而欲望拥有一切东西,并且渴求卓越于他人的尊崇——这些是攻击性的标志;在这类人这里,侵犯的意图来自虚荣,以及对自己力量的过高估计。由此,适度的人也将产生侵犯的意图。他们侵犯意图出自对保卫人身、自由和好东西免于虚荣之人暴力侵害必要性的考虑。(Hobbes,1998:26) 第一、按照霍布斯的设想,虚荣之人是自然状态下的一类人。因此,施特劳斯的解释观点——虚荣自负是人性的普遍特征——是错误的。 第二、对霍布斯来说,自然状态是两种性格(虚荣之人和适度之人)共处的状态。因此,战争及受伤害的经验导致虚荣之人全面“变化气质”为适度之人这个思想是施特劳斯的臆想。 第三、霍布斯的表述包含着虚荣之人作为普遍战争肇始者的意思。也即,如果适度之人不知道虚荣之人的存在,那么适度的人本不具有侵犯他人的意图。③据此,戈蒂尔低估了虚荣之人在战争状态观念中扮演的角色。 虚荣之人-适度之人的对立并非只出现在《论公民》中。一个文本事实是,所有对普遍战争状态的引申,霍布斯都曾诉诸这组对立。(cf.Hobbes,1994:78;Hobbes,1998:26;Hobbes,1839:111—112)这个事实提示的是,在霍布斯的政治反思中,虚荣和适度的对立似乎具有特别意义。不过,在阐释这个议题前,需要分析和重构霍布斯的虚荣之人(对应的是适度之人)的概念。 关于虚荣之人(对应的是适度之人)的意思,霍布斯提供了迥异的描述。通观文本,他从三个维度来规定虚荣之人(对应的是适度之人)的概念。 第一,信念维度。一个虚荣的人是对于自己的力量④持有错误信念的人:他“高估了自己的力量”。(Hobbes,1998:26)特别地,虚荣之人(错误地)相信:相较于某些甚至任何其他人类行动者个体,他在行动能力方面具有压倒性优势。相对地,适度的人“对于自己的能力具有正确的估计”。(Hobbes,1998:26)特别地,适度之人(正确地)相信自然平等,即相信任何其他人类行动者个体都具有置他于死地的能力⑤。 《法律原理》和《利维坦》都曾定义虚荣概念。在这两处,虚荣等同于自己能力卓越性的错误信念。(cf.Hobbes,1994:40—41;Hobbes,1839:45)在《法律原理》和《论公民》的战争状态观念讨论中,霍布斯指出:由于自然平等是事实,因此人们“应该承认彼此是平等的”;(Hobbes,1994:78)适度之人相信这一点,虚荣之人却“臆想自己在力量上超出了其他人”。(cf.Hobbes,1994:78;Hobbes,1998:25—26)